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监狱2023-08提请减刑建议书(刘金水)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7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刘金水)


罪犯刘金水,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公安局徐家楼派出所,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泰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金水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自2013年4月12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7年9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3022.6分(见卷第169-173页《计分考核罪犯明细表》),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见卷第90-98页《罪犯奖励审批表》),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3月22日缴纳罚金4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见卷第192页《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单据》)。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水予以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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