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江监狱2023年2月减刑假释裁定信息公告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姓名裁定结果姓名裁定结果姓名裁定结果
王岷8个月李荣飚5个月尔日呷铁2个月
高建忠6个月李元志6个月吕申堂8个月
温比尔8个月蔡忠华7个月戴进丰5个月
江波4个月林强5个月刘浩7个月
赖瀛麟5个月腊玛泽里7个月黎建伟6个月
吴尚佩6个月王亮8个月唐友成6个月
章伟7个月卓元林6个月张小平4个月
张当当5个月陈科宇假释官文鑫假释
唐昌荣假释




罪犯何建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剑平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刘胜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卓义程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小东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吉利乌哈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吕显峰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唐正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孙义国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张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彭建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朴尔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李成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王鹏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罗贤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舒友志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蔡中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邓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邓德成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钟兴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陈匀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帅峰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罪犯陈建铭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颜林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天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鑫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9号

罪犯陈波,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成都富聚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川0104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损失给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川01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在与民警谈话中多次表示,将痛改前非,努力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劳动中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印刷打包岗位上,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踏实肯干,快速掌握印刷装订打包劳动技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波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恶首犯,参照“16司法解释”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陈波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10号

罪犯陈建铭,男,1975年4月21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南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川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铭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68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因心存侥幸、法制法纪观念淡薄,致使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在与民警谈话中多次表示,将学法守法,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该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身份意识明确,行为养成良好。能切实履行互监义务,自觉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本次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详细记录课堂讲解,认真完成各课作业,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服装生产流水线辅工岗位上,态度端正,吃苦耐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积极认真投入,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8350元,部分履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建铭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铭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陈建铭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11号

罪犯陈帅峰,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川01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能正视现实,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行为养成良好。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积极性较高,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详细记录课堂讲解,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劳动岗位上积极认真投入,学习并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高,态度认真细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帅峰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帅峰减刑7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陈帅峰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26号

罪犯邓德成,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二管区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东二法少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邓德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送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7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刑更3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9个月;2021年3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调入我狱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伤害了他人,而且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害。

改造中,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行为养成良好。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卫生保洁员上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德成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八类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德成减刑3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邓德成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号

罪犯刘剑平,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二管区服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所得人民币226万元、港币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15年3月2日送我狱执行。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刑更2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6个月;2020年8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更40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行为养成良好。本次考核期内,切实履行互监义务,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保洁员、陶艺等岗位上,认真学习掌握各项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226万元、港币1万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剑平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剑平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刘剑平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27号

罪犯朴尔瓦,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藏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二管区服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金牛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尔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朴尔瓦等三人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 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朴尔瓦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5.4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我监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8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刑更3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6个月;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更35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合法财产带来的损害,给家人带来的伤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自觉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陶艺岗位上,认真学习掌握陶艺雕塑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 万元人民币、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5.4万元人民币,部分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朴尔瓦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履行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朴尔瓦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朴尔瓦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28号

罪犯唐正华,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二管区服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成华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正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唐正华等二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成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7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刑更3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刑更5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6个月;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更49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明确,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该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本次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广告班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广告知识,虚心向同改请教,主动积极投入到广告制作、安装改造劳动中去。调入排版班后,积极学习排版制作技术,超额完成排版劳动任务,同时对于民警交办的临时性任务表现积极。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5000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正华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八类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正华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唐正华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24号

罪犯钟兴,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6日作出(2017)川0108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兴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川01刑终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3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更7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6个月;2021年9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刑更36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服刑以来,能一如既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毒品及毒品犯罪给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带来的极大伤害,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改造中该犯能正视现实,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狱纪,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表现良好。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积极性较高,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详细记录课堂讲解,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认真投入劳动改造,学习并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高,态度认真细致,为流水线的正常流动做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钟兴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历次前科情况: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5月刑满释放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兴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钟兴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25号

罪犯卓义程,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川1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义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川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改造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在与民警谈话中多次表示,将痛改前非,努力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印刷五色机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学习机器设备运行原理,严格遵守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印刷劳动中质量意识高,能够保值保量完成民警下达的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部分履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卓义程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履行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卓义程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2月6日



附:罪犯卓义程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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