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监狱2023年第3批次减刑案件信息公开-监狱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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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要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陈德鑫,男,200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陈德鑫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川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德鑫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川刑核27467854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于2021年5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由于表现好,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性格冲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五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缠线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德鑫共获得表扬3个。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月5日

             










附:罪犯陈德鑫减刑材料1卷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陈良训,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陈良训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泸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陈良训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于2014年10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7年7月1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刑更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应于2045年12月2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在改造中,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意志薄弱,好逸恶劳,以至于走上了犯罪道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在内务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五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安扣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7月29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5执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良训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训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66号

罪犯邓德友,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邓德友因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以(2020)川3437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邓德友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于2021年1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1.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2.行为养成、习性养成极差,爱贪小便宜;3.总想着不劳而获,好吃懒做;4.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不去想这件事情做不做得,做了什么事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罚金2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德友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邓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德友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39号

罪犯丁成辉,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丁成辉199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9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以(2005)宜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成辉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起。于2006年2月1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08年6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7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宜中审监执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1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9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5刑更7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应于2024年2月14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1、没有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没有认识法律的威摄性,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不走正道;2、对金钱的欲望,没有走勤劳致富的道路,一心只想挣快钱,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法院已经立案).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丁成辉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丁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成辉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54号

罪犯胡运凯,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胡运凯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宜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运凯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于2015年12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2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应于2042年12月2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生活中受到淫秽书刊和淫秽影片的影响太多,淫欲思想较重,以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运凯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运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运凯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黄先全,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黄先全因抢劫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川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人共同民事赔偿308033.5元。被告人黄先全未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川刑核550895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于2021年5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想要不劳而获,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五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包装工种。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7月30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5执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二人共同民事赔偿308033.5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黄先全共计获得表扬3个。 

综上所述,罪犯黄先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系抢劫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先全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附:罪犯黄先全减刑材料1卷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吉以石沙,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吉以石沙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以(2019)川3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吉以石沙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于2019年10月1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该犯患待分类精神障碍,病情稳定时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日常改造中,该犯积极改造,能较好的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因患有待分类精神障碍未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改造。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吉以石沙共计获得表扬6个,因患有待分类精神障碍未参加悔改表现评定。

综上所述,罪犯吉以石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以石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55号

罪犯李开辉,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李开辉1993年10月因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5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泸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开辉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7月1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5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应于2042年7月16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在各种花花世界的诱导下,在攀比心理的冲击下,走上了犯罪之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强制扣划13775.89元,于2022年4月25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05执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开辉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辉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305号

罪犯李唯立,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公司股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四监区服刑。

罪犯李唯立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以(2020)川34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唯立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川34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于2021年6月24日送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贪婪、不知足、好面子、懒惰成性,对金钱的无节制大肆挥霍和盲目攀比,和不三不四的人混迹一起,铤而走险获取利益,冲动、不理智,严重扭曲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该犯罚金50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唯立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唯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唯立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62号

罪犯李向阳,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李向阳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以(2019)川343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向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于2020年1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2年2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15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24年12月14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1、由于自己文化低,对法律的认知太浅,当时以为那样没有违法,结果由于自己的无知构成了犯罪,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给社会和家人带来了伤害; 2、丧失道德,漠视法律,想快速挣大钱,过富人的生活,放松了自我;3、自控能力差,是非观不强,价值观偏离了人生正确的方向,急功近利的思想重,以致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罚金4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向阳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阳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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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46号

罪犯卿火云,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卿火云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被告人卿火云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4年12月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3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更1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42年7月1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妻子身患癌症期间,由于精神压力大,在朋友的介绍下常去KTV娱乐以缓解压力,灯红酒绿的生活中渐渐的迷失了自我,受拜金主义的影响,自己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追求,渐渐的接触上了毒品,为贪图享受从此便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已立案),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卿火云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卿火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卿火云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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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43号

罪犯任秦村,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任秦村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宜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秦村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于2010年11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4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5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5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32年10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性格上的缺陷,从小就没能约束好自己的很多不良习气,无视法律法纪,漠视他人生命,以自我为中心,遇到问题不听取别人的良好建议,最终导致犯罪。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秦村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秦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秦村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王定生,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王定生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川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定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于2017年1月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应于2042年12月2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结合实际深挖犯罪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冲动易怒,做事不计后果,不能正确的处理突发事件,最终触犯法律底线,给社会、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改造自己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分包装劳动加工,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能努力的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定生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生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王刚,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郯城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王刚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2019)川34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川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于2021年7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想要不劳而获,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五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缠线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在劳动中认真负责。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30日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34执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刚共计获得表扬2个。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附:罪犯王刚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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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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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宜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王明权,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王明权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川05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27758元。被告人王明权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川刑核73050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于2021年5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性格缺陷心胸狭窄,猜疑心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日常改造中,该犯积极改造,能较好的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在内务卫生规范检查中被评为优胜监舍。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优良。该犯系老年犯未参加劳动改造。该犯民事赔偿327758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明权共计获得表扬2个。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权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6月5日
















附:罪犯王明权减刑材料1卷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44号

罪犯王志刚,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王志刚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自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志刚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于2010年11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4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5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5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32年11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1、由于自己的自私,思想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轨道,因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由于自己以前不学法不懂法,加上自己的性格,一时冲动才造成了故意杀人犯罪。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志刚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刚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64号

罪犯张明贵,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张明贵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2019)川1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明贵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川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1月9日止。于2021年1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的年少轻狂,年轻冲动,加上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并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同时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6月4日执行1005719元,2021年5月31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4执3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明贵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贵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63号

罪犯张羲雄,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张羲雄2011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9月刑满释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以(2019)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张羲雄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川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20年9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童年时期父母相继离世,家庭教育的缺失,自己调皮捣蛋,从小不学无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贪图享乐,交友不慎,为了满足自己的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不顾国家的法律,无视社会公德,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妄图牟取暴利,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强制扣划544.35元,于2020年11月27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执6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羲雄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羲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羲雄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59号

罪犯郑强,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郑强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川0524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郑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于2018年1月1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6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2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31年4月2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由于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不强,在丰厚的利润引诱下不顾国家法律,挺而走险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于2020年5月21日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郑强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强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48号

罪犯朱波,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朱波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泸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波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于2015年2月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4月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更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39年8月1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好逸恶劳的思想,贪图享受,追求名利,不切实际,攀比心强,内心深处萌发了走捷径找快钱的错误思想,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毒品犯罪这条不归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23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05执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朱波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波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6 月 5 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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