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78********,**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园**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四次进入北京市平谷区**街**号院**超市内,采用走无购物通道不结账的方式,盗走超市内黑芝麻丸三盒、核桃粉一盒。后于同月29日再次到该超市盗走猕猴桃四个、蛋黄酥两个时被工作人员查获。
2022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2022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2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3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