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22〕6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94********,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路**号**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萍,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金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江苏银行信用卡(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一张牟利。现查明,上述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卡内流水金额总计人民币85万余元,涉及卢某某(女,27岁)等多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案款。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2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徐某某于2022年8月3日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徐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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