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裁定结果 | 姓名 | 裁定结果 | 姓名 | 裁定结果 |
杜永良 | 5个月 | 李代富 | 8个月 | 黄天均 | 8个月 |
孙义国 | 5个月 | 陈波 | 5个月 | 陈建铭 | 6个月 |
陈帅峰 | 7个月 | 陈匀宥 | 6个月 | 邓勇 | 7个月 |
黄鑫宇 | 7个月 | 李成猛 | 8个月 | 刘浪 | 4个月 |
罗贤伟 | 5个月 | 吕显峰 | 5个月 | 彭建华 | 3个月 |
舒友志 | 5个月 | 王鹏 | 4个月 | 叶小东 | 7个月 |
张洪 | 4个月 | 钟兴 | 6个月 | 卓义程 | 5个月 |
邓德成 | 2个月 | 朴尔瓦 | 6个月 | 唐正华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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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文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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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2号
罪犯谢锋,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人员。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送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刑更56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1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刑更5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5个月;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更49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行为养成良好。本次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在质检岗位上态度端正、认真细致,学习并掌握相关劳动技能,严格遵守车间劳动章程,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任务,与产线保持顺畅衔接,从未发生任何事故,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谢锋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八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锋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谢锋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3号
罪犯熊飞,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毒品及毒品犯罪给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带来的极大伤害,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身份意识明确。切实履行互监义务,积极执行民警指令,行为养成良好。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劳动中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印刷机刀岗位上,任劳任怨、踏实肯干,认真学习并快速掌握相关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熊飞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飞减刑9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熊飞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4号
罪犯徐振钧,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苗栗县。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川16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振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对其参与诈骗金额共同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经济利益,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该犯听管服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行为养成良好。本次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在车工岗位上态度端正、认真细致,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任务,与产线保持顺畅衔接,从未发生任何事故,为服装生产线的正常运转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部分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徐振钧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履行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振钧减刑6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徐振钧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5号
罪犯许文龙,男,1975年7月2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中国台湾省新北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川1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川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经济利益,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实履行互监义务,行为养成良好。本次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和管理,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项考核合格。
该犯在车工岗位上态度端正、认真细致,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劳动任务,与产线保持顺畅衔接,从未发生任何事故,为服装生产线的正常运转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法院出具终本裁定;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许文龙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和维护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刑部分履行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龙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许文龙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6号
罪犯杨勇,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川0191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毒品及毒品犯罪给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带来的极大伤害,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改造中该犯能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狱纪,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辅工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投入,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较高,为流水线的正常流动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8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勇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历次前科情况:2019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刑9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杨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7号
罪犯殷洪,男,1986年3月22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1202部队32分队士兵,海军四级军士长军衔。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军05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洪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剥夺海军四级军士长军衔;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3.95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军05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丧失了作为一名军人的初心,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造成了严重损失,自己悔恨不已。表示将踏实改造,洗涤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重获新生。
改造中该犯能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狱纪,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车工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投入,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较高,为流水线的正常流动做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追缴违法所得23.95万元,部分履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殷洪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洪减刑7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殷洪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8号
罪犯游正峰,男,1972年5月14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公司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川0108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正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01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贪恋作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伤害,表示将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改造中该犯能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狱纪,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辅工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投入,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较高,为流水线的正常流动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另查明,该犯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部分履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游正峰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正峰减刑8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游正峰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锦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锦减建字第59号
罪犯钟杰,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网约车司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管区服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川010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表示将踏实改造,争取早获新生。
改造中该犯能摆正身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狱纪,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及《改造周记》等。
该犯在服装生产流水线车工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投入,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技能,质量意识较高,为流水线的正常流动做出了自己的努力,表现良好。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钟杰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杰减刑7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锦江监狱
2023年3月13日
附:罪犯钟杰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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