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21号
罪犯罗逢明,男,199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以(2020)鲁01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于2021年9月15日送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18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082.2分,获得表扬三次。该犯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逢明提请减去刑期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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