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监狱2023年第1批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部分摘要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杜和平,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以(2008)成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5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杜和平的判决。于2009年5月6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2月28日转入我狱。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川06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0月30日以(2019)川06刑更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担任监护员、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认真负责,如:2020年2月-2022年3月,监护监狱级重点罪犯,共获加分117分;2021年10月-2022年9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1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56元(已赔偿)。2020年2月27日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5月6日被评为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杜和平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杜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和平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1号

罪犯付其慧,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3)成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付其慧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于2014年11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合同诈骗罪,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渝01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43.5万元。被告人付其慧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于2016年2月23日解回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以(2019)川06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1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2021年12月21日15时50分,监区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将电动剃须刀放置在监舍,未按要求存放在保管室统一管理,被扣2分;2022年9月6日7时许,监区值班民警在巡查罪犯早饭开饭情况时,发现该犯留有隔夜剩菜,被扣3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6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4.5分;2020年4月至8月,担任学习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5分;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职尽责,共获加18分。爱护卫生,如:2020年9月,该犯卫生规范表现突出,获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作为老年犯,因监区改造需要,积极参加护理劳动。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十九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336.4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单位43.5万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28.23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262.47元(A帐户余额10.49元、B帐户余额251.98元);另储备金帐户41元、社会责任金帐户8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付其慧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付其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其慧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78号

罪犯供波索郎,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抢劫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以(2020)川323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7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供波索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于2020年9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5月-6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3分的成绩,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供波索郎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供波索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供波索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7号

罪犯何继贵,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以(2004)广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108.2元。被告人何继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0月15日起,于2004年10月18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7)川06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8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2月至3月,该犯在参加防疫物资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共获加8分。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4108.2元,未赔偿。月均消费105.8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418.71元(A帐户余额143.74元、B帐户余额274.97元),另储备金余额51.86元,社会责任金1103.74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继贵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继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因原判无期徒刑,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继贵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林太均,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5月22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德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被告人林太均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于2015年12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2018)川06刑更11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1年6月14日晚,因发现同监舍罪犯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制止、也未向民警报告,被扣1分;2022年8月24日,封闭执勤民警对五监区进行突击清监检查,发现该犯藏有塑料方片,被扣3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8月6日晚上21点30分左后,该犯同监舍罪犯郎么扎西与罪犯李政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该犯及时制止他犯抓扯,有效杜绝事件恶化的,获加分2.5分。2020年4月至5月因监区疫情防控工作获得第二名,共获加分5分;2020年6至2021年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9.5分;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监护监区确定的重点罪犯,且当月被监护的罪犯无违规违纪,共获加分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6月防疫物资生产劳动表现较为突出,获加分4分。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已履行12000元。月均消费155.93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193.95元(A帐户余额9.3元、B帐户余额184.65元);另储备金余额73.1元,社会责任金146.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林太均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林太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太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刘斌,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大学文化,原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草原工作站站长、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尔康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川32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8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2.3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川32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于2016年8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9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33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监舍召集员、互监组长、学习组长尽职,如:2020年7月-8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3分;2019年10月-2020年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16.5分;2019年10月-2020年1月,担任学习组长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6分的成绩,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380万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刘斌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斌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刘树兴,又名刘桂新,绰号莽娃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以(2008)绵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刘树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刘树兴的判决部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于2010年7月29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川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2017)川06刑更1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川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2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22.5分;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担任保洁组长尽责尽责,共获加15分;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担任理发员尽职尽责,共获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六千元,已缴纳。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树兴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树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因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树兴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3号

罪犯马从高,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绵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517.37元。被告人马从高未提出上诉,于2009年2月13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川06刑更11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9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该犯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未参加劳动。德阳市*****************。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0517.37元,未赔偿。月均消费122.26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130.79元(A帐户余额9.94元,B帐户余额120.85元);另储备金帐户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马从高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从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因原判无期徒刑,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从高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庞兵,曾用名庞斌,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江县凤翔竹编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2)中江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现金500余万元;对供诈骗房屋犯罪所用而支付的十万元予以追缴;对利用合同诈骗所取得的房屋予以追缴。被告人庞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德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于2013年12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川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9日以(2018)川06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8月21以(2020)川06刑更9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2022年8月24日封闭执勤民警对五监区进行清监检查,发现该犯该犯私自藏有指甲刀,被扣2分;2022年9月11日下午,监区民警对监区进行突击清监检查,发现该犯藏有钢笔、掏耳勺,被扣3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2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10.5分;2020年8月担任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1.5分。爱护卫生,如:2021年8月,该犯在监区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500余万元,终结本次执行;利用合同诈骗所取得的房屋,予以追缴,已发还被害人。月均消费248.92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638.1元(A帐户余额514.86元、B帐户余额123.24元);另储备金帐户48.89元、社会责任金帐户97.8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庞兵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庞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中有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兵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58号

罪犯秋松,男,1992年7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盗窃罪,经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2018)川3230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与其他被告共同退赔357700元。被告人秋松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于2018年4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如:2020年8月3日,该犯与罪犯罗代军因劳动产品分货问题发生争执,轻微抓扯,当晚这两名罪犯因该事情发生抓扯,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担任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0分;2020年6月至7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3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担任理发员尽职尽责,共获加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0分的成绩。参加劳动,能够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扣2.5分。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357700元,该犯已经赔偿433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秋松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秋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秋松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尚机学,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20)川323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还被害人1026元。被告人尚机学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8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1月-2022年2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2022年7月-9月,担任积委会成员尽责,共获加分7.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3分的成绩,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6日获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八千元,已缴纳;退还被害人1026元,同案已退赔。本考核期内,罪犯尚机学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尚机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机学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张华明,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放火罪,经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9)川3226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财物损失32700元。被告人张华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于2019年9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如:2021年5月23日零点6分,该犯说梦话影响罪犯东周休息,二犯因此发生争执,罪犯张华明辱骂东周,激化矛盾,被扣6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2月至8月,监区在疫情防控工作评比中获得名次,该犯共获加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老年犯,未参加劳动。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共同民赔32700元,金川县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20)川3226执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2950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均消费54.26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888.34元(A帐户余额875.19元、B帐户余额13.15元);另储备金帐户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1651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华明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有一次违规被扣6分,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明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钟传福,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局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什邡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钟传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德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川06刑更12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1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7月至9月,担任学习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3分;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协助民警管理惩戒、隔离、禁闭罪犯,且当月被监护的罪犯无违规违纪,共获加分12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10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05.22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41.81元(A帐户余额22.09元、B帐户余额19.72元);另储备金余额89.85元,社会责任金179.71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钟传福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传福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周利安,曾用名:梁运潇,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川32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利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6-9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9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1万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周利安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利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利安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朱代义,又名朱代羲,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绵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890元。被告人朱代义未提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于2009年4月8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川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33年9月11日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2017)川06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1年10月1日,因早上集合时迟到,被扣4分;2022年9月23日,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5分,后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7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2-8月,参加防疫物资生产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8分。民事赔偿35890元,未赔偿,月均消费87.59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帐户余额746.04元(A帐户余额46.54元、B帐户余额699.50元);另储备金帐户107.6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215.20元。本考核期内,罪犯朱代义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代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本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扣减幅度一个月,共计扣减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代义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毛斌,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以(2006)成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253.85元。被告人毛斌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毛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2月27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66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至2030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川06刑更4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1月25日以(2019)川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18年4月至6月担任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4.5分;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23.5分;2018年7月至12月担任文体室管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共同民事赔偿36253.85元,于2022年10月27日赔偿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毛斌共计获得表扬9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因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斌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

四川省阿坝监狱2023年第1批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三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二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五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八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四监区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吕清元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吴国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巴尔更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庞启旭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张浩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扎甲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拉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拉瓦达珍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曲登特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李凯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杜和平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杨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沈学东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泽仁彭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王德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班玛斯甲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班玛特布多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秦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蔡泽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一监区\罪犯隆友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四川省阿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东州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付其慧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供波甲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供波索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刘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刘树兴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周利安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孙勇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尚机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崔斌礼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庞兵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张华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林太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格松扎西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秋松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郎西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郑文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钟传福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雷雪龙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22年11月批次各监区建议书\七监区\罪犯马从高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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