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监狱2023第2批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彭志,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2018)川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彭志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于2019年1月8日送入广元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因发现其漏罪,于2020年6月13日押回重审。2020年9月2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9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彭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川09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该犯于2021年1月8日送回广元监狱继续执行刑罚,于2021年3月16日调入达州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彭志应于2024年4月16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直接生产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彭志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彭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黑犯罪,依法应当从严;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志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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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欧金,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抢劫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川19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川19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于2018年4月4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川17刑更1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欧金应于2024年5月22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欧金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欧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金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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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袁中元,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以(2020)川17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川17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于2021年11月25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袁中元应于2023年8月11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监狱装卸队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袁中元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中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中元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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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吴洪奎,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以(2021)川17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洪奎违法所得。被告人吴洪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该犯于2021年11月25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吴洪奎应于2024年6月29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洪奎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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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王钰钦,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以(2017)川19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告人王钰钦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该犯于2017年12月1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川17刑更4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王钰钦应于2027年11月23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缴纳,退赔未执行,提交缓交申请。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钰钦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钰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从严,财产刑未全部执行,狱内消费较高,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钰钦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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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蔡凯文,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非法买卖弹药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川17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予以没收,对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蔡凯文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止。于2016年12月2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17刑更3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川17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蔡凯文应于2027年6月9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直接生产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蔡凯文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蔡凯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凯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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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桂成富,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川17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桂成富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于2021年3月16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桂成富应于2027年3月12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桂成富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桂成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成富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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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任长桂,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2日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以(2019)川19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任长桂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于2019年7月24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川17刑更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任长桂应于2025年8月28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为监内勤杂,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长桂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长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长桂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王兴六,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以(2018)川1702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兴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154元。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原告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华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川17刑终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川1702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兴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16.3元。该犯于2019年11月1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王兴六应于2027年5月25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后勤辅助工种,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民事赔偿9116.3元,未执行,提交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兴六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六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彭庆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以(2020)川17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100900元。被告人彭庆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于2020年8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车间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提交无履行能力证明,已缴纳罚金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彭庆明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彭庆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执行,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明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勋,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川19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张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于2021年12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该犯应于2024年7月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理线工种,在劳动改造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怕苦, 不怕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缴纳收据。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勋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勋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5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赵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川19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与同案犯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赵昊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于2020年12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车间辅助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昊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昊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洪锡武,别名“洪佳武、撇娃子”,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建筑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以(2020)川19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洪锡武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19刑终1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于2020年11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洪锡武应于2023年10月1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洪锡武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洪锡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犯罪情节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锡武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6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李春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商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逃税罪,经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2019)川17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应纳税款9601153元。被告人李春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该犯于2020年4月2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李春辉应于2024年1月9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在巡夜员岗位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已执行1万元,提交缓交证明,月均消费114.91元,账户余额518.56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春辉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执行完,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辉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邱自成,别名“邱娃子”,男,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以(2020)川19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邱自成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19刑终1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于2020年11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邱自成应于2024年3月11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邱自成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邱自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自成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达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王小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同心街8号。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9)川16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小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于2019年7月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川17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罪犯王小军应于2024年6月21日刑满。

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在巡夜员岗位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小军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监狱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军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7日  



四川省达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 川达狱减字第92 号

罪犯叶林,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以(2019)川19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350000,继续追缴两被告人非法所得371228元。被告人叶林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19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于2020年11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叶林应于2030年10月28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现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注重安全,讲求质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350000,继续追缴两被告人非法所得371228元,已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注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叶林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林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监狱

 2023年5月16日



1\罪犯叶林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1\罪犯唐登虎报请减刑建议书 .doc

1\罪犯庞佑平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1\罪犯李小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doc

1\罪犯洪锡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1\罪犯瞿青松报请减刑建议书  .doc

1\罪犯罗兆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1\罪犯赵昌林报请减刑建议书 .doc

1\罪犯邱自成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何仕超.docx

2\夏永龙.docx

2\尹海明.docx

2\张勋.docx

2\张孝松.docx

2\彭仁巧.docx

2\李达.docx

2\甘海龙.docx

2\胡伟.docx

2\董炯宏.docx

2\赵学鹏.docx

2\郭超林.docx

2\黄学勇.docx

3\丁有红.docx

3\于忠斌.docx

3\何一臻.docx

3\何路海.docx

3\吴小峰.docx

3\张晓欢.docx

3\张江.docx

3\张金杵.docx

3\彭川东.docx

3\李鑫.docx

3\杜启林.docx

3\杨永智.docx

3\熊淼.docx

3\王乾.docx

3\王帅.docx

3\程夼.docx

3\许军.docx

3\谢进.docx

3\贺光于.docx

3\陈晓锋.docx

4\任文利.docx

4\任继红.docx

4\何伟.docx

4\何松鹤.docx

4\刘顺利.docx

4\占志群.docx

4\张彬.docx

4\彭庆明.docx

4\易思力.docx

4\李阳海.docx

4\梁军峰.docx

4\汤嘉文.docx

4\沈攀.docx

4\王爽.docx

4\王雷.docx

4\苟红元.docx

4\袁晳宸.docx

4\赵昊.docx

5\罪犯李春辉建议书.doc

5\罪犯王小军建议书.docx

5\罪犯王焕波建议书.doc

7\1.罪犯彭志建议书.doc

7\2.罪犯欧金建议书.doc

7\3.罪犯袁中元建议书 .doc

7\4.罪犯吴洪奎建议书 .doc

7\5.罪犯王钰钦建议书 .doc

7\6.罪犯蔡凯文建议书 .doc

7\7.罪犯桂成富建议书 .doc

7\8.罪犯任长桂建议书.doc

7\9.罪犯王兴六建议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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