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提请建议 |
彭圣耀 | 8个月 |
蒋焕云 | 5个月 |
牟长松 | 7个月 |
胡传望 | 8个月 |
曾勋 | 7个月 |
刘国华 | 7个月 |
陈明 | 8个月 |
王平 | 9个月 |
张杰 | 7个月 |
吕荣华 | 8个月 |
辜利平 | 8个月 |
魏德强 | 2个月 |
易中金 | 8个月 |
刘松 | 7个月 |
黄小龙 | 8个月 |
蔡兴涛 | 7个月 |
张进 | 6个月 |
赵凯 | 8个月 |
李平生 | 6个月 |
张炎宏 | 6个月 |
任万刚 | 4个月 |
陈德远 | 7个月 |
胡方权 | 7个月 |
常文杰 | 8个月 |
王树彪 | 8个月 |
欧炽斌 | 7个月 |
李华华 | 7个月 |
李运杰 | 7个月 |
赵楷 | 7个月 |
邱孝彬 | 3个月 |
柯冠华 | 6个月 |
陈长明 | 7个月 |
陈雨 | 7个月 |
胡超 | 5个月 |
李静 | 5个月 |
李绍林 | 5个月 |
李强彬 | 7个月 |
陈强 | 5个月 |
钟雨 | 7个月 |
雷明豪 | 6个月 |
朱磊 | 6个月 |
张继 | 3个月 |
向东 | 3个月 |
刘现军 | 3个月 |
李龙飞 | 7个月 |
田睿 | 7个月 |
先洪志 | 8个月 |
张泽华 | 8个月 |
赵嘉辉 | 6个月 |
徐志维 | 8个月 |
钱正 | 8个月 |
阿罗拉关 | 7个月 |
廖海华 | 8个月 |
邓振舜 | 4个月 |
李勇 | 6个月 |
邹大超 | 7个月 |
黄海波 | 6个月 |
胡小兵 | 6个月 |
宋兵 | 7个月 |
罗肖 | 5个月 |
杨林 | 5个月 |
黄勇军 | 7个月 |
刘勇 | 6个月 |
何恩清 | 4个月 |
李茂生 | 5个月 |
杨勇 | 5个月 |
罗仕杰 | 8个月 |
钟远楷 | 8个月 |
邓志林 | 8个月 |
李才良 | 7个月 |
姚成远 | 8个月 |
何光军 | 8个月 |
张小刚 | 8个月 |
杨洪林 | 8个月 |
李翊豪 | 8个月 |
梁英 | 8个月 |
胡建国 | 4个月 |
费昌全 | 7个月 |
熊永洪 | 5个月 |
税宇 | 8个月 |
黄亚辉 | 7个月 |
廖敏 | 8个月 |
彭浩 | 6个月 |
刘琳 | 7个月 |
吴刚 | 6个月 |
苏忠明 | 6个月 |
杨骁 | 7个月 |
周强 | 7个月 |
潘江华 | 6个月 |
陈奇虎 | 6个月 |
王洪勇 | 5个月 |
刘光银 | 6个月 |
邹松 | 3个月 |
王涛 | 7个月 |
姜泽彬 | 7个月 |
黄诚 | 5个月 |
范继云 | 7个月 |
肖延利 | 5个月 |
张宏伟 | 4个月 |
钟国富 | 7个月 |
宋伟 | 7个月 |
王海南 | 7个月 |
夏益平 | 7个月 |
李世宽 | 7个月 |
敬洪斌 | 2个月 |
陈文全 | 7个月 |
王洪军 | 7个月 |
税成浩 | 8个月 |
刘贵华 | 8个月 |
杨加银 | 6个月 |
周谕 | 8个月 |
邓世国 | 6个月 |
周代华 | 4个月 |
吴仕华 | 5个月 |
彭孝明 | 5个月 |
张云德 | 7个月 |
杨作宣 | 5个月 |
宋刚 | 4个月 |
阿罗古叶 | 6个月 |
王辽 | 7个月 |
胡国平 | 7个月 |
杨勇 | 7个月 |
陈星宇 | 7个月 |
蓝进强 | 7个月 |
彭明兴 | 8个月 |
熊转辉 | 7个月 |
张泽海 | 7个月 |
孙钊 | 8个月 |
周权 | 7个月 |
宋学军 | 8个月 |
任政 | 7个月 |
李凯 | 6个月 |
刘先智 | 8个月 |
汪华泰 | 7个月 |
吴涛 | 7个月 |
沈涛 | 7个月 |
张文锐 | 6个月 |
张兵 | 4个月 |
王毅 | 7个月 |
张锦鸿 | 5个月 |
邓琳耀 | 8个月 |
蒋晓李阳 | 7个月 |
龚仕强 | 1个月 |
黄帅奇 | 8个月 |
赵世海 | 6个月 |
张炎武 | 6个月 |
龙寿强 | 7个月 |
周磊 | 8个月 |
杨尚奇 | 7个月 |
李信平 | 6个月 |
车事阳 | 5个月 |
薛庆宾 | 4个月 |
张顺 | 6个月 |
郑自容 | 7个月 |
赵钢 | 5个月 |
卢扬 | 3个月 |
李世 | 8个月 |
罗强 | 7个月 |
张金华 | 1个月 |
费明远 | 6个月 |
张民职 | 7个月 |
钟永年 | 7个月 |
邓开 | 7个月 |
胡陈烜子 | 5个月 |
钟关健 | 7个月 |
伍鹏 | 8个月 |
吴勇 | 7个月 |
税波满 | 1个月 |
范佳伟 | 7个月 |
甲央让俄 | 7个月 |
熊春弟 | 7个月 |
金光树 | 5个月 |
刘俊宏 | 7个月 |
颜为康 | 6个月 |
黄晓强 | 7个月 |
饶怀源 | 5个月 |
刘鹏 | 5个月 |
洪代川 | 6个月 |
王伟 | 9个月 |
陈洪亮 | 7个月 |
岑明水 | 8个月 |
程勇 | 3个月 |
徐玉昌 | 8个月 |
黄志为 | 7个月 |
文路远 | 3个月 |
朱文平 | 6个月 |
陈敬左 | 6个月 |
付永发 | 2个月 |
熊茂祥 | 6个月 |
何学平 | 7个月 |
蒋光耀 | 7个月 |
张梦维 | 7个月 |
高成 | 6个月 |
李金凤 | 5个月 |
唐义平 | 7个月 |
代成东 | 5个月 |
刘清泉 | 3个月 |
李强 | 1个月 |
王光会 | 7个月 |
邵洪磊 | 4个月 |
吉拉史长 | 8个月 |
王录全 | 8个月 |
李广 | 8个月 |
罗强 | 7个月 |
李全 | 7个月 |
项付云 | 7个月 |
尔支共神 | 7个月 |
立坐尼克 | 8个月 |
王永发 | 8个月 |
汤勇 | 8个月 |
赖勇 | 4个月 |
兰云雄 | 7个月 |
王仕为 | 7个月 |
李官政 | 7个月 |
谢明金 | 8个月 |
陈志全 | 7个月 |
胡文彬 | 8个月 |
白童遥 | 7个月 |
冯聪 | 8个月 |
熊安才 | 7个月 |
夏跃洪 | 7个月 |
阳志 | 8个月 |
张军 | 8个月 |
王少东 | 8个月 |
陈宣洪 | 6个月 |
毛虎 | 7个月 |
廖国尔 | 6个月 |
陈宏科 | 6个月 |
杜江宏 | 7个月 |
王闯 | 7个月 |
李希平 | 7个月 |
李智 | 6个月 |
封永波 | 5个月 |
马可 | 6个月 |
刘成 | 2个月 |
刘涛 | 7个月 |
唐成国 | 6个月 |
陈贵 | 6个月 |
车磊 | 6个月 |
胡国明 | 3个月 |
练日波 | 5个月 |
郭江 | 7个月 |
汪体福 | 7个月 |
雍治华 | 7个月 |
余林 | 7个月 |
谢小军 | 7个月 |
唐俊 | 7个月 |
杨刚 | 7个月 |
魏仕伟 | 7个月 |
向程 | 7个月 |
易龙 | 5个月 |
孟小飞 | 5个月 |
刘江 | 7个月 |
刘宇 | 2个月 |
黄兴刚 | 7个月 |
杨本兴 | 3个月 |
杨登全 | 7个月 |
敖东升 | 2个月 |
张杰 | 7个月 |
蓝勇平 | 5个月 |
廖军 | 6个月 |
夏果 | 7个月 |
钟雪波 | 7个月 |
任荣森 | 8个月 |
刘开林 | 7个月 |
曾镇 | 5个月 |
戴恒勋 | 6个月 |
代小华 | 6个月 |
罗旋 | 4个月 |
曾文辉 | 5个月 |
付相华 | 3个月 |
丁科 | 7个月 |
卢子强 | 5个月 |
王化钊 | 5个月 |
杜建有 | 假释 |
徐廷胜 | 假释 |
邓强 | 假释 |
周利锋 | 假释 |
假释建议书\周利锋.docx
假释建议书\徐廷胜.docx
假释建议书\杜建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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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任万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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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伍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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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何恩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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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向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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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李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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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李希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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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李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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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熊转辉.docx
减刑建议书\牟长松.docx
减刑建议书\王仕为.docx
减刑建议书\王伟.docx
减刑建议书\王光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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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王树彪.docx
减刑建议书\王毅.docx
减刑建议书\王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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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程勇 .docx
减刑建议书\税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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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税波满.docx
减刑建议书\立坐尼克.docx
减刑建议书\练日波.docx
减刑建议书\罗仕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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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罗旋.docx
减刑建议书\罗肖.docx
减刑建议书\肖延利.docx
减刑建议书\胡传望.docx
减刑建议书\胡国平.docx
减刑建议书\胡国明.docx
减刑建议书\胡小兵.docx
减刑建议书\胡建国.docx
减刑建议书\胡文彬.docx
减刑建议书\胡方权.docx
减刑建议书\胡超.docx
减刑建议书\胡陈烜子.docx
减刑建议书\苏忠明.docx
减刑建议书\范佳伟.docx
减刑建议书\范继云.docx
减刑建议书\蒋光耀.docx
减刑建议书\蒋晓李阳.docx
减刑建议书\蒋焕云.docx
减刑建议书\蓝勇平.docx
减刑建议书\蓝进强.docx
减刑建议书\蔡兴涛.docx
减刑建议书\薛庆宾.docx
减刑建议书\谢小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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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费昌全.docx
减刑建议书\费明远.docx
减刑建议书\赖勇.docx
减刑建议书\赵世海.docx
减刑建议书\赵凯.docx
减刑建议书\赵嘉辉.docx
减刑建议书\赵楷.docx
减刑建议书\赵钢.docx
减刑建议书\车事阳.docx
减刑建议书\车磊.docx
减刑建议书\辜利平.docx
减刑建议书\邓世国.docx
减刑建议书\邓开.docx
减刑建议书\邓志林.docx
减刑建议书\邓振舜.docx
减刑建议书\邓琳耀.docx
减刑建议书\邱孝彬.docx
减刑建议书\邵洪磊.docx
减刑建议书\邹大超.docx
减刑建议书\邹松.docx
减刑建议书\郑自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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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金光树.docx
减刑建议书\钟关健.docx
减刑建议书\钟国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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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钟雪波.docx
减刑建议书\钱正.docx
减刑建议书\阳志.docx
减刑建议书\阿罗古叶.docx
减刑建议书\阿罗拉关.docx
减刑建议书\陈奇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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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陈宣洪.docx
减刑建议书\陈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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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陈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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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陈洪亮.docx
减刑建议书\陈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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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陈雨.docx
减刑建议书\雍治华.docx
减刑建议书\雷明豪.docx
减刑建议书\项付云.docx
减刑建议书\颜为康.docx
减刑建议书\饶怀源.docx
减刑建议书\马可.docx
减刑建议书\高成.docx
减刑建议书\魏仕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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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黄亚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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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黄晓强.docx
减刑建议书\黄海波.docx
减刑建议书\黄诚.docx
减刑建议书\龙寿强.docx
减刑建议书\龚仕强.docx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代小华,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不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代小华因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川05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被告人代小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川05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5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小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巡夜员,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该犯初下队时,因劳动技能掌握较慢,在2020年8-10月中存在劳动扣分,后经民警帮助,劳动能力有所进步,能够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部分履行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代小华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代小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金融类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经综合评判,该犯有二种从严情形,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小华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戴恒勋,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罪犯戴恒勋因伪造货币罪,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以(2020)川05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被告人戴恒勋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9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恒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巡夜员,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川0521执116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罪犯戴恒勋共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戴恒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类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恒勋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假释建议书
(2023)嘉狱假建字第03号
罪犯邓强,男, 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四川省泸州市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居住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六监区服刑。
罪犯邓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贪污罪,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2019)川0502知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9162525.33元,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止。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川05知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20年1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库管员岗位,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八十万元,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的(2022)川0502执恢99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已执行完毕。共同追缴违法所得9162525.33元已履行合理部分7720519元,有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强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邓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二分之一刑期,且有德阳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3)川德经开矫调评字第1号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邓强适用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强予以假释。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79号
罪犯洪代川,男,200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洪代川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川05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偷越国境罪,经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川0502刑初205号判决书赔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被告人洪代川未提出上诉。 于2021年9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代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洪代川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洪代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代川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黄晓强,男, 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黄晓强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2020)川11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被告人黄晓强未提出上诉。 于2020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晓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2021年10月、2022年12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10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黄晓强共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晓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强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85号
罪犯黄志为,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黄志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05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102元,责令退赔,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被告人黄志为未提出上诉。 于2021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志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3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0元部分履行55000元,追缴和责令退赔未履行,有邵阳县塘田市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7日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暂无履行能力。
本考核期内,罪犯黄志为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志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为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蒋光耀,男, 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蒋光耀因抢劫罪,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江阳刑初第128号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蒋光耀未提出上诉。 于2015年5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1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1刑更1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7月1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1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变更至2024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光耀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蒋光耀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蒋光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光耀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5号
罪犯李金凤,男, 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李金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8)川11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被告人李金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川11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20年5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金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在2020年8月存在劳动扣分,分队民警及时开展教育和技艺操作指导,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违法所得50000元未缴纳,有井研县马踏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暂履行能力。
本考核期内,罪犯李金凤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经综合研判该犯系恶势力纠结者,且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扣减幅度二个月,并延长考核期六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凤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刘鹏,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刘鹏因强奸罪,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以(2021)川05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被告人刘鹏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3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本考核期内,罪犯刘鹏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8号
罪犯刘清泉,男, 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刘清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以(2020)川11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刘清泉未提出上诉。 于2020年5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清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2022年7月—2023年1月在成都病犯监狱住院。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2021年1月、2021年3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五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针对该犯情况,分队民警及时开展教育和技艺操作指导,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刘清泉共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清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应当从严。经综合评判,该犯具有三种从严情形,且该犯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扣减幅度三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泉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77号
罪犯饶怀源,男, 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饶怀源因抢劫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川11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1元。刑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被告人饶怀源未提出上诉。 于2020年8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饶怀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11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301元已缴纳。
本考核期内,罪犯饶怀源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饶怀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怀源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唐义平,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唐义平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川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唐义平未提出上诉。 于2017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2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1刑更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三个月,2021年1月1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变更至2026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义平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2022年3月14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05执结案通知书:该犯罚金已执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罪犯唐义平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经综合评判,该犯具有二种从严情形,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义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王伟,男, 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王伟因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经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川11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6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被告人王伟未提出上诉。 于2018年12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1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6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变更至2026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6000元已履行。2020年4月1日经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4执55号裁定:已执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罪犯王伟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文路远,男,1999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文路远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以(2020)川1126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2925278.17元,刑期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被告人文路远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川11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21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路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存在2个月少量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已履行,追缴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文路远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文路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路远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熊茂祥,男, 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熊茂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古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以(2018)川05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熊茂祥未提出上诉。 于2018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8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1刑更1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7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23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变更至2023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茂祥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熊茂祥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熊茂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茂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徐玉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徐玉昌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7日以(2020)川052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附带民事赔偿36958元。被告人徐玉昌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玉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6958元未履行。有证明暂无履行能力,有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2日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暂无履行能力。
本考核期内,罪犯徐玉昌共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玉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评判,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玉昌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75号
罪犯颜为康,男, 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沐川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颜为康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川11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被告人颜为康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为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在2021年7月、8月因该犯在新犯培训期和工种调换期对电子线圈劳动技能学习适应不及时,加之对操作技艺特点理解不到位, 存在二个月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和自身积极努力,该犯操作技艺提升,任务完成量不断增长,能够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态度端正,获得主管民警认可。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追缴750元已履行。2022年4月27日沐川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9执212号结案通知书: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追缴由同案魏吉履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罪犯颜为康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颜为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为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87号
罪犯杨骁,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杨骁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川1111刑初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被告人杨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川11刑终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5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骁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材生产,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00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杨骁共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评判,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参照从严掌握,并延长考核期六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骁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93号
罪犯张梦维,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张梦维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4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0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强奸罪,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2018)川05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张梦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川05刑终2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9年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1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11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变更至2031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梦维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本考核期内,罪犯张梦维共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梦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梦维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嘉狱减建字第187号
罪犯朱文平,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朱文平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川052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被告人朱文平未提出上诉。 于2019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7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刑更23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变更至2025年6月5日止。
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文平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无违纪。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电子线圈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操作规程,能够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和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有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7日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暂无履行能力。
本考核期内,罪犯朱文平共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评判,该犯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扣减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文平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嘉州监狱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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