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了什么时间才可以请辩护律师?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08 分类:在押人员

在介绍本期主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辩护律师?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辩护律师就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又称辩护人。民商事案件的律师称为代理人,只有刑事案件的律师才称为辩护人。因此,辩护律师也可以称为刑事律师。

其次,请律师是什么意思?基于建立联系的方式不同,辩护律师又可以分为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简言之,委托的辩护律师是基于委托授权产生,需要自己花钱;法律援助律师是基于申请或指定产生,是免费的,又分为普通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设置在看守所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因为主要提供法律帮助而非辩护,通常会被排除在辩护律师之外。因此,请律师,广义上包括委托和申请法律援助,狭义上仅指委托的辩护律师。

最后,辩护律师是以律师履行的职责划分的,而非律师的专业方向。随着律师专业化的深入,涌现出一批专注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这些刑事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刑事控告、法律顾问等非辩护职责时,不属于本文探讨辩护律师。

疫情之前,一个家属问了一个问题,我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现在能不能帮我老公请律师?这个问题让我也想起了以前工作时遇到的场景,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告知权利义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场要求要请律师,并表示律师不来,不再回答任何问题……

上述情况,让我意识到,仍然有很多人不清楚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或者对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有误解。那么,到底什么时间才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呢?

01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因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比较特殊,实务中数量较少。

自诉案件主要有3大类: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证据证明提出过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这里的随时该怎么理解呢或者从什么时间起算呢?

有人认为,从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开始起算,理由是,自诉案件提起起诉即进入审判阶段。

该观点忽视了提起自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受理。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则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就意味着自诉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被告人,此时也无委托辩护人的必要。

也有人认为,从知道自己被人起诉至法院之时开始起算,理由是法律规定是随时,知道被别人告到法院就可以。

该观点也不合理。被告人知道的时间可能在法院审查决定作出之前,也可能在法院受理之后。如果在审查决定之前,同样会出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理由同上。如果法院审查后受理案件,被告人知道的时间晚于该决定,其权利可能受损。

因此,作者认为,此处的随时不能脱离被告人身份的限定,应该自成为自诉案件被告人之时开始,即法院审查受理自诉案件之时起。法律关于“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也是基于此。

另,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受理,又称立案登记。

02

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即由公、检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实务中占据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其问题也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1.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立案侦查之后,可以开展询问证人,查询银行存款、汇款,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侦查活动,但并不一定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没有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委托辩护人,但可以委托律师,其不具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不能行使辩护人的权利。

这也是实务中,侦查机关喜欢变相使用行政传唤的一个原因。因为行政传唤,调查取证使用的是询问而非讯问,传唤时间最长达24小时,后续如需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就相对充裕,而且避免了过早告知委托辩护人所带来的“麻烦”。传唤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万一被警察传唤该怎么办?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为什么明明是拘传,却使用传唤证?》

这里的“之日起”应该没有什么争议,尤其是强制措施之日,像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文书上签字的日期就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所以,被刑事拘留的,不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为条件。因为,如果以收到刑拘通知书为条件,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刑拘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但实务中很多案件在24小时内无法通知家属或者家属无法收到刑拘通知书,更别说还有不予通知的情形。未收到通知书情形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为什么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

不过,这里也有个小问题:跨两日的怎么计算?比如第一次讯问笔录自1日22时开始至2日1时结束怎么计算?还有拘传1日9时宣布,10时到案至次日9时结束,又该如何计算?

采取强制措施比较好理解,如拘传,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时即意味着采取了强制措施,上述举例应该按照宣布时间计算。

至于第一次讯问笔录,本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也应该按照起始时间计算,也就是说上述举例中1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2.律师无在场权

接上述问题,有人担心律师辩护权和侦查权冲突怎么办?比如,1日拘传时就有权委托律师,那么当天律师就来了,此时拘传尚未结束怎么办?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吗?制作笔录时律师可以在场吗?

再比如1日22时拘留,家属及时委托了律师,此时,犯罪嫌疑人仍在公安局,尚未送至看守所羁押,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吗?制作笔录时律师可以在场吗?

会见,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实务中被讯问或拘留后尚未送至看守所关押之前,侦查机关是不会同意律师会见的。除了不具备会见条件或者“有碍侦查”等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同在押人员会见,而拘留后送押前的24小时因尚未关押,属于空白期。

关于制作笔录时律师能否在场,其实就是律师有无在场权的问题。很遗憾,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因此,在讯问时律师无法在场。

另外,就算讯问完毕,在送达看守所之前的时间,侦查机关也是不会接待律师的,给出的理由很可能也是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者律师无在场权。

3.不以告知为条件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为侦查阶段就已经有权委托辩护人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更是随时可以委托律师。所以,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可以忽略,暂且不提。

这里主要明确一下: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告知只是侦查机关的义务,无论是否告知,只要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都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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