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达尔玛,男,1989年1月7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川323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达尔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于2020年10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2月-2022年2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3分;2022年6月、7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2分;2022年8月-11月,担任心理辅导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3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达尔玛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达尔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达尔玛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德根,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以(2019)川323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300元。被告人德根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于2020年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2年3月13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受到扣监管改造35分的处罚,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7月-2022年2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8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6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2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23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德根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德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本次考核期内,该犯有一次违规扣35分,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德根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邓金虎,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以(2018)川01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金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于2018年10月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2月、3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分;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26分;2022年11月,担任积委会成员尽职尽责,获加分2.5分;2021年8月至10月协助监区民警监护惩戒中心重点罪犯,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3.5分。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建党100周年罪犯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5月6日被评为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金虎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邓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金虎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二古杰,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曾因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以(2018)川3228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二古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共同民事赔偿33212.5元(其中已给付20000元,余款13212.5元),被告人二古杰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于2018年7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7分;2021年6月、7月担任安全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分;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9分;2022年11月担任积委会成员尽责尽职,获加分2.5分。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建党100周年罪犯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7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赔33212.50元,已赔偿。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二古杰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二古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在考核期内未获得过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单项表扬、行政记功,不能顶格呈报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古杰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顾兴军,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强奸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顾兴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决。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于2013年1月29日送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10月25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川06刑更1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9年4月26日以(2019)川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9月-2022年5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9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顾兴军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顾兴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兴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贾忠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绵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362.5元,被告人贾忠奎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2年4月5日止。于2010年4月21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川刑更291号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42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41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注重卫生,如:2020年9月,在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加分1分。该犯系***犯,未参加劳动。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赔15362.5元,未赔偿。月均消费10.99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帐户余额411.40元(A帐户余额57.90元、B帐户余额353.50元);另储备金帐户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0元。四川*****************,我狱于2016年8月30日认定该犯为*犯,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贾忠奎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贾忠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忠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降央,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以(2021)川32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2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于2021年9月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5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获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2000元(已退赔)。本考核期内,罪犯降央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降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降央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金寿,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以(2007)甘中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寿未提出上诉,无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于2007年7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2008年6月19日调雅安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5月24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6刑更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月-8月,担任晾衣房管理员尽责,共获加分8分;2020年8月-2022年9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26.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金寿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金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寿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雷祥,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曾因抢夺罪、盗窃罪,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2月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川0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雷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于2020年06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10月、1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7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六万元,未缴纳。月均消费128.67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帐户余额376.80元(A帐户余额372.34元、B帐户余额4.46元);另储备金帐户37.89元、社会责任金帐户75.79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雷祥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雷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且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李鹏程,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德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鹏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于2015年2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以(2018)川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40年3月19日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川06刑更1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9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11.5分;2020年1月至8月担任护委会成员尽职尽责,共获加16分;2020年7月至8月担任义务安全员尽职尽责,共获加2分。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如:2021年7月,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建党百年文艺汇演,获加分2.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2月至8月,积极参加防疫物资生产,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8分,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鹏程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在考核期内未获得过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单项表扬、行政记功,不能顶格呈报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原判无期徒刑,扣减幅度一个月,共计扣减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程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刘术奎,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2021)川32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术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于2021年10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1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刘术奎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术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术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陆斌,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曾因盗窃罪,于1994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2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旌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陆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德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于2014年11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川06刑更1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川06刑更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2月至3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2分;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建党100周年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8月,积极协助民警对监管区进行消毒,获加分3.5分。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陆斌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陆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在考核期内未获得过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单项表扬、行政记功,不能顶格呈报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斌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仁真,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以(2018)川32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仁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于2018年6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5月-2022年5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1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3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罪犯仁真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仁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仁真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如生泽仁,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因抢劫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20)川323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如生泽仁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8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如生泽仁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如生泽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如生泽仁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斯达格他,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黑水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盗窃罪,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以(2014)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以(2018)川3228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3212.5元(其中已给付20000元,余款13212.5元)。被告人斯达格他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于2018年7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4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被监护罪犯无违规扣分,共获加分36分;2021年7月-2022年3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9分;2022年7月-11月,担任积委会成员尽责,共获加分12.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6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3212.5元,已赔偿。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罪犯斯达格他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斯达格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斯达格他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唐铭,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2019)川32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唐铭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于2019年6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因寻衅滋事罪,经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以(2020)晋11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25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1年1月28日,因在多功能厅吸烟,被扣3分;2021年8月17日,因琐事与同改发生争吵,被扣5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缴纳。月均消费166.39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帐户余额590.61元(A帐户余额474.84元,B帐户余额115.77元);另储备金帐户181.1元、社会责任金帐户362.2元。本考核期内,罪犯唐铭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该犯共有2次违规,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铭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唐万平,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2)中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唐万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川06刑更9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川06刑更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7分;2022年8月至10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4.5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被监护的罪犯无违规扣分行为,共获加5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执行2000元。月均消费187.06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帐户余额574.63元(A帐户余额562.70元、B帐户余额11.93元);另储备金帐户80.27元、社会责任金帐户160.56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万平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万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唐志斌,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绵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179.5元。被告人唐志斌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6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于2008年11月18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4月19日以(2018)川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4日以(2020)川06刑更1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2月-9月,担任义务安全员尽责,共获加分8分;2022年2月-5月,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所监护罪犯无违规扣分,共获加分18分;2022年8月-1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7月,被评为“最尽职的安全操作手”,获加分3分;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8179.5元,未赔偿。月均消费172.37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帐户余额551.97元(A帐户余额45.01元、B帐户余额506.96元);另储备金帐户250.7元、社会责任金帐户501.4元。本考核期内,罪犯唐志斌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志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斌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王亚宾,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曾因贩卖毒品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8日以(2018)川012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王亚宾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于2018年10月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1月-2021年9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11分;2022年6月-1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6分;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60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王亚宾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宾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吴永全,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以(2012)川刑终字第91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5月20起。于2013年5月2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川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3月31日以(2020)川刑更6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45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45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监护员、学习组长认真负责,如:2019同年11月-2020年8月,监护监狱级重点罪犯,共获加分45分;2020年6-8月,担任学习组长期间尽责,共获加分3分;同年9月-2021年3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共获加分7分。大胆维护监规队纪,如:2018年9月23日,有效制止吕犯辱骂汪犯,获加分2.5分。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获得了77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民事赔偿19818元。月均消费153.95元,帐户余额949.07元(A帐户余额942.72、B帐户余额6.35元);另储备金帐户75.27元、社会责任金帐户150.57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永全共计获得表扬8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全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续果,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2019)川32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续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于2019年12月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0年7月22日,未遵守作息规定上床休息被扣1分;2021年4月13日,卫生不达标被扣2分;2022年9月18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扣2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续果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续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内,该犯共有三次违规,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续果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严木学,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川323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严木学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于2018年9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川06刑更5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1年9月8日与他犯发生推搡、抓扯,被扣5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兼职照顾其他老弱病残罪犯的生活,尽职尽责,共获加9分;2021年6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3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当月被监护的罪犯无违规行为,共获加54分;2022年6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获加1.5分;2022年7月至11月担任学习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7.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250000元,已缴纳1092.41元,月均消费151.56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账户余额223.99元。(其中A账户余额90.84元,B账户余额133.15元),另储备金余额99.32元,社会责任金198.6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严木学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严木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木学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学林,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经(2019)川323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学林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川32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诈骗罪、抢劫罪,经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09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抢劫罪、诈骗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以(2020)川323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9000元(已缴纳9000元)。被告人杨学林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3年12月15日止,于2020年11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7月-2022年2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8分;2021年11月-2022年3月,担任兼职教员尽责,共获加分5分;2022年8月-1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担任学习记录员,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7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29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杨学林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决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张辉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745元。被告人张辉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川06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川06刑更1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和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5分;2022年6月至1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9分。注重卫生,如:2021年5月至6月,在卫生检查中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3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赔29745元,已赔偿10000元,月均消费128.47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帐户余额143.64元(A帐户余额37.40元、B帐户余额106.24元);另储备金帐户96.6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193.1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辉平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平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勇,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2018)川01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勇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9年5月14日。于2020年8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8月-2022年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6分;2021年11月-2022年2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六万元,未缴纳。月均消费192.15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帐户余额243.77元(A帐户余额147.38元、B帐户余额96.39元);另储备金帐户217.4元、社会责任金帐户434.8元。本考核期内,罪犯张勇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赵辉,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2021)川32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18190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赵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6月-11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6分;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6分;2022年7月,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所监护罪犯无违规扣分,共获加分4.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8190元,予以继续追缴,已执行。本考核期内,罪犯赵辉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辉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朱向贵,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2021)川32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以(2021)川32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于2021年10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8-9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2分;2022年10月,监护监区确定的重点罪犯,被监护罪犯无违规扣分,获加分2.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朱向贵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向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向贵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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