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监狱2023第2批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陈伟减刑建议书

彭信友减刑建议书

郑科减刑建议书

龙路长减刑建议书

邹飞减刑建议书

朱国明减刑建议书

卿小全减刑建议书

曾泽华减刑建议书

罗飞减刑建议书

肖学文减刑建议书

骆军减刑建议书

陈德波减刑建议书

王强减刑建议书

李楷减刑建议书

梁永强减刑建议书

程斌减刑建议书

姚俊减刑建议书

王天龙减刑建议书

朱军减刑建议书

罗昌建减刑建议书

刘毅减刑建议书

王锋减刑建议书

罗皓减刑建议书

蒋军减刑建议书

曹玉强减刑建议书

刘杰减刑建议书

惠庆高减刑建议书

王泽秋减刑建议书

张继中减刑建议书

吴俊强减刑建议书

刘廷生减刑建议书

王勇假释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21号罪犯朱国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

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现在四川省内江监获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

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川10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国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川10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于2021年1月20

日转入我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

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获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罚金八千元,未执行。月均消费:108.54元,账户余额:1061.84元。无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减刑罪犯,

系毒品再犯从严减刑罪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内监减字第21号罪犯朱国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

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现在四川省内江监获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

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川10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国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川10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于2021年1月20

日转入我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

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获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罚金八千元,未执行。月均消费:108.54元,账户余额:1061.84元。无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减刑罪犯,

系毒品再犯从严减刑罪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毅,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内江监四监区服刑。

    因强好罪、儿童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0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毅及其同案犯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

2034年7月27日止。于2021年1月29日送我获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

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扣分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该犯在我获服刑期间,能

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在四监区是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4个,物质奖励1个,悔改

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强好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内监减字第21号罪犯朱国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

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现在四川省内江监获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

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川10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国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川10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于2021年1月20

日转入我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

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获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罚金八千元,未执行。月均消费:108.54元,账户余额:1061.84元。无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减刑罪犯,

系毒品再犯从严减刑罪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毅,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内江监四监区服刑。

    因强好罪、儿童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10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毅及其同案犯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

2034年7月27日止。于2021年1月29日送我获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

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扣分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该犯在我获服刑期间,能

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在四监区是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4个,物质奖励1个,悔改

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强好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泽秋,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抢罪,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

10日以(2008)自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泽秋未提

起上诉。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于2008年11月25日送

四川省宜宾监服刑改造,于2019年7月11日送我获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

月23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

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月28

日作出(2015)宜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川15刑更1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川10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8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

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

核。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获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我获三监区是监区巡夜员,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五监区从事公益、勤杂岗位,能积极完成

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2)川03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5个表扬,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抢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891.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