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所昂仁青,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以(2021)川33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所昂仁青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所昂仁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所昂仁青予以减刑 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谭勇,别名:无,男,200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川33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勇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头让,男,别名:无,1987年5月1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以(2021)川333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头让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头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头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翁通,男,1973年4月9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塘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以(2021)川333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翁通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于2021年12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翁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翁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西莫,男,2000年12月16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以(2021)川3326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被告人西莫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西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西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西饶,别名:无,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以(2021)川33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西饶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西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西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杨炳发,别名:无,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1)川33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杨炳发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炳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炳发予以减刑 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杨昌军,别名:无,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康定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昌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3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2019年5月22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3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2021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3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虽有1次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但在经过民警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系九类从严,依法应当从严把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军予以减刑 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杨洋,别名:无,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藏族,大学文化,捕前职业:康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科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塘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贪污、受贿罪,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甘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元,已追缴人民币410198.9元,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人民币201217.94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11000元。被告人杨洋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于2014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0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2019年8月26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3刑更2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2021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3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元,追缴人民币410198.9元,已执行。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人民币201217.94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11000元。已终结执行,由杨洋母亲每年从退休金中拿出叁万元来归还。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则仁扎西,男,别名:无,1989年3月9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以(2022)川332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则仁扎西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于2022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1个余365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则仁扎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则仁扎西予以减刑 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泽波,男,1999年3月2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白玉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以(2022)川333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泽波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于2022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1个余388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泽波予以减刑 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四川省甘孜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川甘监减字第 号
罪犯扎西尼玛,男,别名:无,1985年3月7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以(2022)川332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扎西尼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于2022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积极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走积极改造的道路,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认罪悔罪的决心,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该犯能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从事生产岗位,在平时改造中,该犯坚守岗位,服从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无。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1个余370分。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扎西尼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能端正劳动态度,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西尼玛予以减刑 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监狱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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