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王山监狱2023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2023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 汉狱减建字第126号

罪犯范玉平,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六监区服刑。

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川15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范玉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于2021年4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有悔改之意,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接受民警的教育管理,考核期内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

在“三课”学习时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特别是懂得合理运用所学知识,将思想教育所学内容与自身犯罪根源结合在一起,将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与自身技能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生存结合在一起。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自我剖析、不断地促进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100分,技术成绩80分。同时该犯还经常向民警作思想汇报,有效地促进了自己的日常改造。

在劳动中,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工种,能够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范玉平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范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玉平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2023年5月23日









附:罪犯范玉平减刑材料  卷。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 汉狱减建字第148号

罪犯曾修山,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川15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曾修山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19年9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有悔改之意,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接受民警的教育管理,考核期内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

在“三课”学习时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特别是懂得合理运用所学知识,将思想教育所学内容与自身犯罪根源结合在一起,将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与自身技能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生存结合在一起。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自我剖析、不断地促进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2.4分,技术成绩77分。同时该犯还经常向民警作思想汇报,有效地促进了自己的日常改造。

在劳动中,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工种,能够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曾修山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曾修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修山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2023年5月23日













附:罪犯曾修山减刑材料  卷。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汉狱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唐晓熊,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2020)川150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唐晓熊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于2021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有悔改之意,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接受民警的教育管理,考核期内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

在“三课”学习时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特别是懂得合理运用所学知识,将思想教育所学内容与自身犯罪根源结合在一起,将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与自身技能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生存结合在一起。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自我剖析、不断地促进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 2022年下半年罪犯思想教育考试89.2分,语文95.2分,数学94.0分,技术教育成绩90.0分。同时该犯还经常主动向民警作思想汇报,有效地促进了自己的日常改造。

在劳动中,该犯从事操作工工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晓熊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晓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晓熊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2023年5月23日




附:罪犯唐晓熊减刑材料  卷。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汉狱减建字第183号

罪犯熊忠文,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以(2019)川152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熊忠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川15刑终3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于2019年9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应于2025年7月1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有悔改之意,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接受民警的教育管理。

在“三课”学习时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特别是懂得合理运用所学知识,将思想教育所学内容与自身犯罪根源结合在一起,将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与自身技能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生存结合在一起。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自我剖析、不断地促进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2022年下半年罪犯思想教育考试89.2分,语文90.4分,数学96.4分,技术教育成绩69.0分。同时该犯还经常主动向民警作思想汇报,有效地促进了自己的日常改造。

在劳动中,该犯从事操作工工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罚金15000元,已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熊忠文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熊忠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忠文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2023年5月23日



附:罪犯熊忠文减刑材料  卷。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2023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1罪犯杨陈报请减刑建议书

2罪犯吴翌涛报请减刑建议书

3罪犯杨帮松报请减刑建议书

4罪犯郑文玉报请减刑建议书

5罪犯申钱江报请减刑建议书

6罪犯曾光荣报请减刑建议书

7罪犯张钱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8罪犯徐杰报请减刑建议书

9罪犯陈建甫报请减刑建议书

10罪犯郭文杰报请减刑建议书

11罪犯杨廷从报请减刑建议书

12罪犯杨大兵报请减刑建议书

13罪犯黄成祖报请减刑建议书

14罪犯阿别王杰报请减刑建议书

15罪犯张伟报请减刑建议书

16罪犯李凡波报请减刑建议书

17罪犯宋岸航报请减刑建议书

18罪犯张洪报请减刑建议书

19罪犯彭刚报请减刑建议书

20罪犯范玉平报请减刑建议书

21罪犯龚绍宣报请减刑建议书

22罪犯孙怀江报请减刑建议书

23罪犯王大才报请减刑建议书

24罪犯余伯江报请减刑建议书

25罪犯周业辉报请减刑建议书

26罪犯段思其报请减刑建议书

27罪犯张艮方报请减刑建议书

28罪犯孙会桥报请减刑建议书

29罪犯张云聪报请减刑建议书

30罪犯杨正龙报请减刑建议书

31罪犯程俊男报请减刑建议书

32罪犯李平报请减刑建议书

33罪犯陈科烨报请减刑建议书

34罪犯李培生报请减刑建议书

35罪犯李宁洁报请减刑建议书

36罪犯李忠报请减刑建议书

37罪犯邓拥军报请减刑建议书

38罪犯罗怀超报请减刑建议书

39罪犯陈皇身报请减刑建议书

40罪犯李云报请减刑建议书

41罪犯周劼报请减刑建议书

42罪犯曾修山报请减刑建议书

43罪犯张治谊报请减刑建议书

44罪犯刘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45罪犯丁赞阳报请减刑建议书

46罪犯吴吕奎报请减刑建议书

47罪犯赵秀超报请减刑建议书

48罪犯曾诗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49罪犯凌义报请减刑建议书

50罪犯刘国鸿报请减刑建议书

51罪犯洪讯达报请减刑建议书

52罪犯黄龙报请减刑建议书

53罪犯严光伦报请减刑建议书

54罪犯王伦刚报请减刑建议书

55罪犯姚天金报请减刑建议书

56罪犯赖宇报请减刑建议书

57罪犯余建报请减刑建议书

58罪犯骆光绪报请减刑建议书

59罪犯彭吉平报请减刑建议书

60罪犯李其明报请减刑建议书

61罪犯林强报请减刑建议书

62罪犯徐文祥报请减刑建议书

63罪犯何俊成报请减刑建议书

64罪犯伍强报请减刑建议书

65罪犯罗吉鑫报请减刑建议书

66罪犯陶廷雨报请减刑建议书

67罪犯陈义报请减刑建议书

68罪犯李文科报请减刑建议书

69罪犯郭哄报请减刑建议书

70罪犯王玉强报请减刑建议书

71罪犯李加云报请减刑建议书

72罪犯舒浩报请减刑建议书

73罪犯严永其报请减刑建议书

74罪犯唐晓熊提请减刑建议书

75罪犯李加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76罪犯林莉报请减刑建议书

77罪犯熊忠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78罪犯胡云康报请减刑建议书

79罪犯池福春报请减刑建议书

80罪犯黄万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81罪犯任正杰报请减刑建议书

82罪犯马俊报请减刑建议书

83罪犯刘永红报请减刑建议书

84罪犯王兴虎报请减刑建议书

85罪犯蔺以坤报请减刑建议书

86罪犯莫尚洪报请减刑建议书

87罪犯严伟报请减刑建议书

88罪犯李润东报请减刑建议书

89罪犯陈林报请减刑建议书

90罪犯熊仕霖报请减刑建议书

91罪犯张辉报请减刑建议书

92罪犯强林报请减刑建议书

93罪犯何模中报请减刑建议书

94罪犯何模华报请减刑建议书

95罪犯李重云报请减刑建议书

96罪犯白明川报请减刑建议书

97罪犯王义报请减刑建议书

98罪犯肖勇报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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