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都是不能省略的,单从这一制度设定上看,其重要性就可见一斑。
然而,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不重视最后陈述,认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说好说坏都不影响结果。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本期,作者就和大家探讨一下,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隐形福利,或者说是惊喜。
具结后仍可改判
首先,先纠正一下大多数人对认罪认罚具结的误解。针对认罪认罚,作者在往期文章《认罪认罚|这事儿不能说太细……》已经做过分享,感兴趣的可以查看,在此仅简要提几句。
虽然,实务中,法院大概率会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但是还是有10%左右的案件会进行改判。而这改判的部分,既要看到加重的风险,更应当看到减轻的机会。
所以,不是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就不可更改了。
改 判 加 重
实务中,没有经过开庭辅导,因庭审效果差的,最终被判加重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因此,不可以掉以轻心。
而跟庭审效果最直接相关的就是被告人最后陈述了。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大部分都是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很多程序都进行简化、省略,唯一保留的,又跟被告人直接相关的,就是被告人最后陈述了。
改 判 减 轻
当然,改判也能减轻,而且,改判的,大都是减轻。虽然,审判阶段能争取的情节不少,如退赃退赔、预交罚金、良好的庭审效果等,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庭审效果。
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退赃退赔,也不是所有的罪名都会涉及判处罚金,或者虽涉及退赃退赔,但是前期量刑具结时已经考虑过了;退一步讲,即便是有这些情节,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是可以量化的。
只有庭审效果,相对来说是比较虚化的,可以说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前面也提到,最后陈述又是被告人,整庭审表现的总结和浓缩,是庭审效果的集中体现。
因此,可以说,在无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唯一可以抓住的机会。
而一个优秀的最后陈述,不仅仅是体现语言的艺术,更是会对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带来的效果甚至可以用惊喜来形容。
01. 减 刑
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具结,量刑建议甚至精确到几个月。但是,考虑到在审判阶段仍然可以争取到的一些情节,再加上一些案外因素,在实务中,有些检察官在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会给法官会预留出这一部分。
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20%左右,检察官就会多预留出这20%。因为,在建议量刑以下判决,一般会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或知会检察官,这样检察官在做顺水人情的同时,最终的刑期仍在检察官的“掌控”之内。
但是,如果在审判阶段不争取,法官万一照单全收,这20%就有可能白白地浪费掉了。
这里多提一句,减刑又包括减少刑期和减少罚金数额,不管是哪一种,都是实实在在的实惠,都是应该力争的。
02. 缓 刑
另一个直观的效果就是缓刑了。很多案件,可缓刑可实行的,由于政策、习惯等,比如涉黄涉赌案件,检察院在作认罪认罚时,基本上都不会写“建议适用缓刑”这几个字。
这就导致,在审判阶段判实刑的几率大增。如果是一直被羁押的还好,忍忍差不多就刑满释放了。但,对于羁押过取保的,再判实刑收监,就好比是伤疤结痂了,再把痂撕开,鲜血直流,痛苦加倍。
所以,庭审最后交出一份完美的总结,审判员动情、公诉人泪目,无疑会将缓刑的天平向自己倾斜,缓刑的概率大增。
实务中,太多的例子,原本不抱缓刑希望的,最后因为完美的最后陈述,直击审判人员的内心,一念之间,一锤定音。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你还觉得认罪认罚具结后,最后陈述不重要吗?既然如此,那么该如何进行陈述呢?可不可以“表演”呢?我们下期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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