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2〕827号
被告人刘秋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8********,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蕊,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杙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秋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刘秋杙在本市海淀区**烤串店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26岁)放置在店铺办公桌上的存钱罐内的现金9800元。
被告人刘秋杙于2022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镊子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秋杙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秋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秋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景慧
检察官助理:王宏晔
2022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秋杙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赵蕊,联系方式:1565269****;
8.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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