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4号
罪犯曹智刚,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七监区服刑。
199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智刚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66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曹智刚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3日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曹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701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智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陈浩,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0116刑初第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9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陈凯,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0108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5月8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0.5万元以及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执行10501元,出具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执行且有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达瓦绒波,男,1990年3月4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双流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达瓦绒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6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2020年11月3日分别作出(2018)川01刑更3327号和(2020)川01刑更529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罪犯达瓦绒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94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950元,出具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达瓦绒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执行且有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达瓦绒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1号
罪犯邓杰,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七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杰犯运输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5日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云刑更1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邓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601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黄青铁,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川0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川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15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青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100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青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青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复生,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七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复生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13日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复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获得2020、2021年监狱劳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607元,附有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复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李平,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8)川0191刑初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川01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5月8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100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国领,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川101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3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国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90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3万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双流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民事赔偿1158012元,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20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2020年7月20日分别作出(2018)川01刑更3404号和(2020)川01刑更29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
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减刑以后,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民事赔偿人民币1158012元已执行5700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刘沛宇,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川0116刑初第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沛宇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沛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执行106446.5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沛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沛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刘宇,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7)川01刑初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4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01刑更32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特别是减刑以后,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6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罗朝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0114刑初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朝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送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罗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投入改造以来,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并能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改造中无违规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改造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积极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方面,该犯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认真完成作业,各次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上半年考试成绩为: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100分。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罗远春,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川01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远春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川01刑终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2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0日止。
罪犯罗远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6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执行400元,出具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罗远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远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洛绒登巴,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09年7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3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川019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绒登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4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2021年1月22日分别作出(2019)川01刑更1201号和(2021)川01刑更65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6日止。
罪犯洛绒登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在劳动上,该犯虽然因为身患胸腔塌陷、胸膜粘连、高血压、帕金森等多种疾病未参加车间劳动,但还是积极主动参加监内卫生劳动,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该犯所在押室为老弱病残押室,安排该犯参与押室内轮流夜班执勤,监控夜间同押其他老弱病残罪犯情况,在其值班期间未出现意外纰漏,协助民警维护了监区正常的改造秩序。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4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洛绒登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洛绒登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号
罪犯马洪青,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七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8日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云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马洪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在2019年7月25日受警告处罚一次,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10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800元,附有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毒犯罪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洪青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蒲呈德,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川0116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呈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23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蒲呈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82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2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蒲呈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呈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5号
罪犯秦龙翔,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七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云05刑执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龙翔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9日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秦龙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本考核期内,该犯2019年8月记过处罚1次(扣600分),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9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保质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三课”学习认真,在改造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龙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宋树明,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1988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0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7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1年5月27日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4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2020)川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249.4元。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9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宋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4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249.4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宋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树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王国富,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01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川01刑终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01刑更3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
罪犯王国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在劳动方面,由于该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但该犯还是积极主动向医院申请参加力所能及的临时劳动改造,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2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王骏,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06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川0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川刑终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3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01刑更3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
罪犯王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100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王龙,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川01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做出(2020)川01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在生产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对下达的任务能按时完成。作为特岗罪犯,该犯严格落实生活卫生安全制度,每天对厨房所有器用具,特殊设备进行日常安检,掌握各设备性能状态,保证设备的完好使用。协助民警做好生活物资的验收工作,认真检查生活物资的色泽、外形、鲜嫩和质感等要素是否符合监狱的要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积极协助监区民警完成好入库蔬菜的农残检测工作,保证了监区食品加工制作和配送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100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已执行2301元,附有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王志贵,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川01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5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1年8月30日分别作出(2020)川01刑更78号和(2021)川01刑更320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18日止。
罪犯王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6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鲜通友,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川0107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通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做出(2019)川01刑终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5月8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鲜通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
综上所述,罪犯鲜通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通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鲜宗成,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彭州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宗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返还原告人黄昌凤等人办理社保款共计人民币64.7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2019年3月26日、2021年1月22日分别作出(2017)川01刑更246号、(2019)川01刑更1200号、(2021)川01刑更66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止。
罪犯鲜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4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5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元以及返还原告人黄昌凤等人办理社保款共计人民币64.7万元已执行2500元,出具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鲜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宗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向海阳,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四川颐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海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万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川01刑终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7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川01刑更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9日止。
罪犯向海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该犯虽然年龄偏大,身体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服从监区安排,积极参加车间劳动改造,且劳动态度端正,遵守车间管理制度,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8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7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追缴117万元已执行1061元。
综上所述,罪犯向海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执行且无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海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肖成学,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川101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成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01刑更3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
罪犯肖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6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颜怀国,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0年1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川0116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怀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颜怀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虽然年龄较大,还是主动参加车间劳动。在劳动中,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6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继续追缴被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退赔被害人均未执行,附有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颜怀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再扣减一个月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怀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杨瑞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云06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瑞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9日送云南省邵通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1日转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瑞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在劳动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对下达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在配餐操作劳动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5650元,出具困难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杨瑞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瑞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易九志,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川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九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做出(2020)川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易九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在劳动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对下达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在配餐操作劳动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4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追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10201元。
综上所述,罪犯易九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执行且无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九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川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西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余帆,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川0106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做出(2020)川01刑终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余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上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身份,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注重个人行为修养,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矫正自己的恶习,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表现较好。
劳动方面,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学习,遵守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教育方面,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经考试,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6分,考试成绩合格。
本次考核期内,截止2022年9月,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的表扬3次,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余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西监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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