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2〕437号
被告人陶训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于2022年7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8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训玉盗窃案,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2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训玉独自一人翻围墙进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路**号嘉兴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窃取被害人汤某某放置于此处的304不锈钢圆盘120余斤,销赃获利700余元。经嘉兴市秀洲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不锈钢圆盘的单价为22元/公斤。
2、2022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训玉独自一人到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方法窃取被害人汤某某放置于此处的304不锈钢圆盘160余斤,销赃获利900余元。经嘉兴市秀洲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不锈钢圆盘的单价为21元/公斤。
3、2022年6月17日的凌晨,被告人陶训玉独自一人到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方法窃取被害人汤某某放置于此处的304不锈钢圆盘140余斤,销赃获利800余元。经嘉兴市秀洲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不锈钢圆盘的单价为21元/公斤。
4、2022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训玉独自一人到上述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方法窃取被害人汤某某放置于此处的205不锈钢圆管110余斤,销赃获利600余元。嘉兴市秀洲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此205不锈钢圆管的价格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原籍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 归案经过、证人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陶训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训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训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训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征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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