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监狱2023年1月批次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部分摘要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57号

罪犯艾国林,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四川省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以(2020)川01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443.1元。

被告人艾国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川01刑终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 7月16日止。该犯于2020年11月16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443.1元,未履行。提供困难证明。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艾国林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58号

罪犯旦珍,男,1973年1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29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9年5月28日因违反假释规定,被撤销假释。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川0107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旦珍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 12月4日止。该犯于2021年3月4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14000元,已履行。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旦珍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89号

罪犯郭雪峰,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2019)川17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川刑终4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于2021年4月27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该犯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能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考核期内仅有一个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在生产现场,能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违反劳动现场的管理规定。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郭雪峰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雪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雪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汶键,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以(2021)川16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1500元。本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该犯于2021年9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1500元。罚金已履行。

该犯在四监区担任勤杂岗位,在劳动中听从民警指挥和管理能够按照监区要求落实,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李汶键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51号

罪犯李兴龙,男,200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1)川041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兴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兴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兴龙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该犯于2021年10月27日送至川东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在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无。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兴龙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龙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64号

罪犯蒙堃,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壮族,高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川16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被告人蒙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该犯于2021年3月24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并处罚金80000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69500元,已履行。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蒙堃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代明,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以(2021)川011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无附加刑。本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该犯于2021年3月4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无财产刑。

该犯是高龄罪犯在四监区担任清洁勤杂岗位,在劳动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听从民警指挥和管理能够按照监区要求落实,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王代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73号

罪犯张祥豪,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引诱介绍卖淫罪,经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川1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5000元。

被告人张祥豪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 11月20日止。该犯于2021年4月13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追缴5000元,未履行。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张祥豪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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