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ZI 法[2001]8号)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展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罚 对于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元换“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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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集法院宣判了一宗涉及多人参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系列案件,7名被告人结伙买卖433万元假币,最高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胡某发多次向曾某亮(在逃)以每张9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面值100元的假币后,再以每张12元、15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卢某稳及邓某来。被告人卢某稳购买假币后又以每张19元、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罗某海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同一时期,卢某稳在与胡某发联系好购买假币的具体事宜后,12次安排被告人卢某德驾车、搭载被告人卢某宾前往茂名市电白区,将所购买的总面额合计约313万元的假币运输至佛山、怀集等地,并向被告人胡某发支付价款合计381359元。
2022年4月25日、5月23日,被告人胡某发出售假币给邓某来,并让被告人张某陪同送货,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胡某发出售假币的情况下,仍一起前往怀集县大岗镇,将总面额60万元的假币出售给邓某来。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卢某稳向被告人罗某强多次出售了总面额约4.3万元假币。2022年4月、5月,卢某宾分别将总面额5万元、4.6万元的假币交给被告人卢某欢加工使假币更加逼真。
2022年6月-7月,被告人胡某发、卢某稳、卢某德、卢某宾、张某、罗某、卢某欢陆续归案。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发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4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为掩饰、隐瞒出售假币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364859元,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洗钱罪。被告人卢某稳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3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为掩饰、隐瞒出售假币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7600元,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洗钱罪。被告人张某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被告人罗某强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总面额4.3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卢某欢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9.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卢某德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合计3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卢某宾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合计322.6万元,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二万到二十三万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假币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同时还损害人民币的信誉,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打击涉假币犯罪,既是保障金融秩序,也是保障经常使用纸币交易的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假币是犯罪行为,非法出售、购买、持有、运输、使用假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也会追究刑事责任。若想不劳而获、以身试法,最终只会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当我们误收假币时该怎么做呢?
在日常生活中如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要及时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另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发现他人持有较多假币或有执贩假币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持币人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扣留假人民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向执贩假人民币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斗争的有效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桐乡法院对一起运输假币案进行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唐某犯运输假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唐某接到一个叫“老六”(另案处理)的电话,对方希望其带点假币到江苏省常州市,并承诺会支付相应好处费,还预先支付了2000元的路费。
现场查获的假币
利诱之下,唐某携带假币从湖南省道县乘车,出发前往江苏省常州市。当车辆行驶至浙江省杭州市某高速出口时,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了其所运输的假币。
经清点,唐某所运输的面值百元的假币共计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为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假币流通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额达到一定数量,涉嫌犯罪。此外,当个人收到假币时,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为了转嫁损失而使用假币,应及时报警或者主动上交银行处理,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某使用假币案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德昌缘烟酒行用人民币3582元购买软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4条、软玉溪牌香烟2条、软黄鹤楼牌香烟2条。后陈某借机使用一张100元真币和25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将真币换出。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尚酒汇烟酒城内,用人民币3800元购买软中华牌香烟6条。后陈某借机使用一张100元真币和25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将真币换出。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董某经营烟酒店内,用人民币3700元购买软中华牌香烟6条。后陈某借机使用一张100元真币和25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将真币换出。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骏城电信营业厅内,用人民币3500元购买手机1部。后陈某借机使用一张100元真币和34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将真币换出。
被告人陈某上述行为共使用假币109张,面值共计人民币10900元,经鉴定为假人民币。造成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3 119.8元。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查获归案,并扣押被告人陈某人民币4000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依法应予处罚。陈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于2019年11月5日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杨某某持有假币案
简要案情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携带114450元疑似假人民币从其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的租住处外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从其租住处查获880700元疑似假人民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系假币。
判决结果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于2019年5月17日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某某出售假币案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有人找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伪造的美元,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寻找卖家,后被告人唐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伪造美元。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伪造的美元到达昆明,在谢某某的联系下欲将美元出售。2018年9月9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将正在进行美元交易的王某某、谢某某抓获,当场从王某某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疑似伪造的100面额美元1605张,合计160500美元。经鉴定,缴获的美元均属伪造的假币。
判决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三被告人出售假币的行为属于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于2019年7月23日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周某某运输假币案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汕昆高速公路江招路段金鸡警务站对一辆由云南省罗平县驶往兴义方向的汽车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上衣口袋查获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202张,合计面额20200元。经鉴定,被查获疑似假人民币20200元均为假币。
判决结果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周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于2019年4月17日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女子买80万假币
准备运到成都贩卖,途中落网
丁某某,1982年出生,老家在安徽,只有小学文化。她与施某(另案处理)系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子。2022年6月底,施某和彭某(在逃)共谋购买假币后,让丁某某运输到成都进行贩卖。
2022年7月3日,丁某某在施某、彭某的指使下,将施某转账的36000元、彭某转账的28000元和自己银行卡里的6000元取现后,在河南省光山县用70000元现金人民币,从化名为“徐柏杨”处购买了假币。
2022年7月3日17时许,丁某某与王某、施某1(二人均不知情)驾驶放置有假币的越野车,从河南省潢川县经沪陕、福银等高速向四川省成都市方向行驶。7月4日6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成巴高速中江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并在越野车上查获假币。
当日,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丁某某处扣押疑似伪造人民币16捆、越野车一辆、手机二部。2022年7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鉴定,被查获的8018张疑似假币(金额801800元)均系假币。
情人让她运假币:
“他说是最后一次,我便同意了”
到案后,丁某某供述,她在认识施某两年后知道他在使用假币。2022年6月20日,她在安徽老家时,施某打电话说彭某让她去拿假币,并说是最后一次。“本来我不想同意,但施某一直说好话,我便同意了。”
施某供述,他与丁某某于2022年2月到成都后一起做生意。“彭某说他联系了一个人从河南信阳买假币到成都,但运费太高了,提议让丁某某到河南带假币到成都,带假币的费用就给他和丁某某。”他打电话给丁某某说带假币的事情,开始丁某某不同意,劝她说带过来可以赚几万元,丁某某便同意了。
王某和施某1系夫妻,施某是施某1的三叔。2022年7月3日,王某和施某1在施某和丁某某的邀约下,准备带孩子坐丁某某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到成都市游玩,7月4日凌晨5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被民警查获,他们二人均不知道车内有假币。
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
她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进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丁某某受他人指使而购买并运输假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扣押的越野车一辆、手机二部,不应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发还。
法院判决丁某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将扣押的假币8018张(金额801800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假币是犯罪行为,非法出售、购买、持有、运输、使用假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想不劳而获、以身试法,最终只会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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