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雷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黄勇,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现于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以(2019)川 152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黄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本人与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川15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于2020年9月1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囚犯意识端正,主动汇报思想;遵守监规纪律,个人内务整洁,爱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履行罪犯义务,接受教育改造;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勇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已履行。
综上所述,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者,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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