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州监狱2023年第一批次减刑假释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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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陈永,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川142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21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9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永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郭晓周,曾用名:罗蜀东,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捕前系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因漏罪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2019)川18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已发还财物除外)。于2019年7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21年12月20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4刑更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0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以(2022)川1803执8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已发还财物除外)未履行。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晓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周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郭晓周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李超,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2019)川1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川11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3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李国新,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以(2019)川1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刑终12号刑事判决:以李国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自2021年1月13日起算至2023年1月12日届满。于2021年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4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方面,2021年6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1执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获得表扬2个。该犯自投改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新自投改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国新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汪锐,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以(2020)川14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对违法所得38900元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20)川14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2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汪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锐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汪锐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魏中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以(2019)云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2020)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9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15日调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67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中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中建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魏中建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吴江鑫(曾用名吴磊),男,200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川14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21年12月20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4刑更6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0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鑫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吴江鑫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薛建国,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以(2019)川0129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21年12月20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4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3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执行。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薛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建国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薛建国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杨远伦,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2019)云0627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于2020年9月20日送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15日调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7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伦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远伦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尹建双,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2年1月因犯绑架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8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1210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2020)川142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责令其与同案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于2020年1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1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尹建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建双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尹建双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余宇,男,199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川1126刑初56号、(2020)川1126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6月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川11刑终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90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方面,2022年3月8日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川1126执恢118号结案通知书。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余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余宇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詹成和,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川18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于2021年3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7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詹成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成和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詹成和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张克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9)川1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7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21年12月20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4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72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方面,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川14执恢49号结案通知书。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克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志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张克志卷宗材料一卷

四川省眉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眉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郑碧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彭山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15年11月16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眉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4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4刑更2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4刑更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能自觉地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2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碧强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郑碧强卷宗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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