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条目第142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2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1. 妨害药品管理罪定义

  2. 构成要件

  3. 司法解释

  4. 量刑标准

  5. 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6. 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7. 妨害药品管理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8. 董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书

  9.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10. 妨害药品管理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妨害药品管理罪定义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2、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

3、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并不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4、客体要件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司法解释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是依法严惩妨害药品管理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严惩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犯罪。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即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根据刑法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具体危险犯,并非一实施有关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入罪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妨害药品管理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妨害药品管理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法律主观: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 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 生产、销售假药罪 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 死刑 ,后者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董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3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董敏,男,1982年6月5日生,XX,研究生文化,上海葑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绍峰,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瑶,男,1988年6月13日生,XX,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因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聪,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小勇,男,1990年11月11日生,XX,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汪德骅、周永琪,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3〕5号起诉书、沪检三分刑变诉〔202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董敏、马瑶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宋小勇犯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敏及其辩护人陈绍峰、王喜,被告人马瑶及其辩护人李文聪,被告人宋小勇及其辩护人汪德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自2021年11月起,被告人董敏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黄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化学原料药,自行或指使被告人马瑶、宋小勇仿制国外上市的“维奈托克”片、“奥拉帕利”片、“奥希替尼”片、“卡博替尼”胶囊、“依鲁替尼”胶囊、“拉罗替尼”胶囊、“尼拉帕利”胶囊等药品,尔后销售给张某1、张某2、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指使被告人马瑶、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快递寄递至药品购买者指定地址。其中,自2022年6月起,被告人宋小勇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的住处,以压片方式生产“维奈托克”片、“奥拉帕利”片和“奥希替尼”片等药品,后委托付某(另案处理)进行包衣,并寄递至被告人马瑶处进行包装。被告人马瑶委托葛某(另案处理)印刷涉案药品包装盒、说明书、瓶贴等包材,生产“卡博替尼”胶囊、“依鲁替尼”胶囊、“拉罗替尼”胶囊等药品,并负责所有仿制药品的罐装、包装,尔后根据被告人董敏的指使将成品药寄至药品购买者指定地址,或者寄递至林某处进行储存、保管、代发。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董敏生产、销售各类药品金额合计835,750元,被告人马瑶帮助董敏生产、包装、寄递各类药品金额合计709,900元,被告人宋小勇帮助董敏生产各类药品金额合计281,100元。

2022年8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董敏、马瑶抓获,被告人宋小勇经规劝自动投案;民警从马瑶处查获、扣押“维奈克拉”片1,000片、“卡博替尼”胶囊2,000粒、“尼拉帕利”胶囊61瓶、成品“卡博替尼”胶囊4瓶、成品“拉罗替尼”胶囊1瓶;从宋小勇处查获并扣押外标“BAYER100”的药片18,286片、外标“c200”的药片5,971片、外标“C100”“KINGKONG”等药片共计130,908片;从林某处查获并扣押成品“卡博替尼”胶囊3瓶。

经上海市XX研究院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维奈克拉”片、“卡博替尼”胶囊、“尼拉帕利”胶囊中均检出化学药成分;上述被查获的“BAYER100”“C200”药片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上述“C100”“KINGKONG”等药片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标示、宣称治疗疾病的功效和预期用途,依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均应当按药品管理,且上述药品均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上述“BAYER100”“C200”药品中同时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是假药。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独自或共同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中被告人董敏、马瑶参与生产、销售药品金额分别为83万余元和70万余元,均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宋小勇参与共同生产、销售药品金额为28万余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均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勇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妨害药品管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敏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瑶、宋小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敏、马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小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董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马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宋小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董敏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董敏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董敏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预缴部分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药品部分被扣押,部分在销售者之间流通,药效与被仿制药品基本相当,尚无证据证明已流入社会,也无证据证明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且售价远低于市场价,社会危害性较小;2.董敏系初犯、偶犯,并非以生产、销售仿制药为业;3.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罚金偏高,建议调整。据此,请求对董敏从宽处罚。

被告人马瑶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马瑶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马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预缴部分罚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应当以药品产生的现实危险作为评判社会危害性的标准;2.马瑶主观恶性较小;3.马瑶系初犯、偶犯,有自己的职业,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请求对马瑶从宽处罚。

被告人宋小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宋小勇犯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假药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宋小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预缴部分罚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宋小勇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涉案药品数量较少、金额较小,主观恶性较小;2.在销售假药罪中,涉案药品外观不佳、品相差,虽拟用于销售,但并未实际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3.宋小勇系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预缴部分罚金,且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据此,请求对宋小勇从宽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分别预缴罚金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另案处理人员黄某、张某1、张某2、吴某、蒋某、林某、付某、葛某的供述,证人陈某、赵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马瑶的记账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单独或共同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中被告人董敏、马瑶参与生产、销售药品金额分别为83万余元、70万余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宋小勇参与生产、销售药品金额2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小勇销售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被告人董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瑶、宋小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分别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敏、马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小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敏、马瑶、宋小勇的辩护人提出三人分别具有自首、如实供述、从犯、认罪认罚、预缴部分罚金,请求对三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敏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五十万元,其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马瑶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三十万元,其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宋小勇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十五万元,其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违禁药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肖晚祥

 审  判  员杨  坤

 人民陪审员艾霞芳

 书  记  员宋  典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妨害药品管理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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