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7号
罪犯陈磊,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3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6年9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陈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8号
罪犯何大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大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2月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8日晚为参与赌博罪犯放哨被给予警告处罚,考核期内于2019年5月因欺压他人被扣55分,于2020年6月因打架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考核期内二次因打架分别被扣55分、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服刑期内被警告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何大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大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9号
罪犯贺龙龙,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龙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6日参与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复印件);赃款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服刑期内被警告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贺龙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贺龙龙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0号
罪犯黄晓园,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晓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抗拒劳动改造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禁闭处罚、2016年6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晓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服刑期内被二次禁闭处罚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晓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晓园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1号
罪犯汤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黔01刑终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汤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2号
罪犯唐友,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唐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唐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3号
罪犯肖腾,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28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黔06刑终121号刑事裁定,维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撤销第一项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肖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所得赃款28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2800元均已履行(付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肖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肖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4号
罪犯许乾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乾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考核期内多次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故意杀人罪,社会影响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乾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许乾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5号
罪犯杨秀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9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2014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其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秀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秀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6号
罪犯张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3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19日、20日分别殴打他犯被处以警告处罚、2014年2月因让外协人员捎带MP4进监被禁闭处罚,2019年6月14日因调戏他犯引起冲突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考核期内因打架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服刑期间被警告和禁闭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7号
罪犯熊大海,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48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大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大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熊大海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8号
罪犯刘宝全,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宝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宝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刘宝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宝全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09号
罪犯骆开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骆开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8日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分流中心,2013年5月1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骆开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骆开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0号
罪犯叶良波,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良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7月24日因脱离监管擅自行动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叶良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叶良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2号
罪犯陈正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陈正涛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于2020年4月因打架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附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4月因打架违规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正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正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3号
罪犯程家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程家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程家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4号
罪犯杨光龙,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5月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9月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杨光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光龙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5号
罪犯杨仕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送贵州省金华监狱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6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仕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仕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6号
罪犯左正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5月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左正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2月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左正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左正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7号
罪犯曾远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远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考核期内因打架违规分别被扣45分、5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曾远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曾远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8号
罪犯邓广孙,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广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7.26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658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邓广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改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64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分流中心,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64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广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邓广孙减刑卷宗。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19号
罪犯李迁元,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迁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627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62700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迁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迁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迁元减刑卷宗。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0号
罪犯郭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作出(2018)黔02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六盘水监狱,2019年6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3 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文化教育成绩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郭刚予以减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郭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1号
罪犯杨和平,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黔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 日送白云分流中心,2019年4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7月15日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扣4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文化教育成绩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于2020年7月15日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和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和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2号
罪犯袁德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 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9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77分,文化教育成绩6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袁德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袁德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3号
罪犯崔进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进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崔进军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 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5年7月2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81分,文化教育成绩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强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崔进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崔进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4号
罪犯周友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30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3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周友强非法所得黄金戒指二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一条,现金1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4 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5月2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78分,文化教育成绩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黄金戒指二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一条,现金1100元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友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友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5号
罪犯曹冬发,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冬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 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76分,技术教育成绩68分,文化教育成绩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冬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于2020年8月殴打他犯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曹冬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曹冬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6号
罪犯王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437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9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93分,文化教育成绩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7号
罪犯胡光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光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7分,技术教育成绩77分,文化教育成绩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光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胡光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8号
罪犯陈屹峰,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屹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 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1月因打架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74分,技术教育成绩81分,文化教育成绩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屹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于2021年1月因打架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屹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屹峰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29号
罪犯王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成绩86分,文化教育成绩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1个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0号
罪犯王定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1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黔2328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定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黔2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8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涉恶类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王定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定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1号
罪犯文孝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孝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2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3月21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考核期内于2019年7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孝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考核期内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文孝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文孝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2号
罪犯陈正荣,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5月2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76分,技术教育成绩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考核期内七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正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正荣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3号
罪犯胡志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5月2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5分,技术教育成绩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绑架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志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胡志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4号
罪犯魏德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德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零八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脏款59823元。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脏款59823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魏德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魏德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5号
罪犯杨美超,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美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9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美超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6号
罪犯刘忠宝,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7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考核期内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忠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忠宝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7号
罪犯梅开应,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开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7分,技术教育成绩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开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开应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梅开应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8号
罪犯熊国化,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改判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5年4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163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国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熊国化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39号
罪犯陈小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另作判决,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消极劳动,有3次以上欠产被扣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小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小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0号
罪犯孔祥发,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祥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7月因破坏公物一次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消极劳动,有3次以上欠产被扣分,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于2019年7月因破坏公物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孔祥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孔祥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1号
罪犯杨磊,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杨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2号
罪犯朱和爱,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和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和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消极劳动,有3次以上欠产被扣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共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和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和爱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3号
罪犯顾红,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顾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顾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顾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4号
罪犯郑厚昆,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厚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川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8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附法院接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厚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厚昆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厚昆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5号
罪犯陈德仲,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5月9日,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0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2年6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5月27日在监内打架斗殴被扣4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于2020年5月27日在监内打架斗殴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陈德仲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德仲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6号
罪犯龙啸天,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啸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啸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强奸未满14周岁少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啸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龙啸天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7号
罪犯严朝义,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朝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朝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朝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严朝义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8号
罪犯郭才学,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字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才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才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危害性较大,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才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郭才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49号
罪犯瞿远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小刑初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瞿远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一年,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7日送贵州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赃物价值50090元、罚金14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远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瞿远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瞿远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0号
罪犯王志辉,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一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7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2年3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4年5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1日因私藏三类违禁品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2月因私藏二类违禁品被扣5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志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志辉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1号
罪犯杨美金,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美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人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6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美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美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2号
罪犯陈波,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附法院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3号
罪犯彭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抢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物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彭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5号
罪犯李绍高,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绍高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罚金3000元均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高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绍高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7号
罪犯何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黔刑终4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58号
罪犯杨通付,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通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止日期2023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000元已履行1000元(判决内注明),剩余3000元原告自动放弃(附民事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考核期内有3次欠产被扣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通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通付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0号
罪犯江再兴,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江再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 2023年11月 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2月7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再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江再兴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江再兴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1号
罪犯皮昭全,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皮昭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1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入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皮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皮昭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皮昭全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2号
罪犯伍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96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5年 7月8日起至 2027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继续追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伍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伍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5号
罪犯朱德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德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德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6号
罪犯周学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2019年5月6日因与他犯打架被警告处分、2020年9月1日因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与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认真完成每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犯在2019年5月6日因与他犯打架被警告处分,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9月1日因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被扣5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学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学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7号
罪犯解祖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1)贵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解祖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4年6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5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二个改造积极分子兑换为6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1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解祖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祖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解祖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8号
罪犯胡光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县27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7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没收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光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胡光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69号
罪犯陶兴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兴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0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兴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6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7年7月19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14日止);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陶兴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陶兴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0号
罪犯罗家来,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9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7月11日因欺压他犯被扣5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于2020年7月11日因欺压他犯被扣5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家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家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1号
罪犯贾佐永,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贾佐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黔05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佐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贾佐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贾佐永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2号
罪犯张红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64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3日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3年7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12640元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红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红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3号
罪犯何志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绥刑初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9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6月4日因欺压他人被一次扣4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2018年6月4日因欺压他人被一次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志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志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4号
罪犯李维进 ,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维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维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维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5号
罪犯龙运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5日送凯里分流中心,2009年4月2日调入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2013年9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考核期内被记过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运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龙运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6号
罪犯姜兴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兴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黔04刑终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兴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但因该犯性侵未成年少女和幼女,性质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姜兴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姜兴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7号
罪犯许俊,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附收据复印件),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完毕(退还2部手机,其余赃物未退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掌握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许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8号
罪犯田茂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1刑终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6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 2020年5月因打架被扣5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5月因打架被扣5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田茂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田茂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79号
罪犯张志学,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10万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6年8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写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建议对罪犯张志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志学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0号
罪犯陈刚,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9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1号
罪犯卢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1月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卢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2号
罪犯彭元友,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元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6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2011年8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4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元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元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彭元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3号
罪犯张建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刑初6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4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猥亵未成年儿童,性质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建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4号
罪犯何旭松,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旭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7月2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旭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旭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旭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5号
罪犯班玉,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班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5月2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班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班玉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6号
罪犯杨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9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7号
罪犯任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赃款232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至2026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送忠庄分流中心,2012年2月15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赃款人民币2320元均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任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任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8号
罪犯朱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送金华监狱服刑,
2011年2月1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5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89号
罪犯田仁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5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人民币15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黔01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 、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赃款157元均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仁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田仁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0号
罪犯李安举,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黔刑终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2016年10月31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 、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安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安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1号
罪犯石磊,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石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2号
罪犯耿亮,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金西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1月2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强奸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耿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耿亮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3号
罪犯罗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6月因顶撞干警被扣6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4000已履行(附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2018年6月因顶撞干警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4号
罪犯曹熙,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6年2月2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曹熙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5号
罪犯陈家庆,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被扣押的存单人民币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欠的赃款1011000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检查机关抗诉,原审被告单位不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法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法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陈家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送白云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赃款1081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剩余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家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家庆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6号
罪犯熊玉培,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玉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玉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贪污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原单位。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9月2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贪污所得赃款18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原单位已履行。(判决书内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玉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玉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熊玉培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297号
罪犯袁尔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尔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60413.9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于2019年5月15日因打架斗殴被批准警告处罚,但被处罚后又认识到错误,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60413.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尔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2019年5月15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警告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袁尔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袁尔贵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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