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班玛旦真,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以(2019)川323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抽头渔利70800元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班玛旦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于2020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曾于2021年9月19日,被民警在车间发现该犯私自藏匿原材料(布)和打的衣服,受到扣6分的处罚,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8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70800元,已履行6000元。月均消费125.89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511.46元(A帐户余额510.16元、B帐户余额1.30元);另储备金帐户129.6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259.2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班玛旦真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班玛旦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考核期内有一次违规扣5分以上行为,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班玛旦真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陈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1059700元,已退还赃物18万元发还受害单位,未退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伟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2015)川刑终字笫6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于2017年3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2年8月24日,因私藏调味品,被扣3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开展的建党100周年罪犯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注重卫生,如:2020年7月至8月,该犯在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已缴纳16500元;赃款105.97万元,已退还赃款18万元发还受害单位,未退回赃款87.9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未执行。月均消费106.66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账户余额789.69元。(其中A账户余额292.59元,B账户余额497.10元),另储备金余额89.32元,社会责任金178.63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伟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依法应当从严,财产刑判项未完全履行,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夺杰才让,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以(2020)川3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夺杰才让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刑核816065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2刑初1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夺杰才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于2021年3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73分的成绩,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夺杰才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夺杰才让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夺杰才让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范绍均,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以(2019)川011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违法所得2577381.47元,依法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范绍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2020)川01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4年6月12日止,于2020年6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9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30万元,已缴纳5500元;违法所得2577381.47元,依法退赔各被害人,未执行。月均消费152.79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783.37元(A帐户余额575.94元、B帐户余额207.43元);另储备金帐户224.39元、社会责任金帐户448.82元。本考核期内,罪犯范绍均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范绍均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金融诈骗罪,依法应当从严。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扣减幅度一个月;数罪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扣减幅度一个月,共计扣减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绍均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甫哇扎西,男,1981年9月9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身份: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以(2020)川323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甫哇扎西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31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5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九千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甫哇扎西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甫哇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甫哇扎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付庆辉,男,1990年9月6日出生,羌族,专科文化,捕前身份: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19)川32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付庆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2020)川32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于2020年10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7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2年6-12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4分的成绩。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付庆辉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付庆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庆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尕尔让泽布丹,男,1989年5月6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2021)川323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尕尔让泽布丹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曾于2022年9月1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推他犯,受到扣4分的处罚,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2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尕尔让泽布丹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尕尔让泽布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尕尔让泽布丹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何晓虎,曾用名何小虎,男,1988年7月8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川32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何晓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理发员认真负责,如:2021年7月-1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加5分;2021年12月-2022年5月兼任互监组长、理发员尽责,加9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8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监狱开展的“双百”技工活动中获得“优胜团队”奖,获得加分2分。罚金4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月均消费174.63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381.13元(A帐户余额21.94元、B帐户余额359.19元);另储备金帐户283.2元、社会责任金帐户566.4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晓虎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晓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依法应当从严;且月均消费超过上年度平均消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晓虎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黄立春,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原告人黄立春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以(2005)川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核准。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起。于2005年8月5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转入我狱。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8年4月19日以(2018)川06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20年12月4日以(2020)川06刑更1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认真负责,如:2021年10月-2022年4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7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4-8月,参加防疫物资生产劳动,共获加分20分。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已赔偿)。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立春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立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且系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数罪中有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扣减幅度两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立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黄余,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身份: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同案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川刑更18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更9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45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45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基本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曾于2019年11月29日,因与罪犯单省德脱发生轻微吵闹、抓扯,受到扣分5分的处罚;2022年10月24日,就医过程中不听从民警指令,行为态度不端正,受到扣分6分的处罚,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担任学习纪录员认真负责,如:2022年7-10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如:2020年1月,春节比赛五子棋获第三名,获加分0.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78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罪犯黄余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行为,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孔德强,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川32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孔德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于2020年11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6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担任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2年9-10月,兼任互监组组长,共获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二万元(未缴纳)。月均消费127.47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531.31元(A帐户余额530.68元、B帐户余额0.63元);别储备金帐户156.1元、社会责任帐户312.2元。本考核期内,罪犯付庆辉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孔德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匡海秋,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巴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以(2018)川3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匡海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川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于2019年3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7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7月、8月参加防疫物资劳动生产,表现较为突出,共获得加分8分。本考核期内,罪犯匡海秋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匡海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匡海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腊尔家,男,1969年5月4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以(2019)川323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10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2年7月,因2022年6月10日至6月18日,因未参加监区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被扣9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7.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7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7月至8月,积极参加防疫物资生产,表现较为突出,共获加分8分。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腊尔家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腊尔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考核期内,该犯有一次违规扣5分以上,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腊尔家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凌波,男,1987年5月1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于2011年11月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经二审维持原判,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川32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凌波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学习记录员认真负责,如:2022年3月-2023年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加11分;2022年10月-2023年1月,兼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加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因疫情原因暂停劳动期间,服从临时安排,协助民警送水送饭、代替原巡夜员巡夜,获得加分1.5分。罚金40000元,未缴纳。月均消费132.25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43.88元(A帐户余额40.50元、B帐户余额3.38元);另储备金帐户282.8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565.6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凌波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凌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且月均消费超过上年度平均消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波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刘宗兴,男, 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身份: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曾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5月22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赃并退赔受害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刘宗兴未提出上诉,于2013年9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以(2017)川刑更27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川06刑更13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3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如:2019年5-6月,兼任学习组长,共获2分;同年7月-2020年6月,兼任互监组组长,共获18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退赃并退赔受害人(未执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未赔偿)。月均消费132.24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39.23元(A帐户余额15.58元、B帐户余额23.65元);另储备金帐户124.4元、社会责任金帐户248.8元。本考核期内,罪犯刘宗兴共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且系累犯;并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扣减幅度两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纳马甲,男,1985年7月8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川323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纳马甲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川32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于2020年8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7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4000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纳马甲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纳马甲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纳马甲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甯顺彬,又名甯晓斌,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以(2019)川32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甯顺彬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34年2月13日止,于2019年7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0年2月-11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加13.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8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民警分餐送水送饭,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获得加分4.5分;2022年12月在疫情暂停劳动期间,服从临时安排,协助民警送水送饭,获得加分1分。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扣押在案人民币1401元和100美元,予以没收,用于折抵没收财产;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1458元,未履行。月均消费170.45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930.96元(A帐户余额810.22元、B帐户余额120.74元);另储备金帐户193.20元、社会责任金帐户536.4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甯顺彬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甯顺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且月平均消费超过上年度平均消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甯顺彬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假释建议书
(2023)省阿监假字第1号
罪犯邵川洲,曾用名邵道兴,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中止),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川0108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邵川洲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于2021年10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5月至9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得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9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邵川洲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邵川洲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苍溪县司法局于2023年4月14日出具(2023)川苍溪矫调评字第2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川洲予以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沈世权,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2018)川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沈世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川刑终4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于2020年1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学习记录员认真负责,如:2022年3月-2023年1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加分1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7月-8月,参加防疫物资生产,劳动表现突出,获加分8分。2022年2月26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20)川01执29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被执行人沈世权财产刑的执行。本考核期内,罪犯沈世权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沈世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世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石光友,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川32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35.5元。被告人石光友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于2018年8月3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川06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担任理发员、监舍召集员认真负责,如:2021年8月-2022年2月,兼任监舍召集员、理发员尽责,共获加分10.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3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335.5元(已赔偿)。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石光友共获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石光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顶格原因,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光友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素郎旺都,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川32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素郎旺都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于2020年11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6分的成绩。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素郎旺都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素郎旺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素郎旺都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王怀俊,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川32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于2020年11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5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曾于2021年12月,因违规帮他犯在厕所理发,受到扣分2分的处罚,后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试,获得了7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怀俊共计获得表扬4个。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未执行)。月均消费139.71元;帐户余额10.85元(A帐户余额8.21元、B帐户余额2.64元);另储备金帐户237.62元、社会责任金帐户475.28元。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怀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怀俊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吴智勇,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职业: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受贿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德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智勇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于2015年4月2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以(2018)川06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21年7月5日以(2021)川06刑更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担任积委会成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30分;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加分7.5分;担任监舍召集员,共获加分7.5分;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建党100周年罪犯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9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已执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智勇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勇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向秋次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川323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现金10000元。被告人向秋次称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6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担任监舍召集员、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2年4-7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10000元(已缴纳600元);退赔被害人现金10000元(未退赔)。月均消费145.4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18.44元(A账户余额16.3元,B账户余额2.14元);另社会责任金余额617.6元、储备金帐户308.8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向秋次称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向秋次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且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秋次称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徐红,化名徐意,外号光头,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红未提出上诉,于2007年1月4日送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10月25日转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川06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月25日以(2019)川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曾于2020年4月14日,该犯私自将生产足球用的劳动工具带回监舍,受到扣5分的处罚。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19年6月-2020年3月兼任互监组长尽责,获得加分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8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18年11月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获得加分2.5分;2020年2月、2020年6月-8月参加防疫物资生产表现突出,获得加分1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以(2023)粤19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本考核期内,罪犯徐红共计获得表扬8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考核期内一次违规扣五分的行为,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红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徐小东,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20)川32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7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徐小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72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84700元返还受害人(未缴纳)。月均消费171.31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帐户余额600.47元(A帐户余额592.52元、B帐户余额7.95元);另储备金帐户251.5元、社会责任金帐户503元。本考核期内,罪犯徐小东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且月均消费超过上年度全狱月平均消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小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闫朝辉,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遂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000元。被告人闫朝辉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其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于2005年12月28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调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川06刑更6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7月23日以(2019)川06刑更5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24日止。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22年5月11日因参与“捎买带”,被扣35分,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因此违规行为,惩戒训导两个月,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如:2020年1-9月,担任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13分;2020年2-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共获加分10.5分;2020年10月-2021年5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获得加分1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9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月27日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1月14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元,已缴纳;连带民赔39000元,已赔偿。本考核期内,罪犯闫朝辉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闫朝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考核期内有一次违规扣5分以上的行为,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朝辉减刑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杨培刚,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经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川32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4779元予以没收,剩余赃款人民币5800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于2018年6月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川06刑更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认真负责,如:2022年7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共获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剩余赃款人民币58001元继续追缴(已缴纳1500元)。月均消费173.57元,截止2023年2月28日AB帐户余额94.61元(A账户余额29.3元、B账户余额65.31元);另社会责任金帐户655.8元、储备金帐户327.9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培刚共计获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培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且有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月均消费超过上年度平均消费,扣减幅度两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培刚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杨求,男,1980年3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3日被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妨碍公务罪、盗窃罪,经四川省若尔盖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川323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于2021年12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3年1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求共计获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求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假释建议书
(2023)省阿监假字第2号
罪犯泽肯兰尔甲,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藏族,专科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非法经营罪,经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以(2018)川32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剩余违法所得120474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泽肯兰尔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川32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于2019年5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川06刑更9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1年2月-4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0月服从安排协助制作监区墙板报尽责,获加分1分。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剩余违法所得120474元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肯兰尔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金川县司法局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2023)川金川矫调评字第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泽肯兰尔甲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泽让扎西,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身份: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现在阿坝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2021)川32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泽让扎西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7-9月,兼职理发员尽责,共获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获得了6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五千元(已缴纳)。本考核期内,罪犯泽让扎西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让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做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泽让扎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扎西南吉,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以(2018)川3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扎西南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川刑终23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2刑初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扎西南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扎西南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于2019年10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扎西南吉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扎西南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西南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张兵,男,1986年8月6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19)川32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兵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川32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于2020年10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96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执行。本考核期内,罪犯张兵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兵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首要分子,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张思义,男,1981年5月9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川32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思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于2021年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刑期至2031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22年下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试中取得了7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主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思义共计获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思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思义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张薛猷,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以(2021)川32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剩余赃款一千九百三十九元,墨绿色岩石(人工宝石)四十枚、纸盒三个予以追缴。被告人张薛猷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于2021年7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11月-2023年1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获加分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5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监狱开展的“双百”技工活动中获得“优胜团队”奖,获得加分2分。罚金2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剩余赃款1939元,已履行;墨绿色岩石(人工宝石)四十枚、纸盒三个予以追缴,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薛猷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薛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薛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学,又名张云,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遂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000元。被告人张学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于2005年12月28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2年2月28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川06刑更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川06刑更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24日止。
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曾于2019年8月,因2019年4-7月期间违规购物,被扣1分;2020年7月16日,因鞋子摆放不规范,被扣2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如: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担任超市代购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4分;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担任学习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14分;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担任饭菜分发员,尽职尽责,共获加分5分;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共获加分27.5分;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如:2021年7月1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开展的建党100周年罪犯文艺汇演,获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取得了84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000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学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本考核期,该犯共有两次扣分的违规行为,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赵海林,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1日以(2017)川3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657.74元,扣除已经给付的48000元,剩余14657.74元由被告人唐俊辉承担8794.64元,被告人赵海林承担5863.10元。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8)川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于2020年1月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担任学习记录员、互监组长认真负责,如:2021年11月-2023年1月,担任学习记录员尽责,获加分15分;2022年1月-3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获加分3分;2022年4月-2023年1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获加分1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73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0年5月、7月-8月参加防疫物资生产,劳动表现较为突出,获得加分12分。民事赔偿赵海林承担5863.1元,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川32执64号结案通知书,刑庭向本院移送的(2018)川刑终15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海林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郑鑫,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2021)川32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郑鑫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担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认真负责,如:2021年11月-2022年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责,加10分;2022年9月-2023年1月,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尽责,加7.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取得了91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因疫情原因暂停劳动期间,服从临时安排,协助民警送水送饭、代替原巡夜员巡夜,获得加分1.5分;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监狱开展的“双百”技工活动中获得“优胜团队”奖,获得加分2分。罚金6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8190元继续追缴,已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郑鑫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鑫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四川省阿坝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省阿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周驰然,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藏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川32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7)川32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川3227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对罪犯周驰然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于2021年10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7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尽职尽责,获得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组织的2022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试中,获得89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罪犯周驰然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驰然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驰然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监狱
2023年5月8日
详细列表
罪犯付庆辉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何晓虎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凌波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刘宗兴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匡海秋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向秋次称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吴智勇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周驰然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夺杰才让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孔德强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尕尔让泽布丹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张兵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张学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张思义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张薛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徐小东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徐红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扎西南吉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杨培刚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杨求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沈世权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泽肯兰尔甲假释建议书.docx
罪犯泽让扎西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王怀俊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班玛旦真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甫哇扎西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甯顺彬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石光友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素郎旺都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纳马甲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腊尔家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范绍均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赵海林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邵川洲假释建议书.docx
罪犯郑鑫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闫朝辉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陈伟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黄余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黄立春减刑建议书.docx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82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