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蒙检刑诉〔2022〕162号
被告人叶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7月21日被释放;曾因犯强奸罪(未遂)、抢劫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辽宁省北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于2018年10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3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阜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2年8月8日14时至15时期间,被告人叶某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阜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屋内,将挂在餐厅西墙边上衣架上的包内2500元人民币盗走。
2.2022年8月11日凌晨2时, 被告人叶某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阜蒙县**广场北侧道路工地内,将库房内的40米长度的电缆线,背到大坝处,用火将外皮烧掉后盗走。2022年9月13日,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4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4600元。
3. 2022年8月20日晚上22时左右,盗窃价值3910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再次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阜蒙县**广场北侧道路工地内,将库房内的34米长度的电缆线盗走。2022年8月26日,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34米电缆价值人民币3910元。
4.2022年5、6月的一天、2022年7月初的一天, 202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多次到阜新市**区**镇**水泥厂内,将水泥厂内铜制电线盗走。2022年9月13日,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三次被盗45斤铜线价值人民币810元。
综上所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820元。被告人叶某将所盗的电线内的铜芯分别卖给阜蒙县**村****废品回收站和阜新市****废品站,所得赃款已被挥霍。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叶某在阜蒙县“**”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 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邝某某、胡某某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7.***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委托、送达手续、情况说明;8.辨认笔录及照片;9.视频光盘及提取笔录;10.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及释放决定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琳琳
检察官助理:王玉瑶
2022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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