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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刘志华,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四川省资阳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罪犯刘志华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被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甘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赃款792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起。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华及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9月8日送阿坝监狱执行刑罚,并于2008年6月19日从阿坝监狱调入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24日从雅安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雅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652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成刑执字第525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8)川01刑更45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01刑更3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6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792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华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且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华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刘志华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母亮,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柏树村5组42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川1802刑初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母亮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川1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川01刑更6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母亮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母亮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母亮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王辉,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复兴街34号1栋1单元2楼2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罪犯王辉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013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11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王辉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川01刑终6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完全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王辉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阳孟帆,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新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川013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阳孟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阳孟帆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1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阳孟帆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十年以上强奸、性侵未成年犯罪,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孟帆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阳孟帆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袁环城,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川1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环城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袁环城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18年12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6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环城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环城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姜昌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泽仁塔西,男,1995年1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渠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川01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泽仁塔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人共同退赔7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泽仁塔西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6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川01刑更504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6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否定性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0元、三人共同退赔7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仁塔西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十年以上抢劫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泽仁塔西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姜昌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钟海波,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肄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2020)川1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海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钟海波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川刑终3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否定性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钟海波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海波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钟海波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周国罗,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川01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国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周国罗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6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否定性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6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国罗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罗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姜昌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曾宇,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曾宇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6)川0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曾宇及其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9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01刑更693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2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16000元;另外,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川01民再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曾宇、李斌连带偿还借款477000元,曾宇等三人连带支付违约金145000元。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曾宇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且消费超全狱平均30%以上,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宇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曾宇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措吾甲,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措吾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川013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措吾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小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五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措吾甲及其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12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川01刑更338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川01刑更11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终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6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措吾甲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措吾甲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措吾甲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王浩州,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川18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浩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浩州及其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川18刑终6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被告人王浩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于2021年1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终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6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 ,悔改表现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浩洲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洲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王浩洲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杨勇,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二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川18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勇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19年8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川01刑更5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终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该犯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考核合格,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6月8日
附:罪犯杨勇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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