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李晓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九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川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判决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21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01刑更3327号和(2021)川01刑更214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3日止。
罪犯李晓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被评为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表现较好。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追缴违法所得已执行4802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陶思敏,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思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34年6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送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陶思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2.5分,技能考试:8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思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滕跃凡,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川0108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跃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本案查明确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向被告人黄波、滕跃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川01刑终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8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滕跃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83.5分,技能考试:74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000以及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均已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跃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王伟,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川10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9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5分,技能考试:92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王长来,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川0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川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24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11月14日。
罪犯王长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获得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4.5分,技能考试:92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详见裁定书)。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韦代江,男,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代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25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云05刑更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于2032年6月4日。
罪犯韦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5分,技能考试:86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已执行15090元,附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5执118号执行裁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涉毒限制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代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韦志辉,男,1993年6月8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36号,以被告人韦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3日送送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11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云09刑更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8年8月28日。
罪犯韦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改造期间:2020年8月27日受到记过处分,于2022年1月11日调入我狱改造,目前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5.5分,技能考试:8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考核期内受处罚扣减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温勇,曾用名:温舒,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穿0106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12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82.5分,技能考试:90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2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谢川,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川0116刑初1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川01刑终106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谢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5年10月15日。
罪犯谢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2分,技能考试:92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详见裁定书)。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谢静,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16日送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云29刑更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10月10日。
罪犯谢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0.5分,技能考试:86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6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1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杨正财,男,1990年9月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2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更2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39年12月25日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云05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39年4月25日。
罪犯杨正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89.5分,技能考试:8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6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61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涉毒限制减刑幅度再扣减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张洪,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九监区服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川019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犯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25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表现较好。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2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钟小波,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川10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4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01刑更2246号和(2021)川01刑更4447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7月11日。
罪犯钟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2分,技能考试:8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详见裁定书)。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周文进,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5)内中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文进,吴晓燕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6121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川10刑终6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周文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500元。宣判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川刑再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上诉人周文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1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0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9月30日止
罪犯周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思想考试:95分,技能考试:94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追缴违法所得均已执行(详见裁定书)。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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