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8号
罪犯姜斌,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鲁能齐林花园20楼1单元301号。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六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川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斌未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川刑核6492456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5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姜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于2017年3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川刑更925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姜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姜斌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4800元,有终结执行裁定。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8个表扬,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姜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姜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力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姜斌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9号
罪犯李涛,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川1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3万3千元。被告人李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川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于2017年5月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川刑更12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李涛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万3千元(已履行500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判处死缓,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李涛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缓减7号
罪犯唐荣,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20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荣及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川刑终25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20刑初1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唐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执行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于2021年3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唐荣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唐荣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减313号
罪犯吴朝均,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朝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吴朝均及其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雅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于2013年3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成刑初字第4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川01刑更14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川01刑更24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4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吴朝均被判处罚金2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1420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朝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首要分子,已依法从严;该犯有多种罪名,且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履行较少,在本次考核期内,近一年消费加余额超2000元,扣减幅度三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均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吴朝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30号
罪犯杨明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川20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明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于2019年4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该犯系病犯(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参加简单的思想教育。
另查明,罪犯杨明辉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00元,有终结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明辉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杨明辉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6号
罪犯易帆,男, 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川01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38240.92元。被告人易帆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于2019年10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易帆被判处民事赔偿38240.92元,已履行331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易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易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易帆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18号
罪犯尹祚安,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2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川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尹祚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祚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于2019年7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尹祚安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43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尹祚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祚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尹祚安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缓减9号
罪犯喻中广,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9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7)川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喻中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川刑终1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1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喻中广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喻中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没有故意犯罪。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喻中广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喻中广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2号
罪犯袁志军,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5)成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志军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志军及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川刑终12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志军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于2017年10月31日送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川刑更54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袁志军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袁志军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志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袁志军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7号
罪犯张海柯,男, 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川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海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海柯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于2019年8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犯罪判处无期,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海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张海柯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3号
罪犯周光平,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川01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7233元。被告人周光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川刑终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光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于2017年5月1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川刑更11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周光平被判处民事赔偿27233元(已履行30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光平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已依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周光平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崇狱无减24号
罪犯邹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2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建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于2020年11月2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邹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邹建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邹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附:罪犯邹建减刑材料1卷
罪犯李东成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雄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龙兵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陆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尚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孟国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木扎他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冉云川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文光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彬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建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袁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繁建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扬武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甘帅龙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彬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雷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汪海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生祥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易啓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波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耀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曾巧报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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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代黎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祥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刁乾进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樊增刚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谷平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代学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东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军262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军269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明友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继东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宇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朝伟报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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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秦金报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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