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女子监狱2023-5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女子监狱2023-5减刑假释名单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女狱刑执更字第19号

罪犯肖桂华,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退休职工,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川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川刑核238746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1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桂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于2021年5月1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学习劳动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肖桂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桂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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