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狱对2023年第一批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审议,现将审议结果公示,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具体情况如下(共156人) | |||||
序号 | 姓名 | 报请情况 | 序号 | 姓名 | 报请情况 |
1 | 潘惠英 | 假释 | 79 | 喻凤 | 8个月 |
2 | 李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 袁凤霞 | 8个月 |
3 | 李慧 | 6个月 | 81 | 张丽芳 | 8个月 |
4 | 李丽娜 | 5个月 | 82 | 张青芳(曾用名:张清芳) | 6个月 |
5 | 周玲珠 | 5个月 | 83 | 张益萍(曾用名:张秋梅;绰号:张美女) | 2个月 |
6 | 苟在秀 | 8个月 | 84 | 陈英 | 8个月 |
7 | 吉广莫只牛 | 7个月 | 85 | 杨玲 | 7个月 |
8 | 江丽 | 8个月 | 86 | 吴红 | 6个月 |
9 | 兰胜莲 | 7个月 | 87 | 焦桂华 | 7个月 |
10 | 马木扯作(曾用名:贾巴莫扯作) | 7个月 | 88 | 雷静 | 6个月 |
11 | 且沙么扯近(又名:且沙么扯各、从勒) | 7个月 | 89 | 朱小容 | 7个月 |
12 | 黄文文 | 6个月 (多种从严情形,恶势力组织纠集者,扣减一个月) | 90 | 余璐 | 4个月 |
13 | 秦素珍 | 8个月 | 91 | 王红 | 8个月 |
14 | 万家琼 | 7个月 | 92 | 徐玉群 | 8个月 |
15 | 王春艳 | 7个月 | 93 | 杨芹 | 7个月 |
16 | 阿力莫尔各 | 7个月 | 94 | 吴婷 | 6个月 |
17 | 朱琴 | 5个月 | 95 | 陈瑜 | 7个月 |
18 | 阿初木比牛(日洁、阿聪么此牛、阿聪么只则) | 7个月 | 96 | 黄秀容 | 6个月 |
19 | 联保么只合 | 7个月 | 97 | 荣凤娇 | 8个月 |
20 | 比机么史扎 | 7个月 | 98 | 周美花 | 6个月 |
21 | 陈蓉(甜甜) | 7个月 | 99 | 赵晨宇 | 6个月 |
22 | 阿西子铁莫(阿西阿牛莫) | 7个月 | 100 | 沈先炼(丽姐) | 7个月 |
23 | 什扎么此力(年量科力、俄雷) | 7个月 | 101 | 杨兰兰 | 8个月 |
24 | 吉的么惹沙(阿左日沙) | 7个月 | 102 | 邓艳 | 8个月 |
25 | 吉伍么日作(日作) | 7个月 | 103 | 苍晓波 | 6个月 |
26 | 吉母么色杂(辛珍) | 7个月 | 104 | 牟绍兰(小眼镜) | 6个月 |
27 | 曲木比作 | 7个月 | 105 | 夏凤琼 | 6个月 (因犯罪涉未成年扣减幅度1个月) |
28 | 比机么扯作 | 7个月 | 106 | 曾玉娟 | 7个月 |
29 | 阿措么惹色 | 7个月 | 107 | 冯英 | 8个月 |
30 | 吉波木日扎 | 7个月 | 108 | 金娜 | 8个月 |
31 | 麻卡么此作(麻卡么土牛) | 7个月 | 109 | 林艳 | 8个月 |
32 | 周会兰 | 7个月 | 110 | 阿呷约呷 | 6个月 |
33 | 刘晓莉 | 6个月多种从严扣减1个月 | 111 | 白只里 | 7个月 |
34 | 张雅平 | 7个月 | 112 | 金献 | 7个月 |
35 | 阿博么扯扎 | 7个月 | 113 | 张小琴 | 8个月 |
36 | 阿达么拉各(又名拉各) | 7个月 | 114 | 李月 | 7个月 |
37 | 阿都么比扎 | 7个月 | 115 | 邓琼英 | 6个月 |
38 | 阿古么日则(又名阿布么乌左) | 7个月 | 116 | 杜天宇(绰号小宇) | 6个月 |
39 | 阿力木成力 | 7个月 | 117 | 杜霞 | 8个月 |
40 | 俄地么拉歪 | 7个月 | 118 | 郭兴艳 | 7个月 |
41 | 黄建英 | 6个月 (前科多,恶习深、再犯罪风险高扣减1个月) | 119 | 黄雪利 | 7个月 |
42 | 吉恩么飞扎(曾用名吉恩么菲扎) | 7个月 | 120 | 蒋惟淇 | 7个月 |
43 | 吉尔莫非牛 | 7个月 | 121 | 刘珊珊 | 8个月 |
44 | 吉木么子作 | 7个月 | 122 | 刘晓利(绰号七月) | 6个月 |
45 | 吉斯么日扎 | 7个月 | 123 | 乃乃阿支 | 6个月 |
46 | 兰欧么日扎 | 7个月 | 124 | 马武燕(别名阿武) | 6个月 |
47 | 马海果各 | 7个月 | 125 | 庞嘉丽(曾用名庞嘉利) | 6个月 |
48 | 毛贵英 | 6个月 | 126 | 汤国娜 | 8个月 |
49 | 穆妮热.麦麦提 | 7个月 | 127 | 王海霞 | 8个月 |
50 | 乃古么此外(曾用名力布么扯歪) | 7个月 | 128 | 杨越(绰号圈圈) | 8个月 |
51 | 且沙么扯子 | 7个月 | 129 | 叶发清 | 6个月 |
52 | 日什么呷扯 | 7个月 | 130 | 袁林英 | 6个月 |
53 | 沙马牛牛木(又名沙马牛牛) | 7个月 | 131 | 张俊香 (绰号阿香) | 7个月 |
54 | 尾什么作尔 | 7个月 | 132 | 张韦韦 | 6个月 (该犯所犯案件中有同案犯为涉黑犯,本人不涉黑) |
55 | 吴敏(化名吴菲,绰号菲菲) | 5个月 | 133 | 费燕 | 7个月 |
56 | 向茂兰 | 7个月 | 134 | 顾喜凤(绰号“瑶瑶”) | 7个月 |
57 | 周成英 | 8个月 | 135 | 韩英(绰号“燕子”) | 6个月 |
58 | 米阿几 | 7个月 | 136 | 何群 | 8个月 |
59 | 王蘋 | 6个月 | 137 | 胡学秀 | 8个月 (前科为三类罪犯,不顶格报请扣减1个月) |
60 | 伍胜菊 | 7个月 | 138 | 胡燕 | 6个月 |
61 | 衣火阿各(又名“日火阿各”、“阿各娘娘”) | 7个月 | 139 | 贾保丽 | 7个月 |
62 | 熊旭翠(刘倩) | 7个月 | 140 | 李丽 | 7个月 多次前科扣减1个月 |
63 | 姚建英 | 7个月 | 141 | ![]() ![]() ![]() | 8个月 |
64 | 李晴(幺妹儿) | 7个月 | 142 | 龙乙峰(曾用名“龙燕”) | 6个月 |
65 | 穆颖 | 6 个月 | 143 | 魏菊容 | 7个月 |
66 | 廖珊 | 8个月 组织未成年人性犯罪不顶格报请扣减1个月 | 144 | 向君明 | 8个月 财产性履行比例低不顶格报请扣减1个月 |
67 | 代丽华 | 8个月 | 145 | 肖萍 | 7个月 |
68 | 郭训英 | 7个月 (采购婴儿贩卖犯罪恶劣,社会影响大) | 146 | 徐光蓉(绰号“五姐”) | 7个月 |
69 | 景小华 | 7个月 | 147 | 杨丹 | 7个月 |
70 | 刘静 | 4个月 | 148 | 杨万香 | 6个月 |
71 | 沈佳 | 7个月 | 149 | 杨秀文 | 7个月 |
72 | 唐晓芳 | 8个月 | 150 | ![]() ![]() ![]() | 7个月 |
73 | 唐雪梅 | 6个月 | 151 | 王巾国 | 8个月 |
74 | 万金容 | 7个月 | 152 | 余素琼 | 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
75 | 万月 | 8个月 | 153 | 勒格阿呷 | 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 |
76 | 王映花(丹姐、王丹平) | 8个月 | 154 | ![]() ![]() ![]()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77 | 伍玉英 | 8个月 | 155 | ![]() ![]() ![]() |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78 | 叶雪梅(绰号:叶四妹) | 6个月 | 156 | 王莉君 |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002号
罪犯潘惠英,女,195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为医院总护士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7)川070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潘惠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追缴后仍不足的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被告人潘惠英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以(2018)川07刑终43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决第三项、第八项,即“被告人潘惠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和“责令共同退赔追缴后仍不足的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判处被告人潘惠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09月22日止,(羁押折抵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1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3月22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医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基石,关乎所有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形象,让广大患者失望。对于我犯下的罪行,我从内心深处感到十分后悔,现在我只有积极改造,清除犯罪思想,赎清自己的罪行。提高法律意识,出狱后重新做人。”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辅助生产岗位(流转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新冠疫情期间每日辅助民警监测罪犯体温,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00%。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潘惠英共计获得表扬4个,获得2020、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潘惠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为一般,2023年02月28日经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以(2023)川游仙矫调评字第1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为:适宜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二百七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惠英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潘惠英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胡学秀,女,1955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曾因贩卖假币罪于1998年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02月2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罪,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遂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胡学秀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03月14日起至2027年03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06月19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6)川01刑更2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作出(2019)川01刑更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8月13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在服刑期间,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他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失,也让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家人陷入痛苦,对此我感到非常愧疚和后悔。面对漫长的刑期,我现在只有积极地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牢记身份意识,努力劳动,才能赎清罪孽,同时我也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后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先后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分一线、分二线、修脚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53%。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罚金已执行完毕,追缴部分执行65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学秀共计获得表扬5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学秀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曾因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前科犯罪为“三类”罪犯,故不予顶格报请减刑,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学秀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胡学秀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胡燕,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1日以(2018)川07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胡燕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胡燕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6日以(2019)川07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第三项“以被告人胡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胡燕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05月15日起至2024年05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5月29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5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4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伤害了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而我自己也为此失去自由,走进了监狱,给家人带来了巨大伤痛。为了赎罪,我现在只有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彻底清除犯罪思想,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重塑新生,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脚踏实地的好公民。”
该犯在改造中基本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但在2022年6月24日因情绪失控随手摔凳子,被扣1分,事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和思想疏导,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改造中努力学习情绪控制,再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分别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修脚、点胶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10%。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燕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有吸毒史,且余刑不足,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胡燕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贾保丽,女,1989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3日以(2020)川19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贾保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671元。刑期自2019年05月08日起至2034年05月0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7月0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一次个别谈话中说到:“由于我盲目追求金钱利益,想走捷径赚大钱的心理,使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失去了宝贵的自由。在入监以后,经过警官的教育和各项分类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它不仅使吸食者失去健康,还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团结,而我贩卖毒品的罪行,正是直接导致了这些悲剧的发生。对于我犯下的罪行,我从内心深处感到十分后悔,只有通过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赎罪。”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学习任务,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但由于初期对劳动技能掌握不足,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97%。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671元,部分执行98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贾保丽共计获得表扬4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贾保丽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保丽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贾保丽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李丽,女,1974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09月0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4日以(2017)川01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丽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前一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6年08月13日起至2025年01月21日止(羁押抵刑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2月24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5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7月21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多么恶劣,毒品这个东西,它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还导致很多人为了毒品去偷去抢,衍生了更多了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吸毒者的家庭幸福,而我为了无尽的金钱欲望,竟然做出贩卖毒品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让爱我的家人失望透顶,感谢人民政府将我拉回正道,以后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实实在在的改造成绩证明自己认罪悔罪、重新做人的态度与决心。”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04%。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丽共计获得表扬4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有吸毒史,且2002年至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次、管制一次,于2014年刑满释放,前科次数多,并有吸毒史,社会恶习深,再犯罪可能性大,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两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李丽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廖丹丹,女,198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以(2017)川18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廖丹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03月01日起至2025年0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5月10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川01刑更6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1月28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在警官的教育帮助和自己不断的学习下,我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当初我为了吸毒,妄想不劳而获、以贩养吸,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贩卖毒品的行为使毒品流入社会,滋生更多犯罪,影响了很多人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我对此感到深深的愧疚,现在我失去自由,无法养育孩子、孝敬父母,这都是我付出的惨痛代价,我会记住教训,好好改造,以后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浸锡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33%。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300元上缴国库,部分执行59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廖丹丹共计获得表扬4个, 获得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廖丹丹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有吸毒史,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丹丹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廖丹丹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龙乙峰,曾用名龙燕,女,199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6日以(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龙乙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7日以(2021)川14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01日起至2024年0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9月2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由于我错误的价值观,盲目追求金钱利益,妄想一夜暴富,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破坏了社会安定秩序,也让他人深受毒品的荼毒。在人生最美好的岁月我失去自由,我痛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服刑期间,我决心认真改造,用实际行动来赎罪,获取新生。”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学习任务,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分别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和执锡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32%。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部分执行21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龙乙峰共计获得表扬2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乙峰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有吸毒史,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乙峰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龙乙峰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魏菊容,女,1965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19)川142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魏菊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魏菊容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2日以(2021)川14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4月0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服刑期间,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入监之初,面对漫长的刑期和严格的改造环境,我一度内心感到十分痛苦煎熬,无法静下心来改造,后来在警官的教育帮助下,我认识到只有彻底的改变自己,才有未来。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反思,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诈骗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对此我追悔莫及,唯有用踏实的改造来赎清自己的罪行,把刑期当学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三观,塑造一个全新的自己。”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勾环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34%。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部分执行17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魏菊容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菊容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菊容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魏菊容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向君明,女,196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6日以(2018)川19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向君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657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07月25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6月30日止。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都是自己不劳而获的思想在作怪,无视国家法律,最终因贪婪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接受法律的严惩。经过几年的改造,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以后我会积极改造,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悔过的决心。”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摆珠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22%。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65700元,部分执行585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向君明共计获得表扬4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向君明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不予顶格报请减刑,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君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向君明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肖萍,女,1996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2020)川09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肖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00元。被告人肖萍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4日以(2021)川09刑终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1月14日起至2027年0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4月0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认识到一切都是由于自己错误的价值观,仗着自己年轻想走捷径,骗取别人的金钱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且一直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更给自己的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以后我会好好改正,树立正确的三观,刑满后做一个遵纪守法、脚踏实地的人。”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48%。
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00元,部分执行190014.83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肖萍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萍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萍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肖萍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徐光蓉,绰号“五姐”,女,196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以(2020)川07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徐光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刑期自2020年01月14日起至2035年0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7月0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给国家带来了危害,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给吸毒者的健康带来了伤害,给吸毒者的家庭经济造成了损失,想到这些我十分悔恨,毒品这个害人的东西,我不该让自己与他人深受其害。现在我决心积极改造,清除自己从前想不劳而获的思想,以后脚踏实地,重塑新生”。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能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分二线、摆珠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15%。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部分执行6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徐光蓉共计获得表扬4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光蓉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光蓉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徐光蓉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杨丹,女,1986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2日以(2020)川0107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在监狱开办的“三课教育”和警官的教育帮助下,我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过去,真诚的写下了认罪悔罪书,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多么恶劣,我所犯下的罪,不仅妨害了社会的和谐安定,也破坏了许多幸福美满的家庭。这都是我自私,想赚快钱、走捷径的思想造成的,现在来到监狱,唯有明确身份,彻底清除犯罪思想,以实实在在的改造成绩来赎罪。”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27%。
该犯被判处罚金1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2021)川0107执12719号执行通知书注明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丹共计获得表扬3个, 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丹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丹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杨丹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杨万香,女,1966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以(2019)川0603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万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万香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以(2020)川06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6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羁押抵刑3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4月09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入狱以后,经过思想政治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定,也给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我为我的罪行感到深深的后悔和自责,同时我也下定决心,在监狱这所特殊的学校积极努力的接受改造,重塑新生。”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学习仍很有积极性,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扭二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24%。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万香共计获得表扬2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香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因余刑不足,扣减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香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杨万香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杨秀文,女,196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自由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川11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秀文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秀文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以(2021)川11刑终2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川11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连带赔偿被害人561834元。被告人杨秀文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8日以(2022)川11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连带赔偿被害人37560元。刑期自2020年03月24日起至2024年05月26日止(羁押抵刑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6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入监初期,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服从法院判决,但在改造中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现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在一次个别谈话中该犯说到:“入监以来,经过警官的教育和帮助,我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错误,对当初的言行感到愧疚和悔恨,如果当初我能够多一点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他人的包容,也许就不会酿成这样的悲剧,也就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可世上没有如果,我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现在我认罪悔罪,以良好的情绪投入改造,用踏实的改造来弥补自己犯下的错。”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21%。
该犯被判处民事判决连带赔偿3756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秀文共计获得表扬2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文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杨秀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周宁,女,1989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8日以(2019)川0107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周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2日以(2020)川01刑终4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6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09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服刑期间,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耐心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该犯在情况汇报中写到:“我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帮助下,我深挖犯罪根源,都是因为自己曾经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对法律缺乏敬畏意识,导致自己走上了“助纣为虐”的违法犯罪道路。现在我深感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家人带来了痛苦,现在我只有用积极的改造来赎罪,彻底清除犯罪思想,以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与他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能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流转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02%。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宁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宁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宁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周宁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 292号
罪犯王巾国,女,1991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医院服刑。
因制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简阳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巾国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06月21日起至2028年02月14日止(指定监视居住折抵6日,暂予监外执行1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06月2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12月1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1刑更516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巾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07月14日止。
本考核期内,该犯通过学习及民警的教育,对自己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反省,做到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能认识到毒品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给他人的身体带来的伤害。该犯在思想汇报中写到:“我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我真诚的认罪服判,悔罪,赎罪,总结这次的惨痛教训,摒弃旧我,弃恶从善,从根本上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
改造中,该犯能够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尊敬民警,主动汇报思想,与她犯相处融洽,做到内务卫生整洁。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监狱和监区组织的预防保健知识培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在考试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
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该犯在五车间劳动期间,能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生产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月均超产额3.89%。2022年11月调医院服刑后,能认真学习护理知识并掌握护理技能,服从民警管理和劳动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巾国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完毕。(2021)川01刑更5161号刑事裁定注明。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巾国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巾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核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巾国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王巾国减刑材料1 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余素琼,绰号“余七妹”“余七嬢”“七嬢”,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1年0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09年09月2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1日以(2019)川1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余素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民警的教育引导和自身的反思,对犯罪事实、根源、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该犯在认罪悔改表现情况汇报中写道:“ 我深知自己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受害人和亲人带来严重的危害和伤害,特别是对儿子的伤害更是无法弥补的,我万分后悔。” 因此,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在本考核期内先后在网络线圈绕B环岗位、缠线岗位进行劳动改造,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熟练掌握生产技能,按产品工艺要求进行操作,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月均完成生产任务110.35%。
罪犯余素琼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03月30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执4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对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2022年06月28日B账户下账500元。
本考核期内,罪犯余素琼共计获得表扬6个,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余素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罪,依法应从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素琼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余素琼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勒格阿呷,女,1988年01月09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6日作出(2016)川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勒格阿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川刑核787354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08月18日起至2019年08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8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川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民警的教育引导和自身的反思,对犯罪事实、根源、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该犯在认罪悔改表现情况汇报中写道:“我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真心服从法院判决……万分痛恨那个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自己,万分痛恨自己的贪婪和愚蠢” 因此,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本考核期内一直在监狱医院护理病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月均完成任务100%。
罪犯勒格阿呷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勒格阿呷共计获得表扬6个,2023年第一批次认罪悔改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勒格阿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减刑,依法应从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格阿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勒格阿呷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王玉清,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以(2020)川1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玉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王玉清限制减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川刑核3012125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01月18日起至2023年0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01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民警的教育引导和自身的反思,对犯罪事实、根源、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因此,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在考试考核中成绩合格,因该犯残疾,未参加技术教育考试。
该犯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本考核期内,2021年04月至2021年12月在网络线圈分一线岗位进行劳动改造,该犯持2018年10月31日仁寿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肢体残疾肆级残疾人证,2022年03月25日经四川省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虽无劳动能力,但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参加劳动改造,月均完成生产任务67.41%。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清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在考核考试中取得合格的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遵守劳动现场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形,符合应当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清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王玉清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廖芹,曾用名廖宇羽,女,198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7)川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廖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李某、廖芹的违法所得110000元。被告人廖芹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以(2019)川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05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廖芹刚入监时存在恐惧心理,无法适应改造生活,通过入监学习及民警耐心引导,现能用积极的态度面对改造,在向民警汇报思想时说道:“在监狱接受了禁毒专项学习才清醒意识到自己低估了毒品的危害和引发的社会问题,拒绝毒品,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我深刻反思自己走上犯罪的心路历程,违背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我只有踏踏实实改造,虔诚赎罪,为犯下的罪买单。”因此真诚认罪悔罪,严格约束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并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现场纪律,服从民警安排,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现在服装组任缝纫车工,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月平均完成劳动任务103.75%。
罪犯廖芹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已执行完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廖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在考核考试中取得合格的成绩。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形,符合应当减刑条件。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二百六十一条笫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芹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0二三年月日
附:罪犯廖芹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女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王莉君,女,1989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0日以(2018)川1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莉君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川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01月08日起至2023年01月07日止,于2021年01月2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罪犯王莉君在服刑期间,通过入监学习及民警耐心教育,能用积极的态度面对改造生活,服从法院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在一次个别谈话中,该犯说到:“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金钱的盲目追求,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错再错,造成了现在的结果,面对刑期漫漫,我悔不当初,但我明白这是我自食恶果,如今我只有脚踏实地、好好改造,清除犯罪思想,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恶,争取早日满刑,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在改造中,能听管服教,改造目标明确、态度较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行为养成较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电子元件项目线圈组缠线岗位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安排与分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月均完成生产任务的119%。
罪犯王莉君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2021)川1923执2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莉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形,符合应当减刑的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莉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罪犯王莉君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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