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条目第111条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 [刑法条文]

  2. [相关法律、决定和法规]

  3. [司法解释]

  4.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分析

  5. 案例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决定和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技、第二款第三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夕歧刑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 做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 [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 亲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分析

一、法条分析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情报?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具体包括: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此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情报,是指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会通过鉴定机构来确定涉案事项是否构成国家秘密或情报。

(二)什么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拍摄设备等盗取;

刺探,是指探听、侦察、搜集、骗取等行为;

收买,即通过金钱、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来换取;

非法提供,即违反法律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对应的犯罪,实施两种行为以上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也以一罪论处。



二、司法解释

(一)本罪的裁判标准

1.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3)涉及的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4)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3.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二)对于无法标明密级事项的处理

4. 对于有关会议、活动、场所等无法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被通知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关于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

5. 本罪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级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6. 本罪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级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17号)

案例解析

1992年,刚刚毕业的张向斌进入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1996年,张向斌受组织委派赴某国常驻,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却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外方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向斌提供情报。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张向斌仍无视法纪,答应为对方充当间谍,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


2008年,张向斌从单位辞职前还陆续从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大量文件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经查,张向斌的个人电脑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存有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


△办案人员向张向斌宣读法律条例并执行拘留


2019年2月,张向斌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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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014年4月,23岁的张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自称为“记者”的人。此人以需要新闻报道材料为由,请张某为其提供军舰照片。张某被优厚的交换条件吸引,想方设法拍摄军舰照片。在境外间谍机关的指使下,张某设法进入某军工企业。到201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张某已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等目标照片500余张,以及其他敏感照片200余张。2015年2月12日,张某因“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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