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监狱2023第1批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哥白,男,1971年4月8日出生,藏族,识藏文,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2018)川33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哥白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以(2019)川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于2019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考核期内有1次欠劳动定额任务情况,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哥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端正态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哥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99号

罪犯布卓,男,1981年02月03日出生,藏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捕前职业:无业,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抢劫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以(2018)川33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8905元。被告人布卓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06月17日起至2029年12月16日止。于2018年09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07月23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33刑更148号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06月17日起至2029年0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8905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布卓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卓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高绒罗布,男,1984年10月04日出生,藏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以(2020)川3326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高绒罗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05月16日起至2029年05月15日止。于2020年09月0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经民警教育后,能端正态度,积极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清洁员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绒罗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绒罗布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根秋丹真,男,1985年05月31日出生,藏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4日以(2012)甘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根秋丹真未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7日作出(2012)川刑复字第822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根秋丹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于2012年10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0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6月1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更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43年6月18日止;2020年11月19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33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06月19日起至2042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原监区有2次扣分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监护员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根秋丹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根秋丹真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海宗贵,男,1967年04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宁夏自治区同心县,捕前职业:无业,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1994年05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7月18日以(2008)甘中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海宗贵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海宗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止,于2009年03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1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06月2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6月26日止;2016年01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33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06月22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33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1月19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33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06月27日起至2029年0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海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海宗贵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吉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6)川3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吉村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以(2016)川刑核69728395号刑事裁定核准了罪犯吉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于2017年9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9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8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无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该犯在考核期内有5次轻微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有3次欠产的情况。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甲措,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抢劫,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33刑初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甲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8)川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一、维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刑初9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涉案财物中已追回的两颗珊瑚珠发还被害人普珍,未追回的两颗珊瑚珠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非军用、非制式手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刑初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降拥桑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降拥桑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甲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甲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起刑日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于2019年8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3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有2次欠产情况,经民警教育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追缴两颗珊瑚珠已执行,狱内收支情况:减刑间隔期内共收到汇款4000元;近一年消费2998元,其中电话费400元;卡内余额为A账户余额4281.52元,B账户余额83.47元,储备金账户余额1202.74元,社会责任金余额801.82元,账户总余额6369.55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甲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甲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兰友刚,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捕前职业:村支部书记,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非法买卖弹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6日以(2020)川33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兰友刚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09月16日起至2024年09月15日止。于2020年09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监护员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兰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2022年3月1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友刚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鲁绒彭措,男,2000年03月12日出生,藏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捕前职业:牧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3日以(2021)川33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鲁绒彭措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01月21日起至2025年04月19日止。于2021年08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鲁绒彭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绒彭措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尼玛,男,1990年03月01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捕前职业:四川省新龙县尤拉西乡政府工勤人员,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以(2020)川3329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尼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09日起至2027年04月08日止。于2020年09月2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扣分情况,后经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够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监护员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尼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2022年3月1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川甘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牛麦,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炉霍县县委专职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2020)川33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牛麦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刑核2751550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于2021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有1次一般性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死缓考验期内有1次欠劳动定额任务情况,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未发生犯罪行为,或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综上所述,罪犯牛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现死缓考验期已届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牛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2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98号

罪犯若乃,男,1969年10月0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捕前职业:僧侣,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

    历次前科:无。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1)甘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若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于2012年05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2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甘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6年11月08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33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09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33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08月28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33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01日起至2024年0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但该犯考核期内在原监区有1次未履行互监规定导致教育改造分扣分的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在我监区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从事网线加工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但该犯考核期内在原监区有9次欠产情况和1次消极怠工导致劳动改造分扣分的情况。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若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若乃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81号

罪犯石青别别,男,1965年6月5日出生,藏族,不识字,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以(2021)川3337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石青别别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于2021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石青别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青别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88号

罪犯益珍贡布,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1日以(2020)川3332刑初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益珍贡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于2020年1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该犯在考核期内有2次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益珍贡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益珍贡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7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张远平,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捕前职业: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甘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897.5元。被告人张远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川刑终2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无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于2016年1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0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42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该犯在考核期内有3次轻微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在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电子线圈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有2次未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民事赔偿人民币20897.5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9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号

罪犯阿布,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川3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阿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于2018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3刑更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后勤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阿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9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特布罗,男,1962年5月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以(2021)川33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特布罗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于2021年12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1个余499.6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特布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特布罗予以减刑  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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