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2号
罪犯余波,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邻水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余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余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川16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于2016年5月4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17刑更3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余波应于2026年6月7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3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余波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毒罪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波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3号
罪犯黄祖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制造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6日以(2011)达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本案缴获扣押的毒品,制造、贩卖毒品的工具,各被告人进行毒品犯罪所获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黄祖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4)川刑终第7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刑,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于2019年4月10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川17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黄祖辉应于2024年9月15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祖辉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祖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辉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唐纯建,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2021)川17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赃款16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纯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于2021年9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唐纯建应于2023年7月8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纯建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纯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纯建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刘和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川178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和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和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和俊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于2019年1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罪犯刘和俊应于2026年1月27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配餐中心炊事员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三万元,已履行3000元;提交了缓交申请,月均消费209.56元,消费卡余额3.89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和俊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和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全部执行,狱内消费较高,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和俊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幸裕智,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2021)川17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川17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于2021年10月2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幸裕智应于2024年4月27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装卸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500000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幸裕智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幸裕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幸裕智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张豪,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非法邮寄弹药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川17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予以没收,对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豪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于2016年12月20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17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1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张豪应于2026年7月2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配餐中心炊事员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豪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豪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虞游,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7)川19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虞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责令虞游等多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22800元,追缴虞游等八名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202041.76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虞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川19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于2017年9月19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川17刑更1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3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虞游应于2023年9月22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配餐中心炊事员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5000元,责令虞游等多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22800元,追缴虞游等八名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202041.76元;罚金已执行43000元,退赔及赃款均未执行,提交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77.84元,消费卡余额735.36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虞游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虞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退赔及赃款均未执行,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游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9号
罪犯赵雪松,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0)川172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银行卡及现金3256元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押的款物,查明属于供犯罪所用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未追缴完毕的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1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于2021年8月1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赵雪松应于2023年9月26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配餐中心炊事员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5万元已履行,共同违法所得已没收。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雪松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雪松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程平,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2021)川17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程平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全部赃款上缴国库,对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的财物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程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于2021年9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程平应于2023年6月18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个人违法所得已退缴。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程平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平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蒋亮,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9日被达州市达川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2021)川1703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亮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于2021年8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蒋亮应于2023年12月8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身体健康状况:健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蒋亮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蒋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亮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20号
罪犯谭凡秋,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以(2019)川1703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被告人谭凡秋及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川17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于2020年10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谭凡秋应于2029年2月26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执行(裁定书注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谭凡秋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凡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恶首要分子,依法应当从严;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凡秋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赖相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以(2021)川16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赖相港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21年8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赖相港应于2024年3月2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均已执行(判决书注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赖相港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赖相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相港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邱创,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建筑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川16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被告人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16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于2016年10月1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川17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川17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邱创应于2025年5月6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从事监区巡夜岗位,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邱创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邱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创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81号
罪犯伍吕,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原居住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伍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并判处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于2015年12月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川17刑更2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川17刑更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罪犯伍吕应于2025年10月13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从事监区巡夜岗位,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无违规违纪行为。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未执行,提交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46.11元,消费卡余额177.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伍吕共计获得表扬4个,2020年度监狱劳积,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伍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吕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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