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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88号
罪犯房素芹,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无,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以(2005)广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房素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对房素芹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于2007年2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资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资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川20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川01刑更44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房素芹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房素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房素芹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76号
罪犯冯小蓉,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合同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川0114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冯小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于2021年4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退赔各被害人。未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冯小蓉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冯小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79号
罪犯高银芳,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6年1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因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川011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银芳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于2020年10月1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高银芳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银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银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82号
罪犯胡颖,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5年8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
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2013)成刑初字第16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胡颖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0月28日止,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川01刑更3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胡颖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75号
罪犯李果,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1)川15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四十四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于2021年9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李果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77号
罪犯李石芳,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2019)川130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五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三元零三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石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于2021年1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李石芳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石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石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85号
罪犯刘霞,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公司职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5)达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川刑终44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上诉人刘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于2017年9月1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7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刘霞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霞减刑 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87号
罪犯宋扬美,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因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以(2019)川011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2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宋扬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2020)川01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对宋扬美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3年11月11日止,于2020年7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另,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履行。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宋扬美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宋扬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扬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90号
罪犯谭仁英,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犯容留卖淫罪,2005年11月10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因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德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仁英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于2016年1月2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刑更9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42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本考核期间内,罪犯谭仁英共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仁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仁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45号
罪犯张聪辉,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一万九千六百三十三元。被告人张聪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川15刑终268号之一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于2021年9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罪犯张聪辉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聪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聪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57号
罪犯张丽,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彭州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张丽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于2014年10月17日送我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川01刑更48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01刑更60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学习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另,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张丽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56号
罪犯赵莉,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彭州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赵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成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于2016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川01刑更25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4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学习劳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罪犯赵莉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64号
罪犯周小兰,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0)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周小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于2014年4月1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川01刑更25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4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考核期内,罪犯周小兰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67号
罪犯周主芬,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呈贡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川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周主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于2018年6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7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罪犯周主芬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主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主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267号
罪犯邹梅,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6)川1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追缴和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川刑终23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刑初3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对邹梅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于2017年9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川刑更137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至2042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期间,能积极学习劳动操作规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另,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追缴和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未履行,有2019年6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执11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邹梅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划拨上交国库。经查明,邹梅本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6)川13刑初30号、(2017)川刑终238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本考核期内,罪犯邹梅共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邹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依法应当从严。该犯系涉毒犯罪且消费加余额过高,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四川省女子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女狱刑执变字第184号
罪犯邹源萍,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川1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源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川刑终2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于2018年8月1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7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通过监狱民警教育,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本考核期间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邹源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源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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