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因涉嫌A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而后又因涉嫌B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直至因犯B罪被审判。问题是,甲是判处犯B罪,那么在其因涉嫌A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限能否折抵刑期呢?
尽管不属刑法的疑难问题,可是思考起来也需要一定的法理逻辑才能把实务问题解释清楚。刑期折抵制度:是把被告人在审前羁押换算成判决后折抵刑期的制度。审前羁押即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进行的羁押,也叫先行羁押、审前羁押、未决羁押制度。它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保障,但也可能侵犯到被告人的人权,需要对此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予以救济:于是就有了刑期折抵制度和国家刑事司法赔偿制度。
《刑事审判参考》第【1280】号指导案例对此进行了专门的梳理,在此笔者进行搜集整理:
先说观点:被告人先行羁押时间能否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系同一行为,或者二者之存在密切关联时才可以折抵刑期。
(一)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的,如果与之前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2月23日在《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回复》中提到“如果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指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指同一性质的部分行为。
(二)针对并案处理或先后处理的数个犯罪行为,“同一行为”标准无法使用,此时可以采取“关联性”标准来折抵刑期。此时会出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过程中又出现了其他罪行,进而对两项罪行并案或先后处理,后检察机关仅对其中一项罪行进行指控,或者人民法院仅对其中一项罪行认定为犯罪,此时未被指控或者未认定犯罪行为的但被先行羁押能否折抵刑期?
如何理解“关联性”就成了破题的关键。指导案例是这么解释“关联性”的:只要被采取先行羁押的数行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程序上的关联,就可以与先行羁押时间进行折抵。具体从犯罪事实来讲,体现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牵连关系、手段目的关系等;程序上的关联指前罪羁押与后罪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连续的,且前羁押为后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一定保障,则不论先前欺压行为与最终行为是否一致,都应视为存在关联,可以折抵刑期。
回到开头的案例,甲涉嫌的A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后涉嫌B罪,如果事实上存在交叉,或者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延续,且先行羁押对第二期案件的诉讼活动有保障作用,二者在程序上也有“关联性”,则被认定的B罪的刑期应该折抵掉A罪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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