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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7号
罪犯孙家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8)云31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家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2018)云31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于2018年9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以(2021)云01刑更29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期间,2020年至20221年教育改造长期加分;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除2022年8月和10月因欠产有扣分外,其余月份均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1年、2022年4月和7月有较多劳动加分。另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家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26100904
姓名 孙家旺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肄业
籍贯 云南省陇川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69年12月18日
家庭
住址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景坎糖厂197号
罪名 运输毒品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十五年
刑期 起止 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 附加刑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刑期 变动 2021年7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犯罪 事实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家旺携带毒品驾驶车辆(车牌号码为:云NF8983)从陇川前往芒市,途径芒市遮放镇户闷村委会贺勐村民小组查缉点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车辆的后排座位下查获毒品鸦片可疑物两坨,经称量,净重3210克,经鉴定,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且长期有教育改造加分;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基本能够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并有多次加分;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履行人民币2000元。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孙家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孙家旺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孙家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孙家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孙家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孙家旺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孙家旺,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肄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景坎糖厂197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8)云31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家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2018)云31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自2018年9月19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以(2021)云01刑更29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长期有教育改造加分;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排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除2022年8月和10月因欠产有少量扣分外,其余月份均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5月和7月有较多劳动加分;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履行人民币2000元。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2号
罪犯张跃,男,200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云0111刑初17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1)云01刑终2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张跃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于2021年5月1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26105847
姓名 张跃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毕节市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2002年10月1日
家庭
住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干龙滩村五组14-1号
罪名 强奸罪、贩卖毒品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 起止 自2020年4月12日起 至2029年4月11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2021年有一定的生产劳动加分,调入我狱后,该犯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张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张跃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张跃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张跃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张跃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张跃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张跃,男,汉族,2002年10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咪布村杨家寨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强奸罪、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云0111刑初17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跃未提出上诉,自2021年5月1日起,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2021年有一定的生产劳动加分,调入我狱后,该犯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0号
罪犯胡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3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胡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川1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12月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轻微吵闹被扣监管改造2分;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理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因不遵守相关操作流程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2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嘉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157000161
姓名 胡嘉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高中
籍贯 四川省南部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81年11月24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39号1栋1单元7楼3号
罪名 聚众斗殴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三年二个月
刑期 起止 自2020年7月6日起 至2023年9月5日止 附加刑 无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20分许,赵骏、胡嘉、宁先银、苟周波、杨勤、曾小兵、姜又铭等人手持钢管与王佳庆、刘洪兵、刘宗林、陈飞全等人在南充市高坪区王府井PLUS BOX酒吧外广场上持械斗殴。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管理,2021年12月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轻微吵闹被扣监管改造2分;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基本能够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胡嘉减去剩余刑期。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胡嘉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胡嘉减去剩余刑期。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胡嘉减去剩余刑期。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胡嘉减去剩余刑期。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胡嘉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胡嘉,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39号1栋1单元7楼3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3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胡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川1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12月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轻微吵闹被扣监管改造2分,经批评教育,该犯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和产品焊锡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基本能够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因不遵守相关操作流程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2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6号
罪犯布火尔呷,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于2013年12月13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以(2016)云刑更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布火尔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2日以(2019)云刑更15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布火尔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44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因欠产合计扣32分,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因欠产合计扣22分。经民警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后能如期按时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布火尔呷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8个;2022年4月26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2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布火尔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火尔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0号
罪犯曾凯,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川0108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被告人曾凯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2022年1月因欠产扣5.1分,经民警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后能如期按时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曾凯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4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曾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7号
罪犯贾飞,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川13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贾飞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2022年1月因欠产扣1.5分,2022年3月因欠产扣0.6分,经民警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后能如期按时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未履行,有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07.46元,账户余额1772.3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贾飞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贾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1号
罪犯李伟,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以(2021)川13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63004元。被告人李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于2021年7月28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63004元已退缴50000元,有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09.87元,账户余额1098.84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伟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4号
罪犯刘进,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川14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进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于2019年9月11日送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刑罚,于2020年10月28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2021)川09刑更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刘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进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5号
罪犯刘兴全,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以(2017)云3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刘兴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3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于2018年7月5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以(2021)云01刑更29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刘兴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该犯经过转化教育后能服判息诉,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月均消费71.38元,账户余额198.61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兴全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8号
罪犯龙飞,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以(2021)川010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01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2022年1月因欠产扣6.3分,2022年5月因欠产扣2.4分,经民警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后能如期按时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龙飞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7号
罪犯谭先达,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5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先达未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先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于2012年8月15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5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谭先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谭先达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3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云01刑更70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谭先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谭先达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先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9号
罪犯唐小余,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7年7月1日因犯绑架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川1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被害人39869.12元。被告人唐小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小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9869.12元,未履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核期内,唐小余无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应当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余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3号
罪犯涂浩南,男,199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川0107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265733元。被告人涂浩南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于2021年6月2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65733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月均消费95.08元,账户余额891.81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涂浩南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涂浩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浩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8号
罪犯王正昌,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正昌未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正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于2014年9月22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云刑更34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4月8日以(2020)云刑更4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45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2021年7月因动手殴打他犯,被云南省第三监狱处以记过处分,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正昌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19、2020年度被云南省第三监狱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5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9号
罪犯肖科,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川13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追缴被告人肖科违法所得149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川13刑终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于2021年7月28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49000元,未履行,有湘乡市中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21.45元、账户余额1955.9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肖科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2号
罪犯周正友,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未遂)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以(2020)川13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32元。被告人周正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川13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2022年1月因欠产扣1.5分,经民警教育及劳动技能培训后能如期按时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2元,均未履行,有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43.2元,账户余额727.4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正友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3号
罪犯李扎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拐卖妇女罪,经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云7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云71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于2020年11月11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李扎啊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李扎啊,男,拉祜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家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巴乡音同村民委员会水井一社003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拐卖妇女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云7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2020年11月11日起,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26105212
姓名 李扎啊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云南省澜沧县 民族 拉祜族 出生 日期 1985年3月7日
家庭
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巴乡音同村民委员会水井一社003号
罪名 拐卖妇女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五年
刑期 起止 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09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2017年3月,赵超军(另案处理)前往云南省孟连县,经他人介绍联系该犯,后该犯以6600元的价格将缅甸籍妇女“娜改”卖给赵超军,该犯从中获利。2019年10月,经张扎所(已死亡)联系介绍,该犯和唐扎发商定以7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名缅甸籍妇女“娜思”,后张扎所、何茂林以120000元的价格将“娜思”转卖给熊道有,该犯和同伙从中获利。2019年10月9日,何茂林带领余恂友、熊道有及收买到的两名缅甸籍妇女持当日K726次车票,从宣威火车站进站。当日15时50分,余恂友和缅甸籍妇女“玛钦伊蒙丹”在人工验证口被民警查获。当日15时52分,何茂林、熊道有、缅甸籍妇女“娜思”在候车室被民警查获。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李扎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李扎啊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李扎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李扎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李扎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9号
罪犯鲁骏,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鲁骏未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被告人鲁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7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云01刑更69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0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鲁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鲁骏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鲁骏,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龙桥乡黄桷村3组41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鲁骏未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自2012年9月17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9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更92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更69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8102
姓名 鲁骏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四川省邻水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90年3月5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龙桥乡黄桷村3组41号
罪名 运输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2年8月13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犯罪 事实 2011年9月26日,西盟县公安边防大队在澜西公路35公里处设卡公开查缉,18时12分,该犯乘坐李高举(未批捕)驾驶的摩托车距离查缉点还有100米左右处发现有警察查缉,遂跳转摩托车往原始路径驶离,在逃至查缉点200米的路上,该犯从其身背的黑色背包里拿出一包东西扔下山坡。后民警从该犯扔下山坡的塑料袋中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共计净重1400克。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鲁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鲁骏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鲁骏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鲁骏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鲁骏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1号
罪犯李佳杰,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佳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5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云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云刑更17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5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李佳杰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李佳杰,男,汉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先生邑105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佳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自2015年2月5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更17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5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9123
姓名 李佳杰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高中
籍贯 云南省凤庆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95年10月6日
家庭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先生邑105号
罪名 运输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5年1月20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7年4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20年1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5年11月9日止。
犯罪 事实 2014年3月23日16时45分,该犯携带毒品乘坐飞机航班号(8L9852)从芒市前往昆明,在芒市机场进行安检时被抓获。检查人员当场从其托运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15克,随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35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李佳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李佳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李佳杰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李佳杰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李佳杰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5号
罪犯史旭,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于2015年10月23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云01刑更68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9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除2022年9月因欠劳动定额被扣3.3分之外,其余时间均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史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史旭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史旭,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乐治镇青杠村杉树林二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自2015年10月23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更68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9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除2022年9月因欠劳动定额被扣3.3分之外,其余时间均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9562
姓名 史旭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贵州省纳雍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79年1月17日
家庭
住址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乐治镇青杠村杉树林二组
罪名 走私、运输毒品罪 刑种 无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无期徒刑
刑期 起止 自2015年9月7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8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9年7月23日止。
犯罪 事实 2013年10月24日,该犯与同案犯史浩锋、孙伟从昆明驾车到畹町,准备接取毒品后运往昆明。当天下午,该犯和史浩锋从畹町出境到缅甸接取毒品,孙伟在瑞丽等候二人。25日下午,该犯和史浩锋将毒品走私入境后与孙伟会合,当日20时许,三人携带毒品驾车从畹町前往昆明,途经320国道3597km+600m处(嘎中江桥路段)被瑞丽市海关缉私分局抓获,民警根据史浩锋的交代从该车后座下面的油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72.5克。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除2022年9月因欠劳动定额被扣3.3分之外,其余时间均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史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史旭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史旭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史旭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史旭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3号
罪犯张毅,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6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2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云01刑更69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7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张毅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张毅,男,穿青人,1983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乐治镇沙子冲村张家寨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日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自2013年3月6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21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云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01刑更698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8296
姓名 张毅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贵州省纳雍县 民族 穿青人 出生 日期 1983年4月17日
家庭
住址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乐治镇沙子冲村张家寨组
罪名 贩卖、运输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2年9月21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4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5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犯罪 事实 2011年5月,该犯和张长发在张升军的安排下,带着毒资到孟连交给陶冲秀购买毒品,25日,刘兴兵与陶冲秀联系欲购买毒品38块,并交付毒资26万余元,由该犯和张长发交付给陶冲秀毒资130万元。30日,该犯和张长发在孟连接到毒品,31日,该犯和张长发将毒品藏匿于一辆运输空酒瓶的货车货箱内,欲将毒品运往昆明,19时许,公安民警在思茅区刀官寨收费站从云F42012货车货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8块,共计净重13350克。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张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张毅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张毅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张毅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张毅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8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强奸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2018)川11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于2018年11月22日送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刑罚,于2020年10月28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2021)川09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强的减刑裁定不当,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2021)川09刑更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10月因担任新犯辅导员期间,对新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被扣监管改造6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此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产品测试和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均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李强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李强,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家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福农村1组6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强奸罪、抢劫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2018)川11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自2018年11月22日起,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于2020年10月28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川09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10月因担任新犯辅导员期间,对新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被扣监管改造6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此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况,并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产品测试和生产绕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均已履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135011501
姓名 李强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87年8月18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福农村1组6号
罪名 强奸罪、抢劫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十二年
刑期 起止 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 变动 2021年4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
犯罪 事实 2018年6月15日9时许,该犯驾车到小学同学周强根家中借钱,其看见只有周强根妻子宋群一人在家,遂用刀架在宋群脖子上,威逼宋群关上大门并脱掉衣服裤子上床,后将其强奸。事后,该犯以家庭经济压力大需“借钱”为由,要求宋群凑三万元钱,宋群按照李强编造的理由,多次向丈夫周强根打电话要钱,宋群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付款的方式即时转给该犯人民币1000元。后宋群按照该犯的要求,一同到全福镇农村信用社取钱(周强根的卡),因周强根的身份证过期未能取到钱。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服从民警管理,但该犯于2021年10月担任新犯辅导员时,因方法简单粗暴被扣6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改正,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该犯系强奸犯和抢劫犯,且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李强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5号
罪犯马磊,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2019)云018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马磊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于2019年11月21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于2021年7月因私自调换学习座位被扣3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1年5、6、10、11月份因劳动欠产被扣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3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马磊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马磊,男,回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海口镇里仁大村763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抢劫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以(2019)云018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马磊未提出上诉,自2019年11月21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于2021年7月因私自调换学习座位被扣3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1年5、6、10、11月份因劳动欠产被扣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12573
姓名 马磊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云南省昆明市 民族 回族 出生 日期 1992年1月16日
家庭
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海口镇里仁大村763号
罪名 抢劫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十一年
刑期 起止 自2019年1月31日起 至2030年1月30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2019年1月29日晚,该犯及同伙事先预谋,驾驶一银灰色北京现代SUV的套牌车到安宁市内盗窃财物,后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通仙桥村委会麦地厂村一工地上盗窃柴油发电机时,遇被害人陈德爱,伊学仓等七人驾车返回,两方开始追逐,在追逐过程中该犯驾驶车辆将被害人伊学仓撞伤倒地。经鉴定,盗窃发电机价值人民币6498元,被害人伊学仓,脑挫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重伤二级,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腰椎横突骨折,轻伤二级。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于2021年7月因私自调换学习座位被扣3分,调入我狱后,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1年5、6、10、11月份因劳动欠产被扣分,调入我狱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马磊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马磊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6号
罪犯刘明松,曾用名刘明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2019)川34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明松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于2020年1月17日送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于2021年12月1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3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四川省荞窝监狱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产品测试等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刘明松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刘明松,曾用名:刘明义,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家住四川省中江县柏树乡白庙村十二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2019)川34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明松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川34刑更3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自2020年1月17日起,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于2021年12月1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在四川省荞窝监狱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产品测试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104010233
姓名 刘明松 别名 刘明义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78年3月18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中江县柏树乡白庙村十二组
罪名 组织卖淫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 起止 自2019年06月4日起 至2024年12月3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 变动 2021年11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犯罪 事实 2019年2月,该犯先后驾车将卖淫女黑么沙子、吉什么色洛、麻卡衣布木3人从成都双流带至德阳中江实验小学附近黄玉梅(另案处理)租店内卖淫并从中获利。该犯分得嫖资27%,卖淫女分得43%,黄玉梅分得30%,共获利4万元。2019年6月3日,四川省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中江县县城抓获该犯及卖淫女麻卡衣布木,并扣押一辆大众车。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在四川省荞窝监狱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刘明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刘明松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刘明松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刘明松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刘明松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0号
罪犯拿吉日伍,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拿吉日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0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9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云01刑更7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在产线线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拿吉日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拿吉日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拿吉日伍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拿吉日伍,男,彝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基觉乡四十梯村各则波组3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拿吉日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日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00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更91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01刑更700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自2012年9月19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产线线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8108
姓名 拿吉 日伍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四川省金阳县 民族 彝族 出生 日期 1988年10月3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基觉乡四十梯村各则波组3号
罪名 贩卖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2年8月31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4年10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4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犯罪 事实 2010年9月11日,该犯和同案犯咪色么日外到孟连城中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6时许,李老二携2块毒品原地守候,张阿克、李学新携10块毒品海洛因到孟连与该犯等人交易,拿到毒资293300元人民币,当场被孟连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缴获正在交易毒品10块海洛因,净重3550克,毒资293300元人民币,并从张阿克右脚袜子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颗,净重1.5克。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本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拿吉日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拿吉日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拿吉日伍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拿吉日伍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拿吉日伍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2号
罪犯九别五哈,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九别五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2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9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云01刑更68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判决,认罪悔罪,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但该犯于2021年6月28日在另外两名罪犯打架事件中存在拉偏架行为被扣8分,调入我狱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2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九别五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九别五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九别五哈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九别五哈,男,彝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拉普乡斯吉俄洛组58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九别五哈不判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更9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01刑更6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自2012年10月9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4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但该犯于2021年6月28日在另外两名罪犯打架事件中存在拉偏架和动手打人行为被扣8分,调入我狱后,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该犯于2021年12月28日履行人民币1000元。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8109
姓名 九别 五哈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文盲
籍贯 四川省越西县 民族 彝族 出生 日期 1985年11月1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拉普乡斯吉俄洛组58号
罪名 运输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2年9月28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4年11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4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犯罪 事实 2011年7月8日,该犯伙同熊伟携带毒品,熊伟携带毒品乘车由勐海县打洛镇往景洪方向行驶,22时45分许,行至勐海县打洛镇曼芽村路口时,被勐海县公安民警盘问,其主动交代自己身上藏毒品,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九块,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重,毒品海洛因重3150克,甲基苯丙胺为147.5克,随后在熊伟协助指认下,在打洛镇六分场抓获探路的该犯。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于2021年6月28日在另外两名罪犯打架事件中存在拉偏架和动手打人行为被扣8分,调入我狱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该犯于2021年12月28日履行人民币1000元。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九别五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九别五哈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九别五哈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九别五哈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九别五哈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1号
罪犯詹渊智,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以(2020)川0106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开设赌场违法所得388688.67元予以追缴后没收。因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以(2021)川01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于2021年6月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8月15日因不服从民警现场管理和指令被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此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况;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排线、质检等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388688.67元,已缴纳50000元,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通知书。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5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詹渊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渊智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詹渊智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詹渊智,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中专文化,福建省漳平市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酒店,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以(2020)川0106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因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以(2021)川01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21年6月2日起,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于2021年8月15日因不服从民警现场管理和指令被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此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况,并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产品质检和清洗、烘烤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已结案。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157000223
姓名 詹渊智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中专
籍贯 福建省漳平市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89年12月28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酒店
罪名 开设赌场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三年六个月
刑期 起止 自2020年05月28日起 至2023年11月27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2019年3月至5月 该犯及其同伙在在成都金牛区五块石华菱尚城3栋4单元1122号房间和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9号蓉北酒店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388688.67元。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该犯于2021年8月15日因不服从民警现场管理和指令被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身错误,此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况;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已结案。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詹渊智减去剩余刑期。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詹渊智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詹渊智减去剩余刑期。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詹渊智减去剩余刑期。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詹渊智减去剩余刑期。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4号
罪犯陈江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江波不判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13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更1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云01刑更70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4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陈江波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陈江波,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家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立山镇马跪石村一组14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走私、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江波不判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更1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云01刑更70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03008413
姓名 陈江波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四川省仪陇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87年6月20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立山镇马跪石村一组14号
罪名 走私、运输毒品罪 刑种 死刑 原判 刑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期 起止 自2012年9月7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14年11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20年11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犯罪 事实 2010年11月上旬,罪犯周辉林电话邀约该犯和游松、周减君分别赶到景洪,准备共同走私运输毒品到湖北武汉,并许诺运成后付报酬,四人分别将毒品4000粒运至武汉交给周辉林联系的毒贩,第三次又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02.18克,途中在云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第三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符合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陈江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陈江波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陈江波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年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陈江波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陈江波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86号
罪犯田井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7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井发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以(2020)云刑更17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42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云南省官渡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排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田井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井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田井发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田井发,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国胜乡上田坝村村子组32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7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井发未提出上诉,自2017年1月18日起,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自2017年1月10日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在云南省官渡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排线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26101225
姓名 田井发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小学
籍贯 四川省盐边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69年1月6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国胜乡上田坝村村子组32号
罪名 运输毒品罪 刑种 无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无期徒刑
刑期 起止 自2017年1月10日起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 变动 2020年11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犯罪 事实 该犯于2016年8月10日携带毒品乘车从云县前往弥渡,16时30分,该车途径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时,执勤民警通过仪器检查从该犯体内查获海洛因368克,并将其抓获。
改造 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云南省官渡监狱2020年至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罪犯田井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田井发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田井发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报请罪犯田井发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田井发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4号
罪犯范后清,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云011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范后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云01刑终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于2020年12月17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2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未见执行依据。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3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范后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后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关于罪犯范后清改造表现的鉴定材料
罪犯范后清,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家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周兴镇王布政村9组16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因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以(2020)云011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范后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云01刑终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20年12月17起,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通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从自己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并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听管服教,积极改造,在云南省官渡监狱2021年服刑期间长期有加分项;该犯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2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未结案。在本次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中总分值为XX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
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2023年3月6日
罪犯减刑审核表
单位: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 罪犯编号:5326105374
姓名 范后清 别名 无 性别 男 文化 程度 初中
籍贯 四川省隆昌县 民族 汉族 出生 日期 1974年4月4日
家庭
住址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周兴镇王布政村9组16号
罪名 敲诈勒索罪 刑种 有期 徒刑 原判 刑期 九年
刑期 起止 自2019年9月28日起 至2028年9月27日止 附加刑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 变动 无
犯罪 事实 该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对昆明市八家保险公司实施敲诈、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2起,赔付金额565余万元,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保险公司工作秩序和保险行业经营秩序,严重破坏昆明市保险行业正常业态、正常秩序和规则,在昆明市保险行业造成特别严重、特别恶劣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稳定。
改造 表现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听管服教,能认识犯罪危害,忏悔犯罪行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于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2分,调入我狱后,经民警教育引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未结案。
监区 意见 2023年3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报请
罪犯范后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 意见 经审查,罪犯范后清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报请程
序合法,材料齐备,建议报请罪犯范后清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科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202 年 3 月 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
审,建议报请罪犯范后清减去有期徒刑 个月。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意见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范后清减
去有期徒刑 个月。
监狱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狱 局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9号
罪犯陈尚华,曾用名陈倘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望塔路96号1栋2单元15楼1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川13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人民币150000元;陈尚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川13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新犯整训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5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尚华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尚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尚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1号
罪犯冯礼林,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汽修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兴镇金武村9组501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以(2021)川010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冯礼林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1)川01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配餐中心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冯礼林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冯礼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礼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0号
罪犯龚立,曾用名龚远,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双溪乡青杠村14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0)川13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12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龚立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以(2021)川1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巡夜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09.91元,账户余额1344.07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龚立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龚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2号
罪犯胡顺科,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雨樟镇并嘎村杉树宝组22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抢夺罪,经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川019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72000元;胡顺科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配餐中心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72000元未履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40.8元,账户余额335.8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胡顺科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顺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顺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5号
罪犯吉底牛色,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于2010年4月15日送四川省凉山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10月15日转入四川省攀西监狱执行刑罚,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1月21日以(2016)川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以(2019)川34刑更2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4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通过树立服刑改造意识,努力克服自身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能服从安排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排版等劳动岗位上,长期欠产,最近一年无劳动任务,无相应加扣分。本考核期间,共获积分转换表扬7个。2022年4月26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底牛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底牛色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7号
罪犯康长林,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攀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4287.5元。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川刑终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6238.5元。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于2016年3月17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执行刑罚,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川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2018年11月因未发现互监组成员脱离互监组扣7分;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理线等劳动岗位上,2019年累计因欠产扣14.8分,经民警教育后有所改善,同年因超产累计加8.4分,如期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共计26238.5元,未履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65.48元,账户余额1995.47元。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任何行政处罚。被四川省攀西监狱评定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间,共获积分转换表扬1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2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康长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长林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4号
罪犯刘五洲,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川0105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于2021年6月2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通过树立服刑改造意识,努力克服自身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能服从安排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理线等劳动岗位上,如期完成任务。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获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五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五洲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4号
罪犯刘毅,曾用名刘议,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铺子村2组4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以(2021)川01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10元;刘毅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以(2021)川01刑终3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配餐中心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10元均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毅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8号
罪犯陆显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2组。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以(2020)川0106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陆显明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川01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考核期内有3次监管改造扣分;在“三课”学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下半年技术考试不合格,补考取得合格成绩;在劳动改造中于2021年10月、11月分别欠产13%、15%;2021年度评审等次为较差,经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在之后的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现场管理,在监区巡夜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陆显明共计获得表扬2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1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陆显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显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6号
罪犯曲比尔衣,男,彝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川3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以(2017)川刑终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于2018年1月4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执行刑罚,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川刑更9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通过树立服刑改造意识,努力克服自身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能服从安排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抽分线等劳动岗位上,2019年12月死刑缓期执行届满当月欠产7.8分,2020年累计欠产9.6分,经民警教育后有所改善,全年超产加分21.6分,如期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8)川34执1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扣银行存款103569.34元,终结执行。本考核期间,共获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曲比尔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比尔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5号
罪犯王卫,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明光村2组66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2021)川13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卫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于2021年7月28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配餐中心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卫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3号
罪犯向勇,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川17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2021年8月因吃饭时浪费粮食扣3分,经民警教育能及时认识到错误,能做到遵守监规纪律;能服从安排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理线等劳动岗位上,如期完成任务。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7日以(2022)川1725执15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扣住房公积金余额及家属代缴共计12518.03元,终结本次执行,月均消费91.87元,账户余额2070.97元。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获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8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勇报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2号
罪犯薛继强,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川010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四川省大英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通过树立服刑改造意识,努力克服自身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能服从安排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后勤等劳动岗位上,如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未履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59.91元,账户余额1655.96元。本考核期间,该犯共获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3年2月24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薛继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继强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3号
罪犯杨政纲,曾用名杨凯,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小河镇葡萄村11组14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0106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76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于2021年7月7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2年8月25日在课堂上嬉戏打闹,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配餐中心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76元均未履行,有困难证明,月均消费133.85元,账户余额1664.32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政纲共计获得表扬3个,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4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6号
罪犯张玉明,又名张有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湄潭县天成乡天成村高笋桥组23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1999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被贵州市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云3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玉明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云刑终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20年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排线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玉明共计获得表扬6个,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年2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6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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