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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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要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郭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郭伟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以(2006)宜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5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于2006年8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09年1月1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2015年7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5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24年12月22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不懂法不学法,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日常改造中,该犯积极改造,能较好的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优良。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预防护理员,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从不计较得失。工作中认真负责,对待病犯耐心细致,做到工作中无纰漏,该犯还利用工作之余给病犯疏导心情,让精神病犯积极配合治疗。由于表现好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郭伟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伟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9号
罪犯刘宇佳,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刘宇佳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川05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宇佳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刑终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于2017年8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9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8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应于2042年9月27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对于法律的无知无畏,遇事不加考虑,性格冲动和在思想上放纵了自己,从而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宇佳共计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宇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43号
罪犯毛正华,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毛正华1997年12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5)成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毛正华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川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于2017年6月2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从小不学无术,更不学法,不懂法,不听老人言,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自以为是,我行我素,好逸恶劳,只想一夜暴富。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毛正华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正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6号
罪犯唐泸,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唐泸1999年12月1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0月刑满释放;2007年11月27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唐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6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于2016年1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8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6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应于2026年12月3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在各种花花世界的诱导下,在攀比心理的冲击下,走上了犯罪之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于2018年5月14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05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5月3日划拨5369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泸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泸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腾德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腾德君因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江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3000元。被告人腾德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于2011年5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2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4年5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8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24年12月2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放纵自身的坏习惯,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知罪悔罪,积极改造,能较好的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优良。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维修工作,能虚心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技技能水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定置管理规定。该犯在劳动中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好安全关,不违规操作,工作上耐心细致精益求精,能够很好的完成民警安排的维修任务。该犯罚金43000元已执行350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腾德君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腾德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抢劫、贩卖毒品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腾德君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36号
罪犯万基平,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万基平2011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19)川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万基平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34年4月29日止。于2020年9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由于自己年轻文化不多,不懂法律,交友不善,在金钱的诱惑下,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执6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所得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划拨1073.57元,2020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执6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万基平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万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基平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18号
罪犯王宏博,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王宏博2008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宏博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于2010年12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5月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3月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26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1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5刑更7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28年8月2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一、是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犯罪没有起码的认识,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这就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二、好逸恶劳的恶习,想过上舒适安逸的生活,却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走正道,妄想通过冒险犯罪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走捷径,侥幸心理,贪欲心里膨胀,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滑向深渊;三、自以为是,独断专行,不听父母的劝告也是自己在错误道路上不能回头的原因;四、对于毒品的危害缺乏深刻的认识,根本没有认识到毒品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宏博共计获得表扬8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博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33号
罪犯王忠福,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王忠福2008年12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川052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王忠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川05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7月13日止。于2020年4月2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一、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无知;二、因自己年少时读书少,学习成绩不好,入社会时太年轻,没有社会阅历,结识了一帮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社会朋友,整天花天酒地,迷失了自我,沉醉在花花世界里无法自拔;三、因自己好逸恶劳,怕苦怕累,好吃懒做,一心想的是如何快速轻松挣钱,想不劳而获的思想观念所造成的后果,我行我素,最终铤而走险,踏上了这条犯罪之路;四、因自己染上毒瘾,又没有经济来源维持自己的毒瘾,为了吸食毒品只能靠以贩养吸来满足自己。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罚金55000元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忠福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福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47号
罪犯王祖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王祖明2004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川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祖明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川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于2020年9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交友不慎,意志力不强,好逸恶劳,企图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心理致使自己染上了毒品,最终走上了贩卖毒品犯罪这条不归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1月30日划拨849.23元,于2020年11月27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执8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祖明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19号
罪犯吴安清,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吴安清199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强奸罪、抢劫罪,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以(2012)南溪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吴安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32年6月11日止。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3月22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5刑更3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5刑更10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应于2030年3月11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当初的无知和愚蠢,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以及自己年少无知,任性,思想混乱,生活作风不良,交友不善,一时冲动之下走进了犯罪的深渊,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罚金1000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安清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安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强奸、抢劫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清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武勇,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五监区服刑。
罪犯武勇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泸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武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于2011年1月3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3年6月2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5刑更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3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2028年7月26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贪慕虚荣,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存侥幸,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日常改造中,该犯积极改造,能较好的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保持整洁规范。该犯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优良。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区从事巡夜员工作,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从不计较得失。工作时认真细致,及时向民警汇报夜间犯情,很好的完成巡夜工作,表现较好。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35400元,于2019年11月6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5执3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武勇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武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勇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3号
罪犯向善,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向善因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共同民事赔偿979338.5元。被告人向善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于2013年7月18日送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6年5月2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刑更9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15刑更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应于2035年9月26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一、因自己年纪小,义气用事,一时冲动下犯下大错;二、因自己不懂法律,对法律的知识浅薄,不顾法律严威伤击他人;三、自己也是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完全没有正确人生和追求的方向,偏执的思想根源将自己送进了犯罪的深渊。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与另二人共同民事赔偿979338.5元,已履行800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向善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向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善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34号
罪犯杨果,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杨果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以(2019)川3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杨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34年2月22日止。于2020年7月16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自己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想拥有富足的生活,不想勤奋向上,不思进取,不顾法律威严,不择手段,为快速轻松的获取一时之利,铤而走险,最终踏上犯罪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果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果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48号
罪犯张朝阳,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张朝阳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以(2019)川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朝阳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川刑终3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于2020年9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交友不慎,意志力不强,好逸恶劳,企图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心理致使自己染上了毒品,最终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5执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朝阳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46号
罪犯张掌权,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张掌权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月20日因盗窃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以(2019)川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掌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川刑终3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于2020年9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加考虚,交友不慎,意志力不强,好逸恶劳,企图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心理致使自己染上了毒品,最终走上了毒品犯罪这条不归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21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掌权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掌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掌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四川省宜宾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宜监减字第 25号
罪犯赵继荣,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三监区服刑。
罪犯赵继荣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赵继荣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于2014年9月26日送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7年7月31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5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8月23日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5刑更7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应于2024年6月3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做到了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自上次减刑以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经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是由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淡薄,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贪心不足,加之每天看见一些有钱人灯红酒绿的花天酒地的,在加之自己的自私贪婪,攀比心强,慢慢的思想上就偏离了人生正确轨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服从监狱民警管理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互监义务,严格执行“三岗巡查”制度,在内务卫生方面,按照要求严格整理,长期保持整洁规范;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 每周按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会、生活检讨会及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认真撰写每月月记,在每次的考试考核中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该犯从事线圈操作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认真学习技术。该犯罚金2万元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继荣共计获得表扬8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继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继荣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公示期为五日,如对减刑建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bzysj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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