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我院受理河北省沽源监狱于2023年1月11日提请的毕光耀等24名罪犯减刑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现将上述罪犯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之日起五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2010071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2055944
附:减刑建议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毕光耀,性别男,1988 年 03 月 25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因猥亵儿童罪,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作出(2021)京 0107 刑初 75 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05 月 25 日止。于 2021 年 05 月 27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10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毕光耀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陈金龙,性别男,1990 年 02 月 06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保定市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京 0106 刑初 1413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08 月 17 日
止。于 2021 年 05 月 27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 2021 年 08 月 10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陈金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董旭,性别男,1994 年 10 月 26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8 日作出(2019)京
0114 刑初 474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8
年 0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财产性判项为:罚金 68000
元,退赔金额 5000 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入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1 次;该
犯 2022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5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董旭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5)号
罪犯付垒,性别男,1990 年 01 月 02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三河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1373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1 月 03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02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4 万元(已履行)。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3
月 25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0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2 月获
得改造积极分子 1 次;该犯 2022 年 4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付垒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李少雷,性别男,1986 年 08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0)京 0115 刑初 1421 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25 日起至 2025年 2 月 22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9 万元,退赔金额:2 万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
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李少雷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7)号
罪犯龙松,性别男,2000 年 06 月 18 日出生,彝族,贵州
省纳雍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23 日作出(2021)冀 0724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7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26 日
止。于 2021 年 03 月 17 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附:罪犯龙松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龙勇,性别男,199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彝族,贵州
省纳雍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23 日作出(2021)冀 0724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7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26 日
止。于 2021 年 03 月 17 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5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附:罪犯龙勇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马宏邦,性别男,1987 年 09 月 16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承德市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9 日作出(2019)京 0117 刑初 355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08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
止。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20)京 03 刑终 636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08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止。
于2021 年05 月27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2021
年 08 月 10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马宏邦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0)号
罪犯马家福,性别男,2001 年 12 月 25 日出生,回族,河
北省定州市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20)京 0113 刑初 662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03 日至 2023 年 06 月 02 日。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03 日作出(2021)京 03 刑终 54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03 日至 2023 年 06 月 02 日。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马家福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梅国强,性别男,1988 年 01 月 12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衡水市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08 日作出(2020)京 0108 刑初 2111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07 月 30 日。
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附:罪犯梅国强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2)号
罪犯牛富顺,性别男,1972 年 11 月 30 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作出(2021)冀 0724 刑初 69 号刑
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1 年 03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06 月 11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2 千元(已履行)。
于 2021 年 04 月 16 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附:罪犯牛富顺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3)号
罪犯乔于,性别男,1992 年 09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唐县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7 月
14 日作出(2020)京 0106 刑初 687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2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
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乔于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唐金龙,性别男,1997 年 04 月 12 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2020)冀 0732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3 日。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4 千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1 月 04 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9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唐金龙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闫风星,性别男,1985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尚义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2825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财
产性判项为:罚金 30000 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16 日入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闫风星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6)号
罪犯于清朝,性别男,1975 年 08 月 10 日,汉族,河北省
沽源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12 日作出(2020)京 0114 刑初 270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7 年 06 月 09 日。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履
行)。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于清朝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岳宏,性别男,1987 年 11 月 02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沽源县人,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23 日作出(2019)冀 0724 刑初 122 号刑事判决,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04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止。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5 日作出(2020)冀 07 刑终 139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 2021 年 04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04 月 15 日止。于 2021
年 05 月 18 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值班任务,遵守监区管理规定,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岳宏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张世刚,性别男,1966 年 03 月 30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香河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09 日作出(2020)京 0108 刑初 510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08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5 月
24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张世刚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张文双,性别男,1983 年 06 月 1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因强奸罪,抢劫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1 日作出(2020)京 0108 刑初 530 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0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2 千元,退赔金额人民
币 15 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
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张文双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0)号
罪犯章东波,性别男,1990 年 03 月 25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张家口市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26 日作出(2021)京 0112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9 月 2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4 日。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千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章东波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赵慧飞,性别男,1987 年 09 月 07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8 日作出(2019)京 0114 刑初 585 号判
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5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9 元,退赔人民币
8 千 8 百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
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值班任务,遵守监区管理规定,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8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获得 2021 年度狱级改
造积极分子 1 次;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 6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赵慧飞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2)号
罪犯赵立欣,性别男,1960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安国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12 日作出(2019)京 0105 刑初 2487 号刑释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01 月 03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02 日止。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08 月 28 日作出(2020)京 03 刑终 426 号裁定书,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01 月 03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02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履行)。
于2020 年11 月16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2020
年 12 月 15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8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
物质奖励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赵立欣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赵再,性别男,1993 年 02 月 10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20)冀 0724 刑初 183 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11 日止。于 2021 年 01 月 04 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值班任务,遵守监区管理规定,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9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考核
表扬 1 次。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赵再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郑伟,性别男,1989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京 0113 刑初 800 号刑
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08 日
起至 2023 年 02 月 07 日止。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
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附:罪犯郑伟卷宗材料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沽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宗高超,性别男,1983 年 02 月 21 日出生,汉族,河
北省邯郸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20)京 0108 刑初 1620 号刑事判决,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5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19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履行)。
于2021 年02 月25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2021
年 03 月 25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5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附:罪犯宗高超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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