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监狱2023-1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2号

罪犯李明志,曾用名李灯,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川刑初2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于2021年11月16日投入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2年4月13日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明志共计获得一个表扬加451.1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李明志减刑材料壹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4号

罪犯黄择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9月1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川19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9681元。被告人黄择阳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9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于2021年1月26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9681元,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择阳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择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择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黄择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伟,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2000年4月19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次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川13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川13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于2021年3月1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伟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6号

罪犯李宇驹,男,200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3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宇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宇驹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川1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准许李宇驹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宇驹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宇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宇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李宇驹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7号

罪犯肖云杰,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川1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于2021年3月1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肖云杰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云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肖云杰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8号

罪犯陈杰,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陈杰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川19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于2021年4月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杰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陈杰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营川,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1322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王营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401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于2019年11月6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营川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营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营川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营川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0号

罪犯吕红生,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川17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于2019年8月13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吕红生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吕红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红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吕红生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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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1号

罪犯刘松林,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1381刑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于2020年8月14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6600元,考核期内履行920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松林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松林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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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2号

罪犯邓鹏远,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培训学校老师,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川199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邓鹏远退赔合计人民币95282元。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于2020年11月13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出具罚金终本执行裁定,责令退赔95282元未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鹏远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邓鹏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鹏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邓鹏远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3号

罪犯毛锋,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厨师,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川1725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于2020年12月30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毛锋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毛锋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5号

罪犯张鑫,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川13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被告人张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于2020年11月27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鑫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鑫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6号

罪犯胡家宝,男,200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川13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家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被告人胡家宝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于2020年11月27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家宝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家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胡家宝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7号

罪犯周毅,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13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永兵、周毅、左益航行、温媛珍共同退赔易进等被害人合计人民币418060元。被告人周毅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8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于2019年11月13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30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418060元,考核期内罚金已全部履行,退赔86100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毅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周毅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8号

罪犯李颂,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川13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颂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7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于2020年8月14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20万元,考核期内履行700元,其余未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颂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李颂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9号

罪犯张恩成,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川192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恩成退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46466.84元,退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损失16662.4元,合计退赔财物损失263129.24元。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于2017年12月2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9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50000元,退赔财物损失263129.24元。考核期内:罚金未履行,南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退赔财物损失履行2500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恩成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恩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恩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恩成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0号

罪犯刘琳,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川19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追缴被告人刘琳非法所得83。5万元,返还被害人王代军、刘丽华。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川19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琳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刘琳退赔被害人赵太军损失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于2018年5月1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考核期内履行罚金2600元,退赔未履行,法院出具财产性判项终本执行裁定。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琳共计获得表扬八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1号

罪犯杨秀干,曾用名杨干、杨松,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3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本次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秀干、杨国军、张成英在本案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发还或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杨秀干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川17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于2019年11月19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3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考核期内履行罚金2300元,其余未履行,有困难证明;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秀干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杨秀干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2号

罪犯杨永东,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9月30日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川192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永东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川19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34年3月8日止。于2020年5月27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370元。考核期内追缴非法所得履行700元,其余未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永东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杨永东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雷,曾用名张小儿,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四年;2014年4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9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张雷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于2020年8月14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2000元。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861.25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雷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雷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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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4号

罪犯尹华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出租车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17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尹华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于2020年7月30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50000元,考核期内履行1300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尹华强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尹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华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尹华强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振邦,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6年5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7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川19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责令被告杨振邦、刘进、贾东媛、孙学习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勇平被抢劫车辆直接经济损失377000元。杨振邦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13日止。于2019年10月22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100000元,与同案共同退赔377000元。考核期内罚金履行11100元,其余未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振邦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振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杨振邦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6号

罪犯唐艳军,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9年10月29日因抢劫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4月13日。2013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以(2013)蓬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艳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唐艳军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2013年11月22日投入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3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4000元,退赔717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艳军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艳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唐艳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7号

罪犯赵登荣,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巴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赵登荣违法所得全部。被告人赵登荣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于2014年8月8日投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8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全部5719500元。本考核期内履行罚金73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有困难证明。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登荣共计获得表扬十一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登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登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赵登荣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8号

罪犯汪昌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搬运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资刑初字第17号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80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1月24日投入四川川东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5日调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7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2016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汪昌勇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汪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昌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汪昌勇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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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99

罪犯刘纪全,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2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资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791元。2008年3月18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复字第167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刘纪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7日投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调入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0年11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31年5月3日止。2015年1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民事赔偿73791元,未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纪全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纪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纪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纪全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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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00号

罪犯杜兴宇,男,200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强奸罪,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川1325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于2021年9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杜兴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罪犯杜兴宇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杜兴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兴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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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杜兴宇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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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1号

罪犯徐义,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江苏省沭阳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13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罪犯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徐义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义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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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徐义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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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2号

罪犯贾洪,曾用名贾路,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川17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赃款2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贾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贾洪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贾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洪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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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贾洪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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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3号

罪犯王海军,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川1303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以(2021)川13刑终3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于2022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海军共计获得考核分超900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军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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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海军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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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4号

罪犯赵文海,曾用名赵二娃,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年。本次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川13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共同退赔合计人民币298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以(2021)川13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于2021年12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赵文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文海共计获得考核分超900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海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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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赵文海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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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5号

罪犯罗亮,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川13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于2021年3月3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罗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亮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亮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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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罗亮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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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6号

罪犯王智明,曾用名王志明,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川13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以(2021)川13刑终239号刑释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于2021年9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智明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智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智明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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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7号

罪犯唐洪斌,男,200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川132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13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0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唐洪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洪斌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洪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洪斌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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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唐洪斌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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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09号

罪犯董建,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川13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川13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0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董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董建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董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建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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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董建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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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0号

罪犯张大中,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川1724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于2018年6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7月24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1月18日满刑。

罪犯张大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大中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中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大中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11号

罪犯李兴立,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川17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应于2026年12月13日满刑。

罪犯李兴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兴立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立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李兴立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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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2号

罪犯梁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绑架罪、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本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3639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于2018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5月22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应于2023年11月10日满刑。。

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梁伟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伟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梁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13号

罪犯王勇,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川19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4年5月26日止。于2020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勇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勇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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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14号

罪犯赵永兴,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30元。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赵永兴申请撤回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以(2020)川19刑终1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永兴撤回上诉。于2020年10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赵永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永兴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兴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赵永兴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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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15号

罪犯舒陶军,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川13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以(2018)川13刑终3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撤回上诉。于2019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应于2032年1月27日满刑。

罪犯舒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舒陶军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舒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陶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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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舒陶军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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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6号

罪犯陈建,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本次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川13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94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于2020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履行财产性判项1500元,未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建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陈建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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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7号

罪犯王守波,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川17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724民初2968号、(2019)川17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守波承担民事赔偿共计974037.3元。于2020年9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王守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守波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守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守波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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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守波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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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8号

罪犯童彪,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922刑初34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332855元。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于2020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童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450元,未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童彪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童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彪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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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童彪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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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19号

罪犯彭伟,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7月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川13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个人及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70491元。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川1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维持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六项,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五项。于2017年7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被裁定减刑一个月;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4个月;减刑后应于2023年8月27日满刑。

罪犯彭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7500元,未全部履行,能够提供困难证明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彭伟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彭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彭伟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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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20号

罪犯沈雷,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川132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川1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2019年7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应于2025年12月5日满刑。

罪犯沈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沈雷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沈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沈雷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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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传龙,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川132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川13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3月27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8月27日被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5月21日满刑。

罪犯张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传龙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传龙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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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传龙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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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2号

罪犯蒲海兵,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川13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于2019年5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应于2027年6月19日满刑。

罪犯蒲海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蒲海兵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蒲海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海兵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蒲海兵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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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3号

罪犯曹昕,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川19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川刑终271号刑事判决,改判曹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3日止。于2019年8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曹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7430元,未全部履行,能够提供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曹昕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曹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昕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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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曹昕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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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4号

罪犯刘兴文,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抢劫、盗窃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9月30日被裁定减刑8个月;2018年1月26日被裁定减刑4个月;2021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应于2030年7月1日满刑。

罪犯刘兴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550元,未全部履行,能够提供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兴文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兴文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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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5号

罪犯章良平,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川13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川13刑终9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章良平相关判决。于2020年6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张良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章良平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章良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三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良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章良平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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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26号

罪犯谈恒,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川19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281694.78元。于2018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谈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该犯共计履行财产性判项5060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能够提供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谈恒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谈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三类”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谈恒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谈恒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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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27号

罪犯陈洪,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于2015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7年9月21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2021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应于2023年6月1日满刑。

罪犯陈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洪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三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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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陈洪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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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28号

罪犯廖彪,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2020)川1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川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廖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21年9月15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廖彪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廖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彪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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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廖彪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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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29号

罪犯陈志龙,男,200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21)川19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于2021年9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陈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志龙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龙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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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陈志龙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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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0号

罪犯刘体红,曾用名刘体洪,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川13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刘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以(2021)川1325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已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体红共计获得表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体红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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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体红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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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2号

罪犯刘江,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强奸罪,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于2021年1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江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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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江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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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3号

罪犯吴波,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川13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于2021年3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吴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04执51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犯财产刑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波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波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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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吴波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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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34号

罪犯何文兵,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5年7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0)川13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2021年8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何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分别于2022年11月、12月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60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文兵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兵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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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何文兵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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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5号

罪犯何佳欣,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以(2021)川13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以(2021)川13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何佳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执188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佳欣共计获得二个表扬,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佳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佳欣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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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何佳欣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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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36号

罪犯刘超,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2018)川17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于2018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7月2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6日。

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超共计获得表扬三个,该犯系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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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超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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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7号

罪犯陆森林,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川1303刑初28号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2019年3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7日。

罪犯陆森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陆森林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陆森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森林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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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陆森林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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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8号

罪犯张雷,男,生于1982年5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交通肇事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以(2019)川172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10684.95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宣判后,原告人廖泽五、罗务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17终71号刑事附带裁定书,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川1725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雷赔偿人民币489074.95元。2020年10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川1725执1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雷共计获得表扬四个,该犯系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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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雷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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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39号

罪犯吴小平,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川19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川19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2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吴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小平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平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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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吴小平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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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巴狱刑减字第240号

罪犯韩煜辉,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所获赃款四十一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已退赔被害人李钰嘉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17刑终2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韩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该犯于2022年10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4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韩煜辉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煜辉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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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韩煜辉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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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1号

罪犯斯云飞,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被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以(2017)川13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于2017年1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4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8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7日。

罪犯斯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刑更509号刑事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斯云飞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斯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再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斯云飞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斯云飞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2号

罪犯范兴周,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川172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2017年12月19日送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范兴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范兴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强奸罪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兴周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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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范兴周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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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3号

罪犯王滔,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1年7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19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川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3日送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至今。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22日。

罪犯王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执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更68号裁定书载明违法所得1800已经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滔共计获得表扬五个,该犯系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再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滔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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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滔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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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4号

罪犯胡元月,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川19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2018)川19刑终1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32年10月26日止。于2019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26日。

罪犯胡元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川1923执654号、65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86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该犯于2022年10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一般性罚没2179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元月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元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月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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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胡元月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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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5号

罪犯卿乐,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犯故意杀人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2013年7月5日送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至今。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6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9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5日。

罪犯卿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罪犯卿乐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卿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卿乐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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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卿乐减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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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6号

罪犯文祥洪,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0年9月,因敲诈勒索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资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以(2009)川刑复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资刑初字第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祥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9年7月14日入监,2017年6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1年10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5日止);2016年4月20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8月30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1月27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25日。

罪犯文祥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文祥洪共计获得表扬六个,该犯系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文祥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累犯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祥洪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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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文祥洪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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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8号

罪犯李庆春,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酒吧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川17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庆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21年9月28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李庆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庆春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李庆春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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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9号

罪犯郑步平,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务工,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川19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郑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6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郑步平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步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郑步平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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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0号

罪犯肖林,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7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7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肖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12日缴罚金人民币3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肖林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肖林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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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1号

罪犯吴磊,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川1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2019年1月24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川19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10月21日。 

罪犯吴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244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磊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吴磊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2号

罪犯雍维,男,生于1989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9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雍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雍维等四名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2020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雍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22年12月29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有渠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雍维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雍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雍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雍维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3号

罪犯王云,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川13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于2020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云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云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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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4号

罪犯林树森,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川13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树森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2020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林树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林树森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林树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树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林树森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5号

罪犯梅爱平,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川13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爱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2020年10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梅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梅爱平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梅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爱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梅爱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6号

罪犯杨小龙,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川17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千元;追缴没收所获赃款壹仟捌佰肆拾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17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于2018年1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30日。

罪犯杨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518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小龙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再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杨小龙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7号

罪犯杨发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川13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于2017年7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川19刑更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6日。

罪犯杨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22年10月18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有南部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发勇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杨发勇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8号

罪犯任中勇,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村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川1725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渠县临巴镇人民政府、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损损失160550、11902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川17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于2017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2019)川19刑更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以(2021)川19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6日。

罪犯任中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22年12月29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中勇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中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中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任中勇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连辉,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1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连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32年8月23日止。2020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张连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分别于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2021年9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执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连辉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连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张连辉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60号

罪犯任清礼,曾用名任清理,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公司经理、南充市嘉陵区嘉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13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清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任清龙、任清礼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4281.8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6259元。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任清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0月13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证明关于任清龙、任清礼责令退赔案中由其用保证金及利息一千一百一十万元退赔本案受害人,该犯于2022年12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有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清礼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清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清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任清礼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61号

罪犯薛勇益,男,1984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薛勇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川19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于2021年4月8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薛勇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薛勇益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薛勇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勇益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薛勇益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62号

罪犯刘筱泷,男,200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川17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刘筱泷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刘筱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筱泷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筱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筱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刘筱泷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63号

罪犯谭平,男,1991年3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川13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谭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9843元。被告人谭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于2018年9月12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0年7月24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9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8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9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5日止。

罪犯谭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2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522号刑事裁定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谭平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谭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64号

罪犯冯文兵,曾用名冯文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职业教师,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川19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冯文兵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于2018年10月11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0年7月24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9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8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9刑更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2日止。

罪犯冯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冯文兵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冯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文兵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冯文兵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3号

罪犯陈仕雄,曾用名陈艳红,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川13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仕雄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川13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于2018年9月17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1年6月25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9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0日止。

罪犯陈仕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仕雄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仕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仕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陈仕雄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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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31号

罪犯贾东媛,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川19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贾东媛等4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勇平被抢车辆直接经济损失377000元。被告人贾东媛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19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于2019年10月22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贾东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22年7月6日缴纳罚金11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贾东媛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贾东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东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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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贾东媛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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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84号

罪犯袁涌,曾用名袁长平、袁虎,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川19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袁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袁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川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于2018年11月14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袁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250元,平昌县民政局出具该犯家庭困难证明;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袁涌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袁涌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08号

罪犯王天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各被告人的抢劫、盗窃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予以退赔。被告人王天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于2012年12月18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7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日止。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次考核期内缴纳违法所得4000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天明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王天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247号

罪犯石津,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巴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4日送至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2017年6月5日调至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1年6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5年8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7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5日止。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石津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石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罪犯石津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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