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监狱2022第4批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阿三,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川3325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以(2019)川3325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撤销(2016)川3325刑初4号判决书宣告缓刑三年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阿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于2019年5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33刑更2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考核期内有1次欠劳动定额任务情况,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阿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敖华军,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2020)川33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敖华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于2021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考核期内有1次欠劳动定额任务情况,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敖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华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白马,男,1965年08月08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六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2011年5月6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川33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20300元。被告人白马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于2020年04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在原监区岗位有1次欠产的情况。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退赔人民币203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白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纠集者,应参照“16司法解释”从严罪犯执行。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白玛欧珠,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僧侣。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窝藏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33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白玛欧珠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2021)川33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白玛欧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玛欧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登巴,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以(2021)川33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登巴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登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登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郭依极,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6日被康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4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贪污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以(2020)川33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郭依极未提出上诉,但其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川33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于2021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3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有2次欠产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依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依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甲热扎西,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0)川33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甲热扎西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甲热扎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甲热扎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辽波,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1)川3333刑初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辽波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辽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欧州,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藏族,小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4日以(2021)川333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欧州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该犯在考核期内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经民警教育后能积极改正。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欧州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欧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州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四郎刀登,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藏族,不识字,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川3337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四郎刀登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于2020年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33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5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有2次欠产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四郎刀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四郎刀登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松吉青志,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2020)川3329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松吉青志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2020)川33刑终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松吉青志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于2020年7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松吉青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松吉青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土比,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川333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土比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土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土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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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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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汪修,男,1964年7月7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川33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汪修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于2020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有3次欠产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汪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修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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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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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王瑞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职业: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2021)川3338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60000元。被告人王瑞杰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于2021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6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1个表扬余395.1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瑞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杰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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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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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吴机,男,1981年08月19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六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日以(2019)川3332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于2019年1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9月27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33刑更337号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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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吴明俊(曾用名吴良俊),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酒店经理。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职务侵占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以(2021)川33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234561.04元。被告人吴明俊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于2021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退赔人民币234561.04元,未执行;有九龙县乃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该犯考核期内共消费合计1459.70元,近一年狱内消费合计1459.70元,账户可用余额321.3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1个表扬余349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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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雄秋曲批,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藏族,识少量藏文,捕前职业:农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以(2021)川3330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被告人雄秋曲批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雄秋曲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雄秋曲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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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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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杨品军,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以(2018)川332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28219.89元。被告人杨品军未提出上诉,同案犯及原审原告人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以(2019)川33刑终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于2019年5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33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28219.89元,已执行个人部分共计人民币32055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品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益泽,男,1952年2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弹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1)川33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益泽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该犯为老年罪犯。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益泽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益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益泽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泽丹降措(曾用名洛绒巴登),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窝藏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以(2021)川33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泽丹降措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于2021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1个表扬余323.5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丹降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泽丹降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扎西达吉,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康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扎西达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于2014年10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33刑更5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9年1月12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33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3月11日以(2021)川33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扎西达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西达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扎西邓珠,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江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0)川33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扎西邓珠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遵守监规纪律。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扎西邓珠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扎西邓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西邓珠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张小君,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川33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被告人张小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得江,男,1988年6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2020)川333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得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于2020年1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偶有违规欠产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监区、监狱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得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克珠达吉,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以(2020)川332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克珠达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于2020年1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偶有违规欠产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克珠达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态度,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监区、监狱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克珠达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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