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条目第284条之1第3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1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赵*、樊**、王**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李林林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标准

一、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区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未达到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谋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

立案标准

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题和答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抓获,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祁东县公安局管辖,于2018年9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莉,律师。

被告人:陈某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于2018年7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假审,2019年7月1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雅生,律师。

被告人段某萍,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于2018年7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犯非法出售答案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某化、检察员助理段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申莉,被告人陈某秦及辩护人申雅生,被告人段某萍及辩护人邹林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向参加国家考试的考生出售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销售了考试答案,但不清楚是否向被告人陈某进行过销售,且对被告人陈某秦与被告人段某萍将答案销售给其他考生的事情并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辩护人申莉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陈某秦销售考试答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陈某秦、被告人段某萍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申雅生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秦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陈某秦从被告人陈某处获取的答案不是真实的试题答案,其再次转卖行为虽扰乱考试秩序,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2、提供的试题答案是从网上搜来的,其销售次数以及购买人员少,影响小;3、被告人陈某秦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并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秦适用缓刑。

被告人段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是考生通过添加其发送广告所留下的QQ购买答案,但第三起、第四起的考生并未添加其QQ来购买答案,其未参与其中。其辩护人邹林娟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萍所犯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段某萍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且只是帮助被告人陈某秦发广告,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段某萍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秦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陈某发布的销售护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从业资格证考试答案的广告后,于2016年使用其号码为603xxxxxx的QQ添加了被告人陈某号码为128xxxxxxx的QQ,双方取得联系。被告人陈某秦与需要购买上述相关考试答案的考生联系好后,便向被告人陈某购买相关考试答案销售给考生。被告人段某萍则负责帮助被告人陈某秦在网上发布售卖上述考试答案的广告,其与被告人陈某秦约定,考生添加的若是被告人段某萍发送广告时留下的QQ号码,赃款则二人五五平分,否则,赃款归被告人陈某秦一个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9日、20日,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将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答案卖给考生李某1,得赃款3000元;

2、2018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将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中级护师考试答案卖给考生郭某某,得赃款4600元;

3、2018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将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主管护师考试答案卖给考生任某,得赃款8500元;

4、2018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将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主管护师考试答案卖给考生潘某,得赃款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5800元,陈某秦非法获利8300元,被告人段某萍非法获利8000元,均已上缴。祁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7日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笔记本2本、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7张、手机3部、无牌电脑主机1台、联想电脑主机1台;于2018年6月3日扣押了被告人段某萍犯罪所用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秦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的年龄及相关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均于2018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

4、手机信息、被告人陈某秦与“成某”的QQ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陈某秦与考生的QQ聊天记录、发送考试答案的QQ信息,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秦将相关考试答案销售给考生,仍向被告人陈某秦销售、发送答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向考生销售、发送考试答案的事实。还证明了被告人陈某的有一电话号码为135xxxxxxxx,被告人陈某现有微信号为wxidxxxxxxxxxxxxxx,昵称为往事某某某。

5、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秦于2018年5月18、19、20、25、26向其备注为“成某某某”的微信共转账5800元。

6、证人任某的证言,其证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其使

用QQ添加了昵称为“某某1教育”的QQ,该QQ号码为860xxxxx。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4000元购买舞弊设备,转账4500元购买答案。

7、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证明2018年5月20日左右,其使

用QQ添加了昵称为“某某1教育”的QQ,该QQ号码为860xxxxx,其向对方付款6000元帮助冯某、潘某购买答案。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其证明其使用QQ添加了昵称为“某某2教育”的QQ,该QQ号码为860xxxx31,其向对方付款4600元购买答案,其还证明对方提供的答案的顺序和类型与考试试卷对得上。

9、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证明其使用QQ添加了昵称为“某某2教育”的QQ,该QQ号码为860xxxx31,其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0元购买考试答案,其发现对方发送的答案与考试试卷布局一模一样,只是有些基础性题目的答案是错的。

10、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其证明被告人陈某的手机号为135xxxxxxxx和182xxxxxxxx。

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供述其有几个QQ号码,分别

为128xxxxxxx(昵称:“长大”,以前也使用过“成某某某”的昵称)、522xxxxxx(昵称:成某某某)、704xxxxxx(昵称:往事某某某)等。其有二个微信号,之前的微信号昵称为往事某某某,号码不记得了,是专门用来收款的,在下线出事后,其将该微信号弃用注销。现在的微信号为wxidxxxxxxxxxxxxx22,昵称也叫往事某某某,绑定的手机号为182xxxxxxxx。自2017年开始,陆续有人找其买答案,其售卖的是各类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答案,比如护师、监理工程师、中级会计师等,同时还售卖考试作弊器。其根据难易程度按500-700元一科收费。其有一下线,于2016年年底通过QQ加其QQ128xxxxxxx。2017年3月或者是4月份,该下线开始向其购买考试答案,双方的交易一直持续到2018年5月底。该下线曾向其提起有一孩子,双方平常是通过QQ联系,微信转账付钱。2018年6月初,其与该下线联系售卖考试答案时,下线没有回复,其觉得下线可能出事了,遂将QQ和微信里下线的联系方式全部删掉了。

12、被告人陈某秦的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

实供认不讳,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6年看到网上售卖考试答案的广告,经过比较,便用其QQ(号码为603xxxxxx)添加了昵称为“成某”的QQ,(号码为128xxxxxxx),其所销售的考试答案均来自“成某”。其通过微信向“成某”转账,“成某”的微信昵称为往事某某某,其将该微信备注为“成某某某”。其用支付宝转过一次账给“成某”,对方好像叫什么某。2019年4月30日,段某萍从广州回来后,便负责在网上帮他发广告,其还负责聊天收钱,如果考生添加的是段某萍发送广告时留下的QQ号码,赚钱之后则二人五五平分,如果是根据其本人发送的广告添加的考生,赚钱则单独归其。其总共分给被告人段某萍8000元钱。QQ925xxxxx、860xxxxx6、380xxxxxx(昵称均是:某某1教育)是其用于与考生聊天的,QQ860xxxx31(昵称某某2教育)是专门给段某萍用于发广告所留联系用的。其供述2018年5月份时转了9科的钱给“成某”,都是转给“成某”的微信,共计5800元,当时上线还说少收500元给小孩做奶粉钱。

13、被告人段某萍的供述,其证明其只负责发广告,如

果考生添加的是其发送广告时留下的QQ号码,赚钱之后,被告人陈某与之五五平分,如果不是,赚钱则归被告人陈某个人。其共分得8000元。

14、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证明祁东县公安局查获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上述涉案物品。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销售了考试答案给被告人陈某秦。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及其各自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2018年8月22日)就提到其用于联系下线的QQ号码为128xxxxxxx,用于收款的微信昵称为“往事某某某”,其在感觉下线于2018年6月出事后,便将这微信号弃用。而被告人陈某秦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2018年6月2日)提到其上线“成某”QQ号码为128xxxxxxx,其通过微信向“成某”转账,“成某”的微信昵称为“往事某某某”,其将该微信备注为“成某某某”。双方的供述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陈某秦与“成某”的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人陈某、陈某秦的到案经过,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陈某秦销售考试答案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国家组织的考试答案,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秦与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感觉到被告人陈某秦可能被抓时,毁灭证据,庭审中,其虽表示自愿认罪,却未对其销售考试答案给被告人陈某秦以及收取被告人陈某秦微信转账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其辩护人关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秦购买答案销售给考生仍向其出售答案,具有共同犯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某萍帮助被告人陈某秦在网上向不特定的人发布售卖考试答案的广告,具有共同犯意,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有关考生添加的若是被告人段某萍发送广告时留下的QQ号码,则五五平分赃款的约定,系二被告人对犯罪所得的分配方案。对于第三、四起犯罪事实,考生虽未添加被告人段某萍留下的QQ号码,并不能就此否定被告人段某萍发送销售考试答案广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萍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段某萍未参与第三、四起犯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核被告人陈某、陈某秦、段某萍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秦、段某萍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8日,刑期从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秦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9日,刑期从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段某萍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9日,刑期从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笔记本2本、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7张、手机3部、无牌电脑主机1台、联想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段某萍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被告人陈某秦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赵*、樊**、王**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4日的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拨考试中、被告人王**将数学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李格,李格又转发给被告人赵*,赵*转发给被告人樊**并让其做出答案后,将答案通过微信发给王**;另查明,赵*还亲自并指使吕雪宁向其他多名学生发送答案,帮助他人作弊。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被告人赵*、樊**、王**、李格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系自首。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行为对考试影响小、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悔罪。

被告人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樊**犯罪系偶然,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从犯、初犯、认罪、悔罪。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系自首、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格主观恶性小、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4日的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拨考试中,被告人王**将数学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李格,李格又转发给被告人赵*,赵*转发给被告人樊**并让其做出答案后,将答案通过微信发给王**;赵*还指使吕雪宁向其他多名学生发送答案,意图帮助他人作弊。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截屏信息、考试性质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樊**、王**、李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樊**、王**、李格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樊**、李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中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格系立功的辩护意见,因未有相关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单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樊**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单处罚金15000元。

三、被告人王**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单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李格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单处罚金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李林林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条目第284条之1第3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以来,在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被告人李林林通过网络向微信名为“答案魔法棒”、“答案牧童”的人购买试题答案,后又通过网络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共非法获利32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林林在国家消防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出售考试答案,获利105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李林林在国家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出售试题答案,获利12800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李林林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出售考试答案,获利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收款退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苏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林林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林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林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林林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李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2、李林林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3、李林林当庭认罪,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李林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林林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非法获利32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李林林在国家消防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向他人出售试题答案,获利10500元。

2、2018年6月2日至3日,李林林在国家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向他人出售试题答案,获利12800元。

3、2018年9月15日至16日,李林林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非法向他人出售试题答案,获利9450元。

另查明,在2018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考生苏某在考试中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反作弊小组工作人员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将涉嫌犯非法出售答案罪的李林林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19日,被李林林主动向本院退交其个人犯罪所得327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6日,代某在潍坊寒亭一中负责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负责反作弊工作,在学校第2、7考场,有两名监考老师分别发现有两名考生(苏某、刘某)用手机作弊,监考老师讲该两名学生的作弊情况反馈给反作弊小组,代某报警。

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6日,苏某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从网上购买答案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苏某通过微信名为女王范(微信号×××)购买了工程管理和实务两门课程的答案,花费1500元,在考试过程中,女王范通过QQ将答案发送至苏某手机上,苏某拿出翻阅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1日、12日是全国一级消防建造师考试,考试前几天,孙某收到很多陌生电话,都是卖全国一级消防建造师考试答案,其中就有“女王范”,其QQ号码是10×××62。孙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给“女王范”1000元,“女王范”将孙某拉进一个QQ群里,称考试时会将答案发送至该QQ群内。在考试过程中,因为手机信号被屏蔽,孙某没有作弊成功。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日、3日时过家二级建造师考试,郭某从网上搜索一个叫“二建考试”的群,在群内由一叫“女王范”的人卖考试答案,2018年6月2日,郭某添加“女王范”为好友,花费600元购买第二科目的答案,并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女王范”将郭某拉进一个叫“二建建筑”的群,称考试过程中会将答案发送至该群内。考试过程中,郭某因害怕作弊被抓,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将手机关机后上交,未作弊成功。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5日、16日是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李某听说有人在网上卖答案,其便添加卖答案的人(QQ昵称为“女王范”)为好友。李某微信转账给“女王范”300元购买第三、四科目的答案,后“女王范”将李某拉进一个叫“一建机电”的群,称考试时会将答案发送至该群内。第三科目考试时,“女王范”发了答案,第四科目考试“女王范”没有发答案,后“女王范”通过微信退给李某150元。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9月16日,代某报案称苏某、刘某在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作弊。

2、苏某的准考证证实:2018年9月15日、16日,苏某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事实。

3、苏某手机截图及拍摄照片证实:苏某从“女王范”处购买答案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李林林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和一部白色VIVO手机,其中VIVO手机是李林林用来买卖考试答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5、微信收款、转款记录证实:2017年、2018年,李林林在三次考试中出售答案收取买题人费用的明细,其中2017年11月11日、12日共计收取10500元,2018年6月2日、3日收取12800元,2018年9月15日、16日收取13900元,后李林林退还给买题人4450元。

6、人口信息查询证实:李林林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26日,在济南市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基改部办公室内,李林林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

8、办某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李林林有犯罪前科。

三、被告人李林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1月份开始,在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李林林从网上购买试题答案,然后出售给考生获利。李林林一共卖了三次答案,第一次是2017年11月中旬,在消防工程师考试前的几天,李林林从QQ号为64×××90(昵称为:“答案魔法棒”)的人处购买答案,然后用自己的QQ号(昵称为:“女王范”)建了一个QQ群,然后将联系李林林购买答案的人拉进群内,在开始考试四十分钟至一个小时的时候,“答案魔法棒”将考试答案发送给李林林,李林林再将答案发送至自己所建的QQ群内,考试结束后李林林将QQ群解散。第二次是在2018年6月份,二级建造师考试前的几天,李林林从QQ号为76×××97(昵称为:“答案牧童”)的人处购买答案,采取同样的方式传递给买答案的人。第三次是在2018年9月中旬左右,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前的几天,李林林也是从QQ号为76×××97(昵称为:“答案牧童”)的人处购买答案,采取同样的方式传递给买答案的人。

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林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林主动退交全部犯罪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林林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李林林犯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李林林作案用白色VIV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三、李林林退交在案的犯罪所得3275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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