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2〕512号
被告人鲁辉栋,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7********,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桥**号。因本案于2022年8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辉栋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辉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2年5月23日21时许、2022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鲁辉栋先后驾驶其三轮电瓶车,在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工地内盗窃未交付使用的窨井盖各1个,后销赃给周某某,获利数十元。
2. 2022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鲁辉栋多次驾驶其三轮电瓶车,在嘉兴市秀洲区**镇**六区、**五区,窃取上述两地树根部或花坛处的球墨铸铁篦子10余块,后销赃给周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千元。经认定,涉案球墨铸铁篦子每块价值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物证及书证;
2.证人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辉栋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附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辉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辉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三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辉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辉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若其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征
检察官助理 李春光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被告人鲁辉栋现取保候审于住地,电话132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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