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2年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1-12 分类:在押人员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2年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王国政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垦华监狱

2

姜雪峰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垦华监狱

3

姬增印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垦华监狱

4

亭凯

故意杀人

无期徒刑

二十一年四个月

七个表扬奖励

减刑四个月

垦华监狱

5

延鹏

贩卖毒品

十五年

十五年

九个表扬奖励

减刑五个月

柳林监狱

6

梁建柱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前进监狱

7

朱大嵩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前进监狱

8

陈岩

合同诈骗

十一

十一

六个表扬奖励

减刑五个月

清园监狱

9

苏静

诈骗

十年

十年

七个表扬奖励

减刑七个月

女子监狱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2年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0

王卫

故意杀人

死缓

死缓

无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女子监狱

11

艳武

诈骗

十一年

十一年

五个表扬奖励

减刑五个月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监狱

12

培松

贪污

七年

七年

七个表扬奖励

减刑六个月

北京市监狱

13

德志

走私普通货物

十年六个月

十年六个月

七个表扬奖励

假释

良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京清垦华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国政,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故意杀人罪2018年9月2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以(2018)京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7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国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写出认罪悔罪书。2021年7月28日,该犯给亲属及户籍地司法所书写出忏悔信,并于2021年8月26日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参加教育活动70课时以上;在监狱组织的2021年第二季度罪犯“五大改造”考试中取得了95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但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京清垦华狱减字第6号

罪犯姜雪峰,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京刑核332548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11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姜雪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姜雪峰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真写出认罪悔罪书。2021年6月5日,该犯给亲属及户籍地司法所书写出忏悔信,并于2021年6月7日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参加教育活动70小时以上;在监狱组织的2021年第二季度罪犯“五大改造”考试中取得了95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有民事赔偿人民币八十八万零九百九十三元五角,未履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雪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京清垦华狱减字第7号

罪犯姬增印,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京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7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姬增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完完全全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真心诚意服从认同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该犯能够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街道写出忏悔信,在信中能够认罪悔罪,忏悔罪行。2021年7月,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能够参加教育活动70课时以上;在2021年监狱组织的第二季度罪犯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5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劳动态度一般,且因身体患有甲亢、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在日常劳动中,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姬增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垦华狱减字第1号

罪犯崔廷凯,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因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2014年10月22日调入垦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0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8年3月9日止;2019年3月28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37年9月9日。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无异议。2022年7月22日该犯在监区全体罪犯面前宣读了认罪悔罪书,进行现身说法。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如:2022年7月20日该犯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1、该犯在2018年参加了监狱组织的印刷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2、该犯2021年参加了监狱组织的喜迎建党百年百米书画长卷创作活动,其书法作品《建党伟业》在市局“常思改造‘六问’喜迎建党百年”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中被评为三等奖。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7月21日该犯劳动岗位为藤椅加工-藤椅编制岗,人员类别E类。劳动定额为1.5把,实际完成1.5把,等额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2019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19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提议对罪犯崔廷凯予以减刑四个月。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柳林狱减字第1号

罪犯曹延鹏,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28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9年4月4日止,2016年6月7日送柳林监狱服刑改造。

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对国家、社会及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于2022年7月在监区全体罪犯大会上开展现身说法。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承认我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2018年5月至2022年8月,罪犯曹延鹏共加分累计50次,其中互监组加5分6次,班长加10分28次,互监组加4分7次,班长加5分7次,该犯在北京新生报中稿1次,加3分,该犯2018年获得局级改造标兵,加15分1次。本考核期内扣分1次,2022年8月26日因值班期间打瞌睡扣4分。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学习中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学习改造任务。该犯为监区岗位罪犯每日值夜班,在下午休息期间能主动起床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能够爱护生产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夜班休息过后,下午主动参与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打扫监区公共区域卫生。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

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9个表扬奖励,2018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019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2019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2020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2020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2021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2021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2022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2022年7月获得物质奖励和表扬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提议对罪犯曹延鹏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京清前进狱字第007号

    罪犯梁建柱(化名张建军),男,汉族,中技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京刑核2806828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起刑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2019年12月5日调入前进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接受法院对我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法院对我的犯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我从内心深处接受人民法院对我公正、公平的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

该犯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6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警察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基本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2020年9月、2021年4月获得物质奖励。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园狱减字第 001 号

罪犯陈岩,男,满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016年4月6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于2016年8月3日调入清园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变动:2019年4月25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9月6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服判,主动书写认罪悔罪书,并在2022年3月14日在监区进行现身说法,公开宣读《认罪悔罪书》。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的,我认罪伏法,我没有余罪漏罪,也不知道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听从民警指挥,服从民警管理。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状况,能够完成民警安排的改造任务,配合民警完成每日对监区病犯的日常服药工作,参加监区环境卫生整理、搬运罪犯采买用品等。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教育改造活动,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2020年参加面点师技能培训;于2019年、2021年、2022年参加监狱队列会操比赛;于2019年参加“我爱你中国”大型爱国主义歌曲歌唱比赛,2021年参加建党一百周年红歌比赛。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完成劳动任务之余,主动帮助其他罪犯提升缝纫技术。在2020年“比安全比进度比产量”口罩加工劳动竞赛中获得“劳动能手”称号,加分100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执行完毕。责令该犯继续退赔不足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已履行完毕。

该犯2019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2020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2020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2021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2021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2022年获得物质奖励。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无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提议对罪犯陈岩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10月2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女狱减字第1号

罪犯苏静,女,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以 (2017)京0105刑初259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于2018年9月13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交付执行。2018年9月2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刑罚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静于2018年9月2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承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对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财产性判项无异议,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接受监狱警察认罪悔罪教育,并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多次书写认罪悔罪书,并于2022年3月14日、7月27日在监区大厅进行公开认罪悔罪。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持续不断的教育改造中,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我的罪行不可饶恕,我的罪错已经深深伤害了被害人,给他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我也对不起党和国家多年来对我的培育,更对不起生我养我的父亲母亲。我真诚的向您们道歉,恳请您们接受这个有悔过决心的致歉。对不起,我错了,希望能得到各方的谅解,我将用实际行动在改造中积极赎罪。” 2022年8月17日,经监狱确有悔改表现评估委员会审议,认定该犯通过监狱确有悔改表现评估。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落实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在考核期内扣分一次。该犯在日常改造能够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改造态度,对班内罪犯给予关心和帮助,与班内罪犯相处比较融洽。

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书写改造计划、犯因性问题清单,按要求参加针对犯因问题的改造活动,如“经史合参”改造项目,纠正自己的犯因性问题。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5日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多媒体作品制作员的结业证书。发挥自己的音乐特长,多次为监区教育活动出谋划策,用弹钢琴、写歌、谱曲的才艺丰富了监区的教育活动,创作多首改造歌曲。2021年5月30日,该犯所在班组被评为局级优秀班组,该犯获得10分加分。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劳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在监区组织的插花等手工劳动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担任监区看护岗位过程中,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向监狱警察反映精神病罪犯的现实表现情况,完成看护岗位工作任务。

罪犯苏静于2019年7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2020年2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2020年8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2021年2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2021年8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2022年4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2022年9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物质奖励。无处罚。

罪犯苏静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证明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2022年9月23日,监区召开对罪犯苏静的评议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罪犯苏静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减刑的机会,监区全体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苏静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的规定,《北京市减刑、假释工作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0]42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苏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女狱减字第1号

罪犯王卫敏(曾用名:王振文),女,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2018)京0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卫敏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罪犯王卫敏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以(2018)京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罪犯王卫敏撤回上诉,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7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卫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于2019年4月10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交付执行。2019年5月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卫敏于2019年5月6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现罪犯王卫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已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该犯自调入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改造总结中写到入监服刑加强了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在警官的教育挽救下,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短板。由于自己对法律意识的淡薄,铸成大错,受到法律的制裁,给受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对此感到深深的自责、内疚和悔恨。在谈话中该犯表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社会、受害人造成的重大伤害和损失,为此感到羞愧不已,认为自己应该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反思犯罪的经过。该犯于2021年3月21日在监区大厅进行公开认罪悔罪。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日常管理教育,基本能够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改造态度,基本能够落实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不触碰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十严禁”。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共扣分49次,共扣188.5分。其中有3次违纪扣分,共扣25分。

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开展的“牢记身份,遵规守纪,踏实改造”集中整治活动、“学党史、感党恩,读丛书,促改造”的五大改造活动、新生大讲堂学习活动、“四共”建设活动等,查找犯因,制定改造计划,书写认罪悔罪书,每日写政治改造日志,学习《宪法》、《民法典》、毛泽东诗词,参加裁剪培训课、健康心理教育课。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该犯曾担任清洁员,能够做好车间及监舍的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该犯在监狱组织的“比安全比进度比产量”口罩加工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依据北京市女子监狱《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罪犯中开展“比安全比进度比产量”口罩加工劳动竞赛的实施方案》,经监狱劳动竞赛活动办公室审核、公示,该犯所在劳动班组获得2020年3月“优胜劳动班组”。依据《监狱计分考核及奖励罪犯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六款“其他可以给予单项物质奖励的情形”之规定,经监区计分考核奖励小组集体评议,提议给予该犯单项物质奖励,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单项物质奖励

罪犯王卫敏于2020年4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单项物质奖励;2020年5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物质奖励。无处罚。

罪犯王卫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元。2020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款收据,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3000元全部缴纳完毕。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罪犯王卫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2021年8月18日,监区召开对罪犯王卫敏的评议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罪犯王卫敏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减刑的机会,监区全体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王卫敏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3条的规定,《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京高法发〔2020〕429号)第2条、第12条、第28条、第29条、第54条、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 2 款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王卫敏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 11月 4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北监减字第1

罪犯曹艳武,男,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调入我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围绕“成长史、犯罪史、改造史”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与监狱警察共同查找出共计四类9条犯因性问题,在监狱开展的“反思罪恶性”、“算清三笔账”反思活动中进一步认清了自身罪错对国家、社会、受害人、亲属、自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巨大损失。该犯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一定将认罪悔罪落到实处,认真执行改造计划,完成改造目标,使自己日后能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生活,彻底告别罪错,成为一名合格合法的公民。

该犯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掌握应知应会内容,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该犯因互监组成员遵规守纪加分5次,共计20分。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年度主题教育活动、班组建设、监所夜讲堂、收看《新生大讲堂》、学习“四史”教育、阅读《苦难辉煌》等各项教育活动,主动报名参加第51期“内视观想”矫治项目及后续多期“内视观想”服务活动,配合监狱警察完成心理健康教育,保持良好心态,主动参加花卉园艺培训。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能够严格按照监区要求,认真完成编织藤椅、邮册加工等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安排、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爱护劳动工具,保证劳动质量。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过劳动违纪行为。

财产性判项执行已全部履行。

获得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5月22日获得物质奖励;于2018年11月19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19年6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19年12月27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0年6月30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1年1月30日获得表扬奖励;于2021年9月27日获得物质奖励。罪犯曹艳武考核期内共获得5个表扬奖励,2个物质奖励。

未发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监区全体监狱警察表示未曾接受过该犯及其亲属的请托对该犯予以照顾。

鉴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管理,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实际情况,我监狱结合罪犯曹艳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以及京高法发《北京市减刑、假释工作规定(试行)》[2020]429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议对罪犯曹艳武减刑五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8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北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培松,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以(2017)京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以(2017)京刑终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北京市第二监狱收监执行,2018年7月19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培松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感到深刻的后悔,真诚的认罪悔罪,自己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在其案件办理阶段,该犯就已退赔赃款,判决生效后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在“四共建设”中深挖个人犯因性问题,能够认识到价值观偏差,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心存侥幸,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并针对犯因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在算清“三笔账”活动中,深刻反思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给家人造成的严重损失。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以来,共计违纪2次,分别是:2018年8月24日,该犯因8月15日个人物品摆放不符合定置规定,依据《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个人物品摆放不符合定置规定的,扣5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因在伙房出工时蒸馒头发面不均匀,导致部分馒头出现死面的现象,依据《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扣20分,经教育改正后再无出现违纪扣分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教育活动,在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考试中,成绩优良,无不及格情况。2019年10月15日,取得美容美发服务人员美发师资格,证书编号:1901111025582132。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完成监区交派的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担任罪犯食堂炊事员期间,无论在面食组还是在灶台炒菜岗位都能够严格遵守劳动规程,未出现违章作业行为,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罪犯王培松在考核期内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8月28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8月27、2022年3月30日获得表扬奖励,考核期内共获得7个表扬奖励。

该犯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确有悔改表现评估。

经审查,未发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监区全体警察表示未曾接受过该犯及其亲属的请托对该犯予以照顾。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减刑、假释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议对罪犯王培松减刑六个月,余刑不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月26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良狱假字第1号

罪犯陈德志,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三中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高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交付北京市第二监狱执行。2016年6月15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9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警官耐心教育指导下,能够深刻认识到此次犯罪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严重危害,给国家海关造成的巨大损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使自己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该犯表示诚实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历程,吸取犯罪教训,做到彻底悔过自新。2018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被执行人陈德志无财产性判项执行内容,无需本院执行。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监狱民警管理和教育,努力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按照监狱内务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能够及时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态度端正。同时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教育改造考试中能取得良好成绩,如该犯在2021年罪犯年度主题教育活动考试中成绩为91分。又如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参加了监狱组织的花卉园艺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取得了结业证书。

能够端正劳动态度,听从监狱民警指挥,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监区的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

罪犯陈德志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7个表扬奖励。服刑期间无处罚、无违纪扣分情况。2022年7月经监狱确有悔改表现评估委员会集体审议,认定该犯通过确有悔改表现评估。

该犯拟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较低风险,符合《北京市减刑、假释工作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0]429号)第八十六条视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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