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监狱2023年第1批次有期、无期罪犯减刑建议书公开
四川省内江监狱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苟日尺日等12名罪犯报请减刑,现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公开如下:
苟日尺日减刑建议书
罗建刚减刑建议书
吉日曲日减刑建议书
谭小刚减刑建议书
吕健康减刑建议书
莫勇减刑建议书
王子卫减刑建议书
黄彬减刑建议书
阿克石布减刑建议书
杨绍清减刑建议书
戴超减刑建议书
陶发君减刑建议书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阿克石布,男,1986年4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务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7)川3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阿克石布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于2017年12月6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7月11日转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川10刑更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川10刑更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1月19日宣告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扣分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该犯在我狱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在四监区公益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能够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巡夜任务。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4个,物质奖励2个, 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阿克石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犯罪情节等情况,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克石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戴超,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戴超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于2009年12月2日送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6月12日转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4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川13刑更7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10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1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我狱三监区是车间操作员,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五监区从事公益、勤杂岗位,能积极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
本考核期内罪犯戴超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戴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号
罪犯苟日尺日,男, 1971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川3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苟日尺日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于2017年3月23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末次裁定于2020年11月16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42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月均消费125.17元,账户余额2115.34元。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7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苟日尺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日尺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黄彬,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川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于2016年7月19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川15刑更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0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末次裁定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9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现能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川05执176号结案通知书证实已执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吉日曲日,男,1984年4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捕前系粮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以(2018)川343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吉日曲日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于2018年8月2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0刑更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末次裁定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9年6月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虽有2个月劳动欠产,但经民警教育后,现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时已缴纳。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物质奖励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吉日曲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日曲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2号
罪犯罗建刚,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以(2018)川05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罗建刚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川05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2年6月29日止,于2018年8月15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0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末次裁定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32年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已执行完毕。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8号
罪犯吕健康,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199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4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乐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健康及其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川刑终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于2013年12月4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川刑更8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刑更7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末次裁定于2020年11月16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45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违规2次,共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现能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被评为2019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我狱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考核期内有两个月欠产,现经民警教育后,态度较好,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川11执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749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吕健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物质奖励1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吕健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和毒品再犯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健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9号
罪犯莫勇,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0)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莫勇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于2011年8月25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宜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川15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10刑更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末次裁定于2020年12月28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9年6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被评为2020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20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我狱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11执84号结案通知书证实已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物质奖励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莫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7号
罪犯谭小刚,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2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成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谭小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于2015年7月15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川15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0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末次裁定于2021年5月27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8年1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违规2次,共扣4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现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2021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我狱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出具缴款书予以证实。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谭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综合评判,对其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狱减字第1号
罪犯陶发君,男,生于1976年8月4日,苗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6)川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8233元。被告人陶发君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川刑核417350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被告人陶发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于2017年12月14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刑更9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末次裁定于2020年11月16日宣告送达。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现能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主要从事电子元件生产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该犯原判处民事赔偿28233元,未履行。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128.41元,个人账户余额1868.14元,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陶发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罪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死刑缓期执行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发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0号
罪犯王子卫,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走私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泸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子卫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子卫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于2008年1月28日送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7月11日转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0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宜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川15刑更5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10刑更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末次裁定于2020年12月28日送达。减刑后,刑期止于2027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违规3次,共扣4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现能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我狱主要从事巡夜员劳动,能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川05执4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川05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子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四川省内江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内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杨绍清,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干部。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现在四川省内江监狱五监区服刑。
因受贿罪,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以(2018)川1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对被告人杨绍清所得赃款人民币8409万元、美元10万元、欧元1万元和赃物1千克金条一根、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14号鲁园上河村B1栋3单元501号面积226.1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绍清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于2019年8月23日送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11月28日转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改造。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
该犯原在锦江监狱三监区从事蜀绣岗位,能完成劳动任务,在我狱四监区从事车间操作员,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现在五监区无直接生产劳动岗位,但能积极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该犯原判处罚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对被告人杨绍清所得赃款人民币8409万元、美元10万元、欧元1万元和赃物1千克金条一根、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14号鲁园上河村B1栋3单元501号面积226.1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罪犯杨绍清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绍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从严,且适用《补充规定》的从严减刑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监狱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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