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88号
罪犯王君,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132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该犯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8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已经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君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王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89号
罪犯李季委,男,2001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 月3日作出(2020)川172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于2021年1年2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季委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季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季委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季委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0号
罪犯陈海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 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于2020年7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海明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海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1号
罪犯熊代发,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97年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川17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于2020年1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熊代发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熊代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代发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熊代发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2号
罪犯刘建均,男,200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1725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于2020年7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建均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刘建均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3号
罪犯田川,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南江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 日作出(2019)川19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于2019年9年11月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田川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田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川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田川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4号
罪犯雷孝才,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敲诈勒索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川172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2024年1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川17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36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雷孝才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雷孝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孝才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雷孝才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5号
罪犯孟言千,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 月25日作出(2018)川17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于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川19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孟言千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孟言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言千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孟言千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6号
罪犯王安安,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于2019年3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19刑更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安安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安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王安安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7号
罪犯屈华明,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23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09年5月15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34年9月19日止。于2020年7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屈华明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屈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华明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屈华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8号
罪犯赵梁,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7)川19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12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川19刑终1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川19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梁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梁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赵梁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99号
罪犯何治建,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抢夺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阆刑初字第(201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94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714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南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川19刑更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川19刑更5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川19刑更3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川1381执2627号结案通知书,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治建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治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治建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何治建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0号
罪犯谢全林,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川13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于2018年5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川19刑更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谢全林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谢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全林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谢全林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明亮(自报名),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迫卖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深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川19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川19刑更2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川19刑更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明亮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习性侵未成年。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亮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明亮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2号
罪犯赵亮,曾用名赵云,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川132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其同案又撤回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20)川13刑终10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2019年7月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20年1月17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7日因涉余罪漏罪押回重审。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川13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因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1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亮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赵亮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昌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1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昌强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刑终5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于2019年2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四川省华蓥市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昌强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强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昌强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4号
罪犯李清松,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川17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2030年3月17日止。2020年5月2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清松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强奸罪原判十年以上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松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清松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5号
罪犯唐安才,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川19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19刑更20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部分履行,2020年11月23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21执21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安才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才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唐安才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6号
罪犯袁显举,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9月17日刑释。本次因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于2012年6月5日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10月12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川19刑更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川19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川19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袁显举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显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显举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袁显举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7号
罪犯黎明民,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达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于2011年7月29日投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17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川19刑更2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9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判有民事赔偿15000元,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黎明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明民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黎明民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8号
罪犯陈涛,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遂中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琼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9521.3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28日投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5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1年8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2009年12月17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9)遂中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服刑期较长,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亲属均无代为赔偿债务能力;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涛共计获得表扬七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原判死缓,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仕林,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川19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于2020年5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应于2023年4月19日满刑。
罪犯黄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罪犯黄仕林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林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黄仕林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0号
罪犯郭维,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川13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于202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罪犯郭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郭维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维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郭维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1号
罪犯晏超 ,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川13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止。于2020年10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晏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晏超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晏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超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晏超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2号
罪犯李富强,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172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于2020年12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罪犯李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富强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强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富强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果,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3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2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陈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果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果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4号
罪犯吕培文,男,200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川13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2020)川13刑终1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于2020年10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吕培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吕培文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吕培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培文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吕培文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贤,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川13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7386元。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上诉,后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3刑终268号判决书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金额367386元不变。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于202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西充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川1325执360号及(2021)川1325执78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财产判项执行已结案。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贤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贤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贤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6号
罪犯李少先,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川13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该犯愿意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川13刑终123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述。于202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6月22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2月21日满刑。
罪犯李少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少先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少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先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少先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7号
罪犯廖宿,男,200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川17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17刑终2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2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二个月,减刑后应于2027年7月4日满刑。
罪犯廖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廖宿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廖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组织的纠集者,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宿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廖宿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8号
罪犯王鸿,男,200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川13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判处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于2019年8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1月2日满刑。
罪犯王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鸿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鸿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王鸿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19号
罪犯黄斌,曾用名:黄彬,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省营山县绿水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川1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处贩卖、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于2019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应于2025年11月9日满刑。
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斌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黄斌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0号
罪犯刘兆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川1902刑初字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2年6月13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应于2031年12月13日满刑。
罪犯刘兆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兆安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兆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兆安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刘兆安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1号
罪犯蔡伟,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10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川13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法追缴蔡伟因贩卖毒品所获赃款人民币1180元。被告人蔡伟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于2020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31日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蔡伟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伟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蔡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2号
罪犯戴轻松,曾用名戴棕亚,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川19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川19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4月2日满刑。
罪犯戴轻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戴轻松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戴轻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轻松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戴轻松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3号
罪犯陈世平,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巴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8月30日被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2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应于2027年8月15日满刑。
罪犯陈世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18日履行财产性判项2600元,未全部履行。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9执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世平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世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4号
罪犯黄洲洋,别名:黄斌、黄彬,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川19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5000元。被告人黄洲洋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于2016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11月29日被裁定减刑四个月;2020年9月25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应于2029年5月16日满刑。
罪犯黄洲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本次考核期内共履行财产性判项9860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有当地乡镇及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洲洋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洲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洲洋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黄洲洋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5号
罪犯牟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巴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牟军不服判决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2018年9月30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2021年1月28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应于2024年12月25日满刑。
罪犯牟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履行财产性判项7000元,未全部履行,有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牟军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牟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牟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6号
罪犯段小辉,又名段高枫、段杰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川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于2013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9月30日被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12月28日被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被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9日止。
罪犯段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段小辉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段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辉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段小辉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7号
罪犯左元德,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次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巴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229.33万元。被告人左元德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于2013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3月30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3月23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5月22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应于2023年6月3日满刑。
罪犯左元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3050元,有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左元德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左元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元德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左元德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8号
罪犯苟云,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南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其本人及同案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刑期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于2016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减刑后应于2025年11月30日满刑。
罪犯苟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2)川13执552号结案通知书,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苟云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苟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苟云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29号
罪犯杨林,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川13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13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9380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有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林共计获得表扬九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杨林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0号
罪犯陈晓红,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川17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于2020年11月13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陈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晓红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晓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红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晓红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1号
罪犯李声安,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川172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2019年9月27日送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至今。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李声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声安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声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声安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声安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2号
罪犯简小帅,绰号帅帅,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 2020年10月13日以(2020)川1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判决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川17刑终22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于2021年3月3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简小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简小帅共计获得三个表扬,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简小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小帅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简小帅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3号
罪犯罗秦峰,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川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查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于2018年5月25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5月22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4日。
罪犯罗秦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秦峰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秦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秦峰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罗秦峰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4号
罪犯林伟,绰号“尾巴”,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川13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于2019年9月18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7日。
罪犯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林伟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林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5号
罪犯罗青松,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以(2017)川13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于2017年10月16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3月27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8月27日被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日。
罪犯罗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青松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青松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罗青松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6号
罪犯石仁德,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川19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于2019年9月20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0月27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2日。
罪犯石仁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石仁德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石仁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仁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石仁德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7号
罪犯何振,绰号“波娃、波哥”,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以(2017)川1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2018)川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于2018年7月26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15日。
罪犯何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振共计获得表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振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何振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8号
罪犯程星,曾用名程兴,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地管理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巴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于2014年6月20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8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4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4日。
罪犯程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程星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程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星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程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39号
罪犯陈龙,男,生于1977年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川1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以(2018)川刑终38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9年2月16日止。于2018年11月13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6日止。
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龙共计获得表扬五个,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龙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0号
罪犯张启波,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川1724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9年5月30日被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27日。
罪犯张启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启波共计获得表扬四个,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波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张启波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1号
罪犯聂路桥,别名“阿路、阿桥”,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川1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于2017年1月9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9年5月30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2021年4月29日被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日。
罪犯聂路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聂路桥共计获得五个表扬,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聂路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路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聂路桥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2号
罪犯罗祥国,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20)川13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受害人127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于2018年1月18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2020年7月24日被裁定减刑4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0日。
罪犯罗祥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罚金10000元,2022年10月18日缴纳罚金1568元,营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情况说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祥国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祥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国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罗祥国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3号
罪犯曾道洪,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川132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曾道洪退赔陈勇、李文宣等19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9,952元。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于2017年1月13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29日。
罪犯曾道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18日缴纳罚金4817元,2022年8月29日蓬安县民政局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曾道洪共计获得五个表扬,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曾道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道洪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曾道洪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4号
罪犯刘飞,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抢劫于2007年8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于2008年7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绑架、强奸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以(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该犯未提出上诉。2009年3月19日送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2日调押至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3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5日。
罪犯何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2663.00元,六枝特区民政局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罪犯刘飞共计获得表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绑架强奸被判十年以上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刘飞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5号
罪犯刘成权,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以(2018)川1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刘成权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刘成权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川刑终5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于2019年1月9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刘成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没收财产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执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成权共计获得表扬五个,履行财产性判项1891元。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权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刘成权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6号
罪犯罗程炜,曾用名罗小龙,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职业四川天府银行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经四川省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30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0年12月30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罗程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2年5月31日缴罚金5万元,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程炜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程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程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罗程炜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7号
罪犯屈成,男,生于1993年5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7月23日因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2020)川192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屈成犯诈骗罪在缓刑期间内再犯新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7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屈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缓刑部分;(二)将罪犯屈成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屈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追缴被告人屈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屈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屈成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屈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屈成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8号
罪犯彭明,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19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川19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21年1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彭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2年7月24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922执109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彭明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彭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彭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49号
罪犯石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19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于2019年1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9日。
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无财产性判项;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石磊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石磊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0号
罪犯卢宏厦,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川138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宏厦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同案卢汉构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3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刑终3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汉构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于2019年12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1日。
罪犯卢宏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卢宏厦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卢宏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宏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卢宏厦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鹏,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7年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刑满释放。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8)川1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2019年11月19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2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7日。
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10月27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422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鹏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张鹏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2号
罪犯钟记,男,生于2000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川17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17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2019年12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8日。
罪犯钟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钟记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钟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钟记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3号
罪犯杨松涛(绰号“三羊子”“杨三”“三哥”),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多次吸毒成瘾、并有从事少量毒品贩卖活动,2001年3月8日劳动教养2年,2004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蓬安县行政拘留15日,2006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17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川13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于2018年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9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7日。
罪犯杨松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川19刑更167号刑事裁定书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松涛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杨松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4
罪犯蒲润,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货车司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川13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19年12月24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4日。
罪犯蒲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蒲润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蒲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蒲润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5号
罪犯胡岭,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川1724刑初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2019年12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14日。
罪犯胡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岭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胡岭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6号
罪犯马登浩,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川19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登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于2018年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2020)川19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以(2021)川19刑更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2日。
罪犯马登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19刑更328号裁定书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马登浩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登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登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马登浩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7号
罪犯丁涛,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19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川19刑终129号刑事判决,丁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于2016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8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日。
罪犯丁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6月7日获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329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丁涛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丁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丁涛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8号
罪犯陈飞,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挖掘机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19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川19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2016年10月27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6日。
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月24日获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6月7日获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11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9刑更603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陈飞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59号
罪犯唐勇,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保安,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私藏弹药罪被原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满释放。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13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于2019年12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唐勇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0号
罪犯叶洪江(曾用名叶明),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洪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所获赃款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没收。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19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叶洪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2年7月26日分别履行罚金、违法所得5900元、1500元,2022年4月12日缴罚金11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叶洪江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叶洪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洪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叶洪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1号
罪犯黄铮铮,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华,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川13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铮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铮铮退赔桂华玲、邓建平等人57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2018年12月19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黄铮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本次考核期内2019年8月至9月、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3月因未及时掌握生产劳动工艺、产品型号变换等原因造成劳动欠产,其余月份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2年8月1日缴纳罚金2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提供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消费总额8890.30元,账上余额183.39元,月均消费197.56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铮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铮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黄铮铮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2号
罪犯叶成成,男,200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村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川刑终1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叶成功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2020年8月28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叶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川1725执122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叶成成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叶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成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叶成成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3号
罪犯李建华,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村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川1725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任中勇、李建华、邓建波、赵克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渠县临巴镇人民政府损失160550元,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9025元。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2017年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9年9月30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8日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6日。
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9月27日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725执10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0月18日缴18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提供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消费总额3516.20元,账上余额624.56元,月均消费146.51元。该犯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建华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建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4号
罪犯李全,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识字,捕前职业农村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2020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无财产性判项。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全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法从严。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李全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5号
罪犯侯志宁,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志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侯永庆、侯志宁、刘飞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巴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侯志宁的刑事判决部分;继续追缴侯志宁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2015年12月9日送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7日。
罪犯侯志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月16日缴1000元,2020年11月9日缴1600元,2021年10月28日缴2300元,2022年8月1日缴43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提供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消费总额5119元,账户余额702.01元,月均消费170.63元。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侯志宁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侯志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志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侯志宁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6号
罪犯梁小明,外号“胖子”“凉皮”,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梁小明的刑事判决部分。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2014年1月13日送到深圳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2日调到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3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5日。
罪犯梁小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2年8月1日缴16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提供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消费总额1997.20元,账户余额512.60元,月均消费62.41元。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梁小明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梁小明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平,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由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昌金、杨银珍赔偿吴桂碧等四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5938.0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23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1年3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8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7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0日。
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7月24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9刑更440号刑事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身体健康,在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平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王平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巴狱刑减字第168号
罪犯石奎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川19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石奎金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9335.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被告人石奎金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川刑终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于2019年8月1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8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6日止。
罪犯石奎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9刑更343号刑事裁定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石奎金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石奎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奎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石奎金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69号
罪犯郑兴伟,曾用名郑伟吧,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川17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于2019年5月8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4月29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9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8日止。
罪犯郑兴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郑兴伟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兴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兴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郑兴伟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0号
罪犯赵攀,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于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强奸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1304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于2019年12月27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赵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攀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攀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赵攀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巴狱刑减字第171号
罪犯张湿山,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川1921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湿山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川19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于2016年12月27日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9年3月28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9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9日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9刑更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0日止。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身体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湿山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湿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强奸罪且被判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湿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张湿山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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