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西监狱2023年二季度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203罪犯阿尔布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4罪犯曾丹庭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05罪犯陈武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6罪犯赤黑此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7罪犯邓东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08罪犯段红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09罪犯尔古瓦格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0罪犯范礼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1罪犯辜明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2罪犯胡清德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3罪犯勒吾拉坡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4罪犯雷友兵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5罪犯李凯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16罪犯李启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7罪犯立洛里格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8罪犯林锡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19罪犯刘顺田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20罪犯马云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1罪犯乃来尔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2罪犯普日尔呷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3罪犯热乃拉子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4罪犯沙古体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5罪犯孙子古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6罪犯田超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7罪犯吴维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8罪犯谢都都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29罪犯谢关彬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0罪犯谢文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1罪犯许国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32罪犯杨洪芳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3罪犯杨卓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234罪犯余沛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5罪犯张成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6罪犯张教权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7罪犯张金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8罪犯邹矮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39罪犯阿加子拉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40罪犯代玉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41罪犯丁柏翔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42罪犯俄木母公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44罪犯高世贵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45罪犯黄史古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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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罪犯李子阿伙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1罪犯梁昌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2罪犯刘疆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3罪犯刘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4罪犯龙安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5罪犯马子体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6罪犯明祥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7罪犯且沙沙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8罪犯沙马五沙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59罪犯尚光宾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0罪犯苏伍打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1罪犯汤国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2罪犯唐小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3罪犯拖木木虫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4罪犯王比都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5罪犯王定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266罪犯王火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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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罪犯向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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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罪犯侯元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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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罪犯加巴合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311罪犯贾司俄吉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312罪犯蒋志宏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313罪犯刘可毅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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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罪犯木乃尔布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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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罪犯谢磊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371罪犯普古瓦子报请减刑建议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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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罪犯安金子黑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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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罪犯赤黑科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01罪犯初布尔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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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罪犯俄木老日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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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罪犯起学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24罪犯秦然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25罪犯耍惹木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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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罪犯熊建伟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38罪犯徐久全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39罪犯徐兴德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0罪犯余训贵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1罪犯张兵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2罪犯张国友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3罪犯张利忠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4罪犯刘海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5罪犯万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6罪犯田井维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7罪犯赵枝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8罪犯赤黑此黑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49罪犯肖志华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0罪犯吉克拉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1罪犯阿克九尔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2罪犯黄小小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3罪犯肖承达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4罪犯谭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6罪犯胡庆元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8罪犯江宗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59罪犯唐国培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60罪犯钟银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63罪犯陈永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464罪犯张爽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依法报请罪犯阿尔布日等253人减刑。


部分摘要如下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苦约清,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二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川凉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苦约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156.5元。被告人苦约清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川刑终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川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40年11月4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40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未履行,四川省金阳县德溪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08.81元,账户余额1411.5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苦约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苦约清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苦约清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说体衣五,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说体衣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说体衣五未提出上诉。于2012年9月19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5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川刑更37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以(2018)川34刑更2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7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5日作出攀精司(2014)精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说体衣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说体衣五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说体衣五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王建云,男,1985年9月4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攀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建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5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川刑更342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川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46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攀精司(2015)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应激相关的精神障碍;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6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云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建云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文德发,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德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7508.4元。被告人文德发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德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12年1月18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5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川刑更614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43年11月4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43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攀精司(2017)精鉴字第17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民事赔偿未履行,无家庭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5.27元,账户余额907.10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4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文德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发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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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文德发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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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文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攀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577.75元。被告人文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06年11月15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6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川凉中刑执字第18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4月28日以(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8年10月12日以(2018)川34刑更2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8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攀精司(2017)精鉴字第6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民事赔偿未履行,无家庭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31元,账户余额105.53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文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财产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章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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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文章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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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攀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熊峻竹,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峻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熊峻竹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25日提起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7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峻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于2007年5月31日交付雅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15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川34刑更1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12月25日以(2018)川34刑更3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8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攀精司(2016)精鉴字第2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民事赔偿未履行,无家庭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8.05元,账户余额3512.76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熊峻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从严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峻竹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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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熊峻竹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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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严金国,男,1981年4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金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严金国未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77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严金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14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26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川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4年6月19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2018)川34刑更3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攀精司(2017)精鉴字第6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4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严金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金国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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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严金国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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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攀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周邻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邻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40元。被告人周邻全未提出上诉。于2009年9月4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5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0年8月1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川34刑更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8年12月25日以(2018)川34刑更3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攀精司(2017)精鉴字第18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免考。平时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病情缓解期间,主动完成打扫卫生等劳动及康复训练。没收扣押的赃款已执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4个。该犯属精神类疾病罪犯,不参与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周邻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邻全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邻全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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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攀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韩晓德,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九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晓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865.50元。被告人韩晓德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7日交付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5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川34刑更1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8年12月25日以(2018)川34刑更3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13日止,该裁定于2021年3月31日送达生效。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6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晓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晓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 日




附:罪犯韩晓德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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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攀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黑日立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九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日立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黑日立子未提出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案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5年8月16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川刑更487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40年10月9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40年1月9日止,该裁定于2021年3月31日送达生效。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6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黑日立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立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 日





附:罪犯黑日立子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黄小小,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3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黄小小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川34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均已履行。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5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小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黄小小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谭军,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二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川04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六百元。被告人谭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于2020年10月14日交付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履行,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已执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8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军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谭军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四川省攀西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攀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胡庆元,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企员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二监区服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04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胡庆元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04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开展的系统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认识,意识到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履行。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考核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8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庆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庆元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西监狱

2023年5月24日




附:罪犯胡庆元减刑材料共 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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