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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要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黑比弟弟,男,1991年7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黑比弟弟因抢劫罪,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川343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黑比弟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于2020年10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个人的约束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爱慕虚荣,没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能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缠线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罚金25000元已执行(见执行通知书)。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黑比弟弟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黑比弟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比弟弟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吉克达曲,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吉克达曲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2010)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吉克达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于2011年7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3月2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29年7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结合实际深挖犯罪根源是法律意识淡漠,法律观念不强,无知与不懂,遇事冲动不顾后果,社会责任感淡泊,没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改造自己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由于表现较好,2021年2月5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担任保洁劳动,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从不计较得失。工作中认真负责,厉行节约,所负责区域卫生干净、整洁、有序。该犯还利用工余时间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如:长期坚持利用休息时间打扫车间卫生、参加中午时段楼层巡查、协助超市分发物品、更换监舍水龙头、维修监舍门锁、试音响设备、清理楼层纸壳。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吉克达曲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克达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达曲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吉则为古,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吉则为古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川3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吉则为古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川刑核207769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于2017年11月14日投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结合实际深挖犯罪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脾气暴躁,以自我为中心,为了一时之快和解心头之恨,酿成了无法弥补的惨剧,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改造自己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该犯在监区从事安扣劳动加工,该犯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每月都能努力的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吉则为古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则为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则为古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 4 月 14 日
附:罪犯吉则为古减刑材料1卷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李发虎,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李发虎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川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被告人李发虎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于2018年5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6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31年3月27日刑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总想不劳而获,自我控制力差,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积极改造,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积极遵守互监制度和板块移动要求,表现突出;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优良。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缠线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于2018年7月6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05执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发虎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虎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马石一,男,1985年3月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区昭觉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马石一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以(2012)宜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石一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于2013年2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10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3月2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34年6月7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个人的约束力和控制能力不强,好吃懒做,总想不劳而获,没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内务卫生方面能够遵守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由于表现较好,在2022年3月16日被评为监狱级“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担任巡夜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民警制止他犯违规违纪。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1月1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执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马石一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石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石一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马小平,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马小平197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刑满释放。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泸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960.74元,被告人马小平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于2010年1月2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2年8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川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4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27年5月1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脾气暴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日常改造中,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挑胶劳动加工,该犯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每月都能努力的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民事赔偿40960.74元已履行(判决书上已载明)。罪犯马小平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唐勇,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唐勇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以(2007)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勇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于2008年11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1年2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8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18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29年5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想要不劳而获,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安扣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3月28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5执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勇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王明均,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王明均2000年11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月2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川052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王明均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川05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于2020年4月2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行为养成习惯较差,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安扣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明均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均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廷明,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王廷明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以(2004)宜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廷明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于2005年5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07年8月2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宜中审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3月7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3月2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5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23年11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自已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性格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没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分一线劳动加工,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新的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廷明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廷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廷明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韦光跃,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韦光跃2001年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2010)宜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光跃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于2011年6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8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5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30年6月1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想要不劳而获,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安扣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2月1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川15执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韦光跃共计获得表扬10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韦光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光跃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吴超,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吴超2002年12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4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32年5月22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结合实际深挖犯罪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性格冲动,爱慕虚荣,好胜心强,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改造自己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由于表现突出,2019年、2021年两年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产线记录,该犯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每月都能努力的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超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超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杨江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杨江涛2008年9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以(2013)乐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共同民事赔偿7936.50元,被告人杨江涛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7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刑更13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2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5刑更12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36年2月1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的约束力和控制能力不强,做事冲动。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在每期思想教育考核中成绩合格。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分二绞加工劳动,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每月除了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外,有时还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三人共同民事赔偿7936.5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江涛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江涛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杨培洪,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杨培洪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7480.8元,被告人杨培洪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川刑复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3月2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更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应于2043年11月4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端正改造态度,结合实际深挖犯罪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不能正确的处理突发事件,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触犯法律底线,给社会、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改造自己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能较好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言行,还能搞好个人及监舍卫生并加以保持。该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监区每个星期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生活检讨会。该犯劳动态度较端正,生产积极,服从民警分配。在监区从事分二绞劳动加工,能及时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劳动岗位,劳动中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劳动中认真负责,遵守操作规程,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能努力的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该犯民事赔偿37480.8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培洪共计获得表扬10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培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培洪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姚巨恒,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姚巨恒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巨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于2012年2月14日送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5年3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9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5刑更4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33年6月12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个人的约束力和控制能力不强,再加上自身思想的空虚,精神和物质财富的贫乏,没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在内务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分二绞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9月11日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江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姚巨恒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姚巨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巨恒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礼春,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张礼春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川052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被告人张礼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川05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于2018年5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1年6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5刑更2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31年10月19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由于该犯表现较好,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新闻联播》节目,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软磁劳动加工,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产品尽量不流向下工序,有效的控制了成品的合格率,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该犯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于2021年10月14日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0524执130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礼春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礼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4月14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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