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监狱2023-3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一监区\叶辉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夏文光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张启海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文镭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杨选华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赵峻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一监区\鲁老补 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三监区\唐流洋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三监区\邱鹏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三监区\黄运西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付通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吉克李富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周天良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孟川云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张顶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邓跃豪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郭彩全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陈真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五监区\陈靖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伍松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何顶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兰国相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刘友乾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吴庆超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周减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唐陈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地洛只格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张明宽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张领林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李子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杨勤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欧布日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沙尔古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潘学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王惠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王波(8689)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王波(2841)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罗志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罗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赵广顺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监区\阿勒火祖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4号

罪犯阿勒火祖,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阿勒火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6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与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云01刑更69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表现上,该犯虽有欠产情况,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该犯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阿勒火祖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阿勒火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勒火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0号

罪犯陈靖,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以(2018)云0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靖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于2018年11月7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云71刑更10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2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8号

罪犯陈真强,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真强未提出上诉,于2010年4月23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7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昆刑执字第222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01刑更3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6月7日以(2018)云71刑更2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10月10日以(2020)云71刑更24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于2020年7月至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8分,调入我狱后该犯能服从安排,积极劳动,在生产排线和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2年4月和7月均有劳动加分;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96份,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真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真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9号

罪犯地洛只格,男,彝族,1992年1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2020)川04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地洛只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川04刑终49号刑事裁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地洛只格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34年11月28日止,于2020年10月12日送入四川省攀西监狱执行刑罚,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地洛只格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地洛只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视为‘相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或‘无履行能力’”及“办理减刑、假释时不受影响”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地洛只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9号

罪犯邓跃豪,曾用名:邓发才,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邓跃豪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于2014年11月19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2017)云01刑更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2019)云71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云71刑更1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邓跃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跃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4号

罪犯付通,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2月5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云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云刑更18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45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2020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付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5号

罪犯郭彩全,又名:杨老黑,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彩全未提出上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于2015年2月11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刑更4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云刑更18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45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服从分配,积极劳动,在生产排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彩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彩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4号

罪犯何顶财,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199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6月刑满释放。2010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2020)川010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88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2021)川01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何顶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维持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88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880元,已履行3964.0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扣该犯银行存款915.99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何顶财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顶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顶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9号

罪犯黄运西,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保洁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强奸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2020)川0106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于2021年3月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勤杂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98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运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运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6号

罪犯吉克李富,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以(2018)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克李富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于2018年4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2020)云刑更17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42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0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分,在调入我狱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克李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李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7号

罪犯兰国相,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兰国相未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被告人兰国相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送云南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于2017年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24日以(2020)云刑更18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45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兰国相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兰国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国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1号

罪犯李子川,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以(2021)川17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30.36元。被告人李子川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在理线岗位上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30.36元,已缴纳2000元,2022年9月30日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子川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子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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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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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2号

罪犯刘友乾,男,汉族,1998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川17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友乾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期内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该犯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友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友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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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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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4号

    罪犯鲁老补,男,1979年3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攀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5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川刑更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川刑更9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45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车工等劳动岗位上,超额完成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积分转换表扬7个,2020年度被四川省攀西监狱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四川省大英监狱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鲁老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老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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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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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16号

罪犯罗涛,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0)川13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690元。被告人罗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以(2021)川1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等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涛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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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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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22号

罪犯罗志强,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0年5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2016)川14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志强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于2016年11月30日转入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10月28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2019年7月18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4刑更6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30日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9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川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2021)川09刑更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焊锡等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志强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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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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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41号

罪犯孟川云,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云71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孟川云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31年5月1日止,于2016年10月17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2019)云71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云71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期间,多次协助民警规劝他犯服从管理,在监舍值星员和生产岗位上常有教育和劳动加分,表现良好,调入我狱后该犯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产品镀锡和焊锡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认真履责,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20年度和2021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孟川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川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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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0号

罪犯欧布日约,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9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云高刑执第1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8)云刑更9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川01刑更70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42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欧布日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布日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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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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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1号

罪犯潘学强,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川11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潘学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2021年11月15日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9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4日止,于2019年12月4日转入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潘学强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潘学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学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建字第8号

罪犯邱鹏,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成都市武侯区金摩市场淫僧越野车行工作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盗窃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川0107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5807元,被告人邱鹏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于2021年3月3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新犯整训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95807元终结本次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邱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2号

罪犯沙尔古,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以(2016)云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5月17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刑更22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沙尔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沙尔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尔古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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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18号

罪犯唐陈,男,汉族,1999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以(2021)川13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民事判决唐陈赔偿原告各种损失人民币79934.98元,案件受理费801元。被告人唐陈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未制止互监组成员违规违纪而扣分,在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自身错误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唐陈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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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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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大狱建字第10号

罪犯唐流洋,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以(2021)川010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2765元,被告人唐流洋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在监区守界和劳动质检员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流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流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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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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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20号

罪犯王波,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3年7月8日因抢劫罪被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云012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波民事连带赔偿670096.74元,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5250元。被告人王波不服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云01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于2020年7月28日送入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在劳动时因不服从民警管理而被扣考核分7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之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等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连带赔偿670096.74元,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5250元,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王波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8号

罪犯王波,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王波未提出上诉。于2010年4月23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执第270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昆刑执字第2229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01刑更31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于2018年6月7日以(2018)云71刑更21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0月10日以(2020)云01刑更23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1号

罪犯王惠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攀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川刑复字第8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于2012年11月28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5年6月23日以(2015)川刑执字第499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更1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45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惠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号

    罪犯文镭,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以(2021)川0106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文镭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于2021年4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勤杂劳动岗位上,如期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计获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文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镭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3号

罪犯吴庆超,男,汉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以(2021)川010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吴庆超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于2021年6月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期内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分配,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庆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庆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庆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5号

罪犯伍松,男,汉族,1991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0)川13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伍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伍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以(2021)川1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要端正,能够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伍松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伍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5号

    罪犯夏文光,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合计人民币14796.97元。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0月30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川刑更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川刑更9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45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抽线、分线等劳动岗位上,如期完成任务。民事赔偿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合计人民币14796.97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积分转换表扬7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夏文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7号

罪犯杨勤,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3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川1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等劳动岗位上,积极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勤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2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7号

    罪犯杨选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川04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452.5元,被告人杨选华未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以(2020)川刑核4565021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于2021年3月2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理线等劳动岗位上,2021年因欠产累计扣8.4分,经民警教育后,同年因超产累计加10分,能如期完成劳动任务。民事赔偿人民币40452.5元未履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杨选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选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6号

    罪犯叶辉,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19)川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2020)川刑终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于2021年3月2日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12月1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2021年9月23日因用玻璃划伤同改罪犯受到禁闭一次的行政处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直接生产岗位等劳动岗位上,2021年6月因欠产扣6.9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如期完成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叶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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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大狱建字第33号

罪犯张顶文,男,1987年1月7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顶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于2015年2月2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刑更46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云刑更18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45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绕线和产品返修劳动岗位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有一定劳动加分;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22.76元、账户余额1171.26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100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顶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顶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6号

罪犯张领林,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居住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领林未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被告人张领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于2017年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云刑更17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5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领林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领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领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9号

罪犯张明宽,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5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云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11月24日以(2020)云刑更18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45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1号

    罪犯张启海,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川0114刑初7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启海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21年3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巡夜员等劳动岗位上,能做到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2021年度因欠产累计扣1.8分,经民警教育后,如期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本次考核期内共获积分转换表扬2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5号

罪犯赵广顺,男,汉族,1994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广顺未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云刑更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云刑更17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5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赵广顺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5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广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号

    罪犯赵峻,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3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川13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于2021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制度,在监区勤杂劳动岗位上,服从安排,如期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3个。2022年12月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峻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23号

罪犯周减君,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减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于2013年5月13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更情况:于2014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更10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1刑更70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2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造,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在理线等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减君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减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大狱建字第37号

罪犯周天良,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1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10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以(2016)云7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天良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于2016年11月24日送云南省官渡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9)云刑更13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41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于2021年5月29日因不服从民警管理被扣7分并进行严管教育,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能做到遵守监规纪律;2019年8月30日因不配合教育活动被扣3分处理,经民警教育,能端正学习态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自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长期因劳动欠产被累计扣分241分,转入我狱后在排线岗位上,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服从安排,认真履责,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6月3日履行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6个,2022年4月2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84分,结论为不具有有悔改表现,2023年1月6日,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96分,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天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改造表现,综合评判,予以下浮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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