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金水,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公安局徐家楼派出所,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泰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金水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自2013年4月12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7年9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3022.6分(见卷第169-173页《计分考核罪犯明细表》),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见卷第90-98页《罪犯奖励审批表》),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3月22日缴纳罚金4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见卷第192页《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单据》)。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水予以减刑八个月。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932.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